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妨害名譽
事實經過:
友人A因為沒有論壇帳號,想請我代PO文章對B女進行爆料
最後我被友人A盧到受不了決定答應代發文章
但是並無收受任何代價,並且於文章中註明自己僅為複製代貼文章內容
文章是以文字以及youtube影片口說敘述
我發出文章前並沒有去點閱影片進行內容確認
但是文章貼出後兩小時友人C告知我爆料內容太嚴重,其中有暗示B女進行性交易
要我趕緊刪文自保,文章雖已刪除,但卻仍被B女備份進行提告
警方循著發文IP找到我
但在警方偵訊時我有將友人A請我代發文章的對話紀錄全數留下並轉交警方
也留有友人A與警方通電話時自述自己才是文章作者的錄音檔
雖然警方安慰我說他們會找到文章的作者,我這邊的不起訴機會應該比較大
不過經過將近半年我仍然收到要召開偵查庭的通知
問題:
請問我到了偵查庭仍然需要遞交當初交予警方的對話紀錄影印跟錄音檔嗎?
在此事件中我承認自己對於文章"複審"這點沒有確實的處理
偵查期間我也聯絡到原告,並對這件事情道歉
B女認為我與友人A是共犯,所以她不會撤告
但是我與B女素未謀面,理所當然我自身完全沒有要詆毀B女名聲的意圖
B女只說如果我願意賠償,她就同意和解
雖然我不願這樣想,請問我難道是遇到了所謂的訟棍嗎?
但是我覺得友人A對於B女的性交易指控似乎起訴的可能性很大
但我堅持的地方是自己並無犯意
我於警方問訊時也一直承認自己疏忽了審查文章中影片內容這點
但是B女似乎不能苟同
請問我還需要於偵查庭再補齊什麼樣的資訊呢?
開完偵查庭之後是否才會決定我有沒有可能會被起訴?
又或者我應該直接與B女和解還是靜待司法程序?←這個是我比較在意的問題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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