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降罷免門檻 高志鵬FB
※ 引述《Abill (白焰)》之銘言:
: 我不贊成雙二一這種罷免方法
: 但是我認為
: 推動罷免那方需要付出比較大的代價是合理的
: (即是罷免的那方有義務動員)
就算高志鵬委員的版本修改成功,要罷免一個人仍是需要付出非常多的成本。
1. 花時間花精力說服選民。
2. 收集罷免連署。
3. 罷免投票時的催票。
以上三個是檯面上大家都知道的。那來談談行政機關可以採行的技術性杯葛:
1. 罷免提案或連署表是否合格由中選會定義,然後他判斷不合格的原因不會告訴你,
不合格的提案書或連署書也不會還你。導致上次罷免吳育昇第一階段憲法133就直
接繳交了兩倍的提案書。這合理嗎?
2. 罷免法的時間限制都有包含非工作日! 連上法院遇非工作日都得順延,罷免期間的
時程居然包然非工作日是什麼道理? 不信的可以去看當初中選會怎麼嗆憲法133說大
年初二一定上班等著收件。
2. 你可以看到條文內罷免事務處的規範仍由主管機關決定,目前就規定罷免只能設一
個辦事處,這又是什麼道理嗎? 為什麼罷免只能有一個辦公室人數還有規定上限?
3. 罷免投票的時間由主管機關決定,不可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這是什麼道理? 個人
解讀就是故意要刁難投票人。主管機關高興訂個很差的時間你又耐她何? 催票無力
怪我囉?
: 我的想法是第三階段罷免門檻可以改成這樣
: 罷免 同意人數>不同意人數 且同意人數大於當選得票數+1
: 罷免才會成功~~~
: 舉例來說 如果10萬投票人口 投票率七成
: 當選者拿到50% 3萬五的票數
: 你要罷免他必須超過三萬五
: 如果當選者拿70% 4萬9的票數
: 那要罷免需要4萬9+1人同意
: 沒有道理我授權四年 因為有15%的人覺得應該要罷免
: 我就要再回去投票授權一次吧
15%? 1/4 應該是 25%吧,您發文前應該多看看內文。
這樣說好了,原始的辦法是,不管同意票多寡,只要總投票數沒超過50%就不成立。
就是說就算有49%的人投同意票,只要反對罷免的不出來投票就等於罷免失敗。
取 1/4 的意義我個人猜測就是依照原條文的想法,假設總投票數要原選區的50%,
那 50% 的一半就是 25%,超過一半的人都同意當然罷免成立。
你說那這樣只要 25% 的人同意就過關實在太鬆散,請問您有實際算算看 25% 有多少
人嗎? 現行的正規選舉實際投票頂多 70%~80%的人會去投,有25%的民眾願意突破各
種莫名其妙的技術性阻饒來投票,然後被罷免握有行政優勢的人居然動員不出 26% 的
人來反對,被罷免成功只是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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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一直都在,宇宙萬物之所以存在,
是因為與其他一切發生聯繫。萬物皆無法獨存。
我們必須停止佯裝自己是萬能的獨立個體。」
- Margaret Wheat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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