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降罷免門檻 高志鵬FB

看板PublicIssue作者 (我不安定我流浪)時間10年前 (2014/05/23 17:43), 10年前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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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bill (白焰)》之銘言: : 我不贊成雙二一這種罷免方法 : 但是我認為 : 推動罷免那方需要付出比較大的代價是合理的 : (即是罷免的那方有義務動員) 就算高志鵬委員的版本修改成功,要罷免一個人仍是需要付出非常多的成本。 1. 花時間花精力說服選民。 2. 收集罷免連署。 3. 罷免投票時的催票。 以上三個是檯面上大家都知道的。那來談談行政機關可以採行的技術性杯葛: 1. 罷免提案或連署表是否合格由中選會定義,然後他判斷不合格的原因不會告訴你, 不合格的提案書或連署書也不會還你。導致上次罷免吳育昇第一階段憲法133就直 接繳交了兩倍的提案書。這合理嗎? 2. 罷免法的時間限制都有包含非工作日! 連上法院遇非工作日都得順延,罷免期間的 時程居然包然非工作日是什麼道理? 不信的可以去看當初中選會怎麼嗆憲法133說大 年初二一定上班等著收件。 2. 你可以看到條文內罷免事務處的規範仍由主管機關決定,目前就規定罷免只能設一 個辦事處,這又是什麼道理嗎? 為什麼罷免只能有一個辦公室人數還有規定上限? 3. 罷免投票的時間由主管機關決定,不可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這是什麼道理? 個人 解讀就是故意要刁難投票人。主管機關高興訂個很差的時間你又耐她何? 催票無力 怪我囉? : 我的想法是第三階段罷免門檻可以改成這樣 : 罷免 同意人數>不同意人數 且同意人數大於當選得票數+1 : 罷免才會成功~~~ : 舉例來說 如果10萬投票人口 投票率七成 : 當選者拿到50% 3萬五的票數 : 你要罷免他必須超過三萬五 : 如果當選者拿70% 4萬9的票數 : 那要罷免需要4萬9+1人同意 : 沒有道理我授權四年 因為有15%的人覺得應該要罷免 : 我就要再回去投票授權一次吧 15%? 1/4 應該是 25%吧,您發文前應該多看看內文。 這樣說好了,原始的辦法是,不管同意票多寡,只要總投票數沒超過50%就不成立。 就是說就算有49%的人投同意票,只要反對罷免的不出來投票就等於罷免失敗。 取 1/4 的意義我個人猜測就是依照原條文的想法,假設總投票數要原選區的50%, 那 50% 的一半就是 25%,超過一半的人都同意當然罷免成立。 你說那這樣只要 25% 的人同意就過關實在太鬆散,請問您有實際算算看 25% 有多少 人嗎? 現行的正規選舉實際投票頂多 70%~80%的人會去投,有25%的民眾願意突破各 種莫名其妙的技術性阻饒來投票,然後被罷免握有行政優勢的人居然動員不出 26% 的 人來反對,被罷免成功只是剛好而已! -- 「關係一直都在,宇宙萬物之所以存在, 是因為與其他一切發生聯繫。萬物皆無法獨存。 我們必須停止佯裝自己是萬能的獨立個體。」 - Margaret Wheatle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232.121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00838195.A.E3A.html ※ 編輯: theseller (125.227.232.121), 05/23/2014 17:46:10

05/23 17:50, , 1F
他說的15啪是指連署門檻...他的意思是
05/23 17:50, 1F

05/23 17:52, , 2F
新的連署門檻是7%喔
05/23 17:52, 2F

05/23 17:52, , 3F
希望通過門檻改成浮動制,例如五育昇當初拿到35啪
05/23 17:52, 3F

05/23 17:53, , 4F
就以35啪加1當門檻...當然我覺得不可行
05/23 17:53, 4F

05/23 17:54, , 5F
因為這樣法很難立而且不必要
05/23 17:54,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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