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舊金山和平條約 只是停戰條約?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炸彈客)時間10年前 (2014/07/15 22:15), 10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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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jrk (kkman)》之銘言: : ※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 你忽略了「主権の存する日本国民の総意に基く」這段話。 : :     (以擁有主權之日本國民之總體意志為基礎) : : 這句話確立了日本國是一個以國民主權為基礎的國家。 : : 在日本國憲法是依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憲而來的情況下, : : 即使日本國的主權在過去由天皇所有, : : 也已經從修憲完成的那一刻起,就已經從天皇移轉到國民。 : 主要解說用意是舊金山和約,同樣需要日本國(日本政府)與日本天皇(主權) : 簽名。而非只需「日本國」簽字,不過找不到舊金山和約的簽名實證。 這個論點不完全正確, http://ppt.cc/PQ7P http://ppt.cc/jpxu 日本天皇有認同舊金山和平條約, 你會認為這樣應該是還沒看到這份文件才會這樣說, 我個人認為SFPT 1b就講清楚日本人是包括台灣人, 也就是臣民就是國民,沒有區別, 日本對台灣有剩餘主權是因為沒有決定收受對象所致, 照國際法佔領必須恢復原狀, 既然該領土沒有合法過戶給誰, 就應該還給原來的主人. : : 原來是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書啊。 : : 這位 Emer de Vaffel 是何許人也? : : 他是 18 世紀瑞士哲學家,最知名的作品剛好就是: : 很多理論都是從哲學家出來的。 : : chejrk 口中的「萬國公法」根本連法律都不是, : : 只不過是一個瑞士哲學家寫的書的翻譯名稱。 : : 不信? : : chejrk 列出的法條竟然剛好全部都是這本書的節次標題耶! : : Section 是可以翻譯成「條」沒錯啦,如果出現在真的法律裡的話。 : : 但如果是出現在書裡,可以麻煩就統一翻譯成「節」嗎? : : 拿著一本兩百多年前出版的書, : : 然後說裡面寫的內容是法律層級大於國際條約的萬國公法...... : : 相信林志昇說詞的,現在醒了沒? : 請把你的論述提出來吧。個人很樂意欣賞與研究是否合乎法理。 : 至於林志昇說得有沒有理?大家自然會去找資料求證。 : : 噢,對了,最後補充一下...... : : 除了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外,   : : 美國國際法學家 Henry Wheaton 的著作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 : : 在翻譯成中譯本時,譯名就叫做萬國公法。 :  林志昇講的是這個:介紹「萬國公法」給本土台灣人 : The「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國際法初步)」自一八三六年出版後,立刻被西 : 方列強奉為「世界觀的聖經」。中國大清帝國在一八六四年,日本帝國明治政府則在一八 : 六五年引進該書,甚至將該書定名為:「萬國公法The public law of Nations」。 : http://freetaiwan.ning.com/forum/topics/jie-shao-wan-guo-gong-fa-gei : 請證明 Emer de Vattel 這本被林志昇稱為「萬國公法」的書之實證。 : 1787年9月17日由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在賓州費城(Philadelphia, : Pennsylvania)主持美國憲法會議(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通過後,1788年6 : 月21日核准之美國憲法條文中 Article 1 Section 8,明文承認「萬國公法(the Law of : Nations)」 : 個人提出 Emer de Vaffel 在 1797 年出版的「LAW OF NATIONS」書 : 不認同,請提出相反例子佐證。不然美國憲法中的「LAW OF NATIONS」源自哪裡? : 同理 : 從「殖民地」升格為「領土」的法源依據在哪?  慣例就有, 美國的合併領土與未合併領土(殖民地)區別就是. : 以前北海道,也不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土。 :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於1836年出版,時間點對不起來。 國際法沒有確切的時間點, 更早之前你可以追溯到羅馬時期, 但對佔領有越來越具體的概念是從拿破崙戰爭後期, 而更明文規定時期是在1907年海牙公約. 林志昇講的論述大致上都對, 但後來有很多細節必須修正, 這是我後來看到一些資料所得到的心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19.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5433747.A.73A.html

07/15 22:24, , 1F
受教
07/15 22:24, 1F
純粹一起討論,搞不好你會找到明顯確切的新證據來反駁我. ^^ 我現在只是以目前現有知道的證據做一些結論, 搞不好有更新更明確的證據可以推翻我的觀點. 順便講一下,國際法的終戰就是簽定和平條約. 和平條約就代表終戰. 所以你看後來的戰爭有的都故意不簽和平條約, 這有點老奸. 就像福克蘭群島戰爭, 阿根廷跟英國一直沒簽和平條約, 所以只能算停戰.

07/15 22:28, , 2F
但實際有解釋台灣未來的人 是美國吧
07/15 22:28, 2F
可以這麼說,不過他為了維護他的美國利益,一定不講清楚, 所以只有一個辦法, 告他. 新南群島案就是一個案例, 這比之前的控美案對美國更有威脅性. ※ 編輯: bomberhack (1.160.119.65), 07/15/2014 22:3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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