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kkman)時間10年前 (2014/07/15 14:21), 10年前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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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 不信? :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同理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 單純法理研究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41.14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405275.A.E66.html ※ 編輯: chejrk (114.32.141.147), 07/15/2014 14:36:40

07/15 14:43, , 1F
不必證明了,你上篇說萬國公法,底下附連結卻是V的書
07/15 14:43, 1F
不證明,難道要瞎扯?你願意看到這樣的討論嗎? 我上一篇引用的萬國公法,就是引用「Emer de Vattel」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而TheRock的萬國公法,則是「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同時扣上帽子「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 萬國公法 的書」 個人只是請他證明「林志昇所指的萬國公法是 Emer de Vattel 的書」出自哪裡? 有何不對?

07/15 14:43, , 2F
只要承認你想要偷渡就好,偷渡不成卻又耍賴要怎麼討論
07/15 14:43, 2F

07/15 15:02, , 3F
只要問那個條款的解釋權力在誰手上就好。肯定不在民政府
07/15 15:02, 3F
破題得好=.=舊金山和約的解釋權力在誰手上? ※ 編輯: chejrk (61.228.154.35), 07/15/2014 15:38:44

07/15 15:46, , 4F
請問為什麼可以在1788年承認1797年出版的書呀?
07/15 15:46, 4F

07/15 15:47, , 5F
是不是時間點也兜不太上?
07/15 15:47, 5F
時間點是對不上.不過有更好的舉例嗎? 而這些論述的共同點,都出自歐美.如:君權神授.天賦人權之理論. 個人能力不足,無法滿足各位求知的慾望.畢竟找資料,還得要舉證才行. ※ 編輯: chejrk (36.231.92.149), 07/15/2014 17:18:53

07/15 18:19, , 6F
the treaty is illegal
07/15 18:19, 6F

07/15 18:50, , 7F
和約才是有效力的 樓上的中國人
07/15 18:50, 7F

07/16 00:10, , 8F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來說是無效力,又沒簽字…
07/16 00:10,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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