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炸彈客)時間9年前 (2014/07/20 23:23), 9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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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 :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 日本國憲法在 1947 年 5 月 3 日施行, : 國家主權由天皇移至全體國民,條約締約權在內閣,條約承認權在國會, : 所以舊金山和約由內閣總理吉田茂簽署並經國會承認就行了, : 日本天皇依憲法是要在外交文書上用印,這是行禮如儀。 :P 主權不可能由人民取得, 主權必須由政府或皇帝才可以取得, 人民要實踐法條取得主權必須組成政府才能取得主權. 國際法慣例上沒有所謂人民直接取得主權. 你有看過國際上的慣例是人民直接行使主權嗎? 請舉出案例. 你看到的都是政府在行使主權, 要不然就是過去歷史上由皇帝在行使主權. 沒有所謂的人民行使主權. : :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所以萬國公法是理論還是效力比條約還強的法律? : :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 :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 :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 :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 :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 :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 我第一次看過有把中文的譯名自己翻成英文後,回去取代原英文名稱的。 :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在翻譯後被定名為「萬國公法」。 : 但也只是書名而已,這本書的內容並不因此就成為具拘束力的法律。 : 而 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則是林志昇自己給他的英譯。 : :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 :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 :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 :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 : Nations)」 : 人家原文裡使用的明明是小寫,不要偷渡為代表專有名詞的大寫! : 另外,如果維基百科的資訊真實的話: :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he_Law_of_Nations :  1.美國總統華盛頓有本欠了兩百多年沒還的書就是 Emer de Vattel 這本書。 :  2.富蘭克林則說: :    在建立新國家的時候常參考 the Law of Nations 這本書。 : 他也說: :    很多現任國會議員手中都有這本書。 :  所以,我們可以合理推論,美國憲法之所以會出現 the law of nations, 我真的不曉得你的法學素養是這樣來的? 甚麼叫做法律? 1 有明文規定條文. 2 引述過去的慣例. 國際法怎麼來的? 除了約束成文的條文外, 就是依據過去形成的慣例而形成. 美國憲法跟你寫有, 就是有萬國公法. :  是因為美國的國父們之中有不少人看過 Emer de Vattel 寫的這本書, :  然後他們「參考」了書裡面的內容,產生了國際法規則的概念。 : 但就算在當時,這本書的內容也只是參考, 參考? 書的內容叫做參考? 任何人寫的國際法包括過去和現在只要扔然被引用都不會被當成參考而不具價值性, 而是可以被引述在法庭上, 我舉一個案例給你看, http://www.leagle.com/decision/1954268123FSupp145_1235 Sovereignty over a territory may be transferred by an agreement of cession. See 1 Hackworth,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421 (1940). 領土主權的轉移可能由領土割讓的協議產生. 見1 Hackworth, Digest of International Law 421 (1940). 這本是Green Haywood Hackworth寫的, http://familytreemaker.genealogy.com/users/m/u/l/Dorothy-L-Mullins-IN/WEBSITE-0001/UHP-0541.html 後來被美國國務院收錄成政府出版品, 他的書被引用在這個判例上, 可見得他的書不只是參考用. 而且他的書內容多數引用其他人寫的國際法, 包括亨利惠頓在內. 你認為別人寫的國際法只是參考用嗎? 不能拿到法庭上來辯證嗎? 請你去多看看法庭上的案例再來發表高論可以嗎? 後面略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5.8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869814.A.8E8.html

07/20 23:26, , 1F
釣到專家級的回文了 可是我英文爆炸了
07/20 23:26, 1F

07/20 23:29, , 2F
感謝回答 想想臉書社團有很多支持大日本台灣的理論
07/20 23:29, 2F
我也不是在完全批評他, 而是認為要討論, 就要舉證完全, 如果他可以舉證國際法上有案例是人民直接實踐主權, 我倒是很有興趣聽聽, 真的是我錯, 那就必須要修正. 討論就是這樣來的, 去法庭上也是在舉證辯論, 真理就是這樣越辯越明. 臉書上有些支持大日本帝國的言論, 很多並沒有很徹底去了解法理上的立論, 不見得他們講的都是對的. 林志昇在講日屬的時候, 尾巴很多地方是不正確的, 大體上很ok, 但很多細節必須要修正. 供參考. ※ 編輯: bomberhack (1.160.115.89), 07/20/2014 2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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