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交通部101/11/27 針對南鐵地下化回覆全文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träume)時間9年前 (2014/08/25 17: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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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 3. 「徵用」土地係供臨時使用,依據前項規劃案核定內容,在現有軌道東側 : : 以明挖覆蓋工法施作地下隧道,依鐵路法第七條:「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 : : 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故該地下隧道用地係以徵收方式辦理,並無 : : 徵用問題。 : : 3. 臺南鐵路地下化範圍約 8.23 公里,隧道上方覆土深度由引道段(0公尺)到隧 : : 道最深處(約 9 公尺),深度均不符潛盾隧道施工安全所需(潛盾至少需 13. : : 5 公尺),尤其要在鐵路行車路線下方施做潛盾隧道,出發井及到達井皆無法 : : 施做,因此無論採用潛盾工法或明挖覆蓋工法,鐵路地下化隧道都必須在既 : : 有鐵路旁施做,現有鐵路用地不足,則依鐵路法第七條:「鐵路需用土地, : : 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故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須徵收土 : : 地以進行施工。 :   感謝 olctw 花時間提供這資訊。 :     關於施工技術部分,這份文件裡的內容我是可以接受的。所以在施工技術 :   方面,台南鐵路地下化選擇明挖覆蓋工法而非潛盾工法我沒有甚麼意見。 :     畢竟,既然在施工的同時原有鐵路仍必須維持正常運作,則鐵路的安全運 :   行自然是選擇工法時最優先要顧及的項目。 :    :     不過,我對於文中以鐵路法第七條為依據,說「無論採用工法為何,仍必 :   須徵收土地已進行施工」,個人不表贊同。 :     原因在於鐵路法在這裡的用語是「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在法律用語上,「得」表達的意思是:可以。 : 但 可以≠必須 : 可以≠只能 : 可以≠應該 : 在法律上,如果要表達必須、只能、應該,會使用應這個字。 : 所以,鐵路法第九條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 :      「鐵路需用土地,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   而不是 :  「鐵路需用土地,必須、只能、應該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 你的理解沒錯,鐵路法是用"得",但你搞錯交通部的意思 : 所以,台南鐵路地下化可以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所需用地。 :   但也可以不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改以徵用或其他方式進行。 :    換句話說,就算依鐵路法的規定,也不是像交通部在這份公文中所表達 :   的那樣「除了徵收之別無他法」。鐵路法只說你可以徵收,並沒說你必須、 :   只能、應該要徵收!而且鐵路法根本沒禁止你運用徵用或其他方法啊! 法律上會用"得"是留給行政機關一個空間去運作,土地徵收條例一樣也是用"得" 南鐵一案中,因為各種評估因素,交通部選擇的是「在現有軌道東側施作地下永久軌」 →也就是要使用現有軌道東側的土地來施作地下永久軌 如果交通部不用徵收改用徵用的話,那些私人所有的土地完全沒辦法使用 而被徵收戶每年只能拿到公告現值的百分之十作為土地徵用補償費 但土地徵收條例也有一條,徵用滿三年,被徵用人可以提出申請徵收 你覺得一條地下軌道只會用三年嗎?你覺得被徵用的民眾會心甘情願拿少少的補償嗎? 最後還是要回到徵收來處理 更何況徵用是使用在"臨時性的工程",而非地下永久軌這種交通工程 這也是法律所明定的 : 政府究竟是憑甚麼排除徵收以外的方法呢? : 最後我要說的是,我對於台南鐵路地下化這個議題並沒有深入研究,對於 :   要採行何種工法也沒有特定立場,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安全第一」。 :     而在到底能不能為了鐵路地下化徵收土地這個問題上,我認為如果除了徵 :   收土地之外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法,那就在給予適當補償後徵收。但如果除了 :   徵收之外還有其他方法,那就應該盡可能避免徵收,因為徵收會永久剝奪人民 :   的財產權。徵收只能是最後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 : Anyway,會回這篇,純粹是看到交通部在解釋鐵路法第七條時欺負不懂法 :   律的人,所以覺得很不爽而已。 其實是你搞錯重點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84.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8958747.A.1D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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