Re: [爆卦] 割闌尾志工被依集遊法上銬帶走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hihi)時間10年前 (2015/02/13 23:16), 10年前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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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了一下你的影片, 但是都沒看到你出面質疑警察的身分, (這是很重要的,你沒提出這個質疑,上了偵查庭或法院,是不會被認可的) 所以我很難判斷你第一步到底有沒有做對? 還有錄影要從頭到尾要完整, 上偵查庭或法院的時候, 才有完整的證據可以呈現. 基本上, 你根本被警察大聲唬了. 你應該不斷的堅持要求警察警執法第四條的規定. 你沒有證明你是警察的身分之前, 我可以依照第四條第二項拒絕你. 這可是內政部警政署102年4月19日警署行字第1020084129號函 對於第4條第1項的加強解釋. 還有要提醒他這跟大法官釋憲案第535號是一致的. 另外他如果問你這裡面在講甚麼? 你直接回答他, 我沒有義務跟你講這些, 這些是你警察本來就應該要知道, 你不知道是你家的事情. 既然你在我原本的文章有推文, 就應該把這警專的論文透過手機呈現給他看. 如果你堅持這一點, 就不需要理會警察做的其他動作. 警察越大聲, 你就要比他更大聲, (因為警察都怕壞人) 但千萬不要罵髒話. 聽不懂人話就講大聲一點給他聽. 做到這邊, 之前有幾次(我常常在跟警察吵架) 是我通常都是跟他吵架吵到最後, 不歡而散, 他也不敢拿我怎樣. 前幾年則有一次是真的上了偵查庭跟法院, 不過那次是朋友是原告, 我當證人. 不過那一次我也差點成了原告, 因為我一直堅持要告那個警察, 但我朋友告訴我他來告會比較適當. 因為警察對他動粗. 也就是那一次, 我更加確立要怎麼對付警察要求他確切執行警執法第四條條款. 如果警察強來用其他的藉口要做甚麼動作, 不要懷疑,二話不說, 直接打110報警, 跟110講, 有一位身分不名的人士, 穿著警察制服自稱是警察, 不願表明自己的身分來騷擾我, 請派人來處理, 還有請派人後告知派來員警身分, 避免到時來處理員警身分無法確認. 到這裡, 我跟你保證警察絕對不敢對你怎樣? 如果他敢, 上法院絕對贏. 不過如果是你要告他甚麼? 端看當時的狀況是如何? 然後再翻法條確認清楚再去告他. (大部分都是妨礙自由居多) 千萬不要莽撞行事,切記切記. ※ 引述《lamda (鋼琴加吉他)》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Kt13xSK ] :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Re: [爆卦] 割闌尾志工被依集遊法上銬帶走 : 時間: Thu Feb 12 10:33:29 2015 : 幫高調,剛打去1999報案了,電話小姐問我詳細的案發資料 : 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就含糊帶過,雖然可能沒什麼用, : 但最少應該可以讓玉成派出所的人寫一些報告 : 檢舉事由:台北市員警涉嫌侵害人身自由與違反刑法304條強制罪, : 被害人被強行上銬,關押在玉成派出所內, : 另涉嫌違反刑法302條私刑拘禁罪 : 請台北市政府調查 : 案發時間:20150212 上午八點以前(時間不太確定) : 案發地點:南港路與東新路口 : 涉案員警可能編號:13166 18595 13108 13140 : 犯罪現場影像資料:http://tinyurl.com/pg65t32 : http://ppt.cc/mSlz : http://goo.gl/JeD1ny : http://goo.gl/Znwc5u : http://goo.gl/XWk0GI : 有空的人麻煩做個舉手之勞,打通1999反應一下犯罪現場 : 外縣市打台北1999請撥 02-27208889 : 也可順便撥打警政署督察室 檢舉電話 0223943644 : 這支電話24小時的,並且一定會結案回報,還會發公文回函 : -by lovec : 或可寫信到台北市市政信箱: : https://contact.taipei.gov.tw/cclm/clm/aspx/CLM00100Q.aspx : 對於警察行使強制力條件的相關資料整理: : → billy3321: http://bit.ly/1zLAbGL 這本書裡有說明被盤查怎麼辦 02/12 09:22 : → billy3321: 給大家參考! 02/12 09:22 : 推 billy3321: 在何種情形之下,警察可以強制力對一般民眾實施管束? 02/12 09:29 : → billy3321: http://bit.ly/1KL34qe 02/12 09:29 : → billy3321: http://bit.ly/1z9goNI : 推 wunno: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志工拒絕出示身分證 02/12 09:25 : → wunno: 沒有問題 警察違反535號釋憲和警察警察職權行使法! 02/12 09:25 : 臨檢及盤查法律須知 :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9279 : 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對於行使強制力進行管束的條件說明: : 第三章 即時強制 第十九條 :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 : 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公民應對警察臨檢須知 :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23334193.A.83B.html : ※ 引述《Demogorgan (Superconductor)》之銘言: : : 緊急事件,請大家幫忙高調!謝謝! : : 稍早,有四位志工在南港街頭進行例行工作, : : 舉牌提醒大家2/14罷免日不得宣傳, : : 四人分別站在十餘公尺寬的四線道路口的四個角落的人行道上, : : 稍後警察來以違反集會遊行法上銬帶回玉成派出所。 : : 在半徑20公尺的路口,四人站不同角落叫違反集會遊行法, : : 當我們是15米巨人就是了...... : : 因為我還無法跟事發志工取得聯繫, : : 義務律師已經趕去處理, : : 之後有最新消息會再補上! : : http://ppt.cc/mSlz : : http://youtu.be/dSX_aw44d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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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3 23:20, , 1F
建議以後志工帶警察臨檢SOP小卡免得忘記(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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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veme (110.24.251.153), 02/14/2015 01: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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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臨檢小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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