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我前文舉的例子就先都拋棄不論了
以免討論開花
本文就只針對論文討論就好 頂多重新舉例子來跟論文的說法做對應
: 黃茂榮老師,"承攬(二)",植根雜誌,25卷2期,2009/2,pp.70-80
黃師的文章應該是以添付為主沒錯
法律效果會導致定作人(原波)被原所有人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下稱求償)
: 鄭冠宇老師,"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 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別是pp.183-184
鄭師剛好對此一爭點提出了質疑
若承攬人先移轉所有權給定作人 可以免被原所有人求償
但若沒先移轉 反而定作人會因為添付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此一結果會繫於上述之偶然事實 實非公平
因此學說上還有主張
為保護善意定作人
此時應不可適用添付的規定
當給付關係與添附相競合時 應優先適用給付關係
原所有人僅得跟承攬人求償
看起來好像王澤鑑老師與德國通說都同此說
鄭師的這個說法剛好就是筆者的疑問
若原波今天訂定的承攬契約 是要承攬人包工包料
而包的工只是背著這些料爬上五樓(原波自己要動手裝潢 他只是懶的把料背上來)
不論此約是當作買賣契約或是承攬契約看待
因為沒有添附的干擾 應該都有善意受讓的適用
然上例稍微一改
把料搬上五樓後 承攬人拿起槌子 捶了幾下
反而因添附取得所有權 進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此項變因導致三人法律關係改變 顯非公平
相似的法律見解也出現在
林信和 "添附與不當得利" 月旦法學教室,2005/02,p12-p13
當履行契約卻又發生添附及無權處分時
此時應適用善意受讓 而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筆者對此的解讀 是因善意受讓 從而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故民816條依照不當得利求償時 會造成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要件不該當
最後才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 如果是工作物全部都由承攬人完成,
: 而於工作物完成後再由承攬人移轉給定作人,
: 抑或第三人/承攬人先將買受之標的先移轉於定作人再取用於工作,
: 則管見亦贊同h大的見解,唯本例似非如此,
: 係事後才發現承攬人與第三人有另定供應契約遭其突襲.
善意受讓制度與添付制度碰在一起時
在此例中看起來發生了一點問題
若依善意受讓制度 法律關係會簡單一點 只剩下原所有人跟承攬人契約關係的問題
但若以添付制度 原所有人對定作人求償完 定作人還得向承攬人主張權利瑕疵擔保
法律關係會變得更複雜
原波要不要上法院釐清這個問題啊? 顆顆 看看實務上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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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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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3/26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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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1:27, , 1F
03/26 11: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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