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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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23→)留言2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1214911 (學習幸福)時間14年前 (2010/03/24 10:3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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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現在身邊有個問題. 就是我們是第一人. 給付金錢給承攬人. 他要幫我裝潢. 然後有簽訂契約. 然後現在承攬人又跟第三人簽契約. 就是材料跟第三者買. 如果沒付完錢. 東西歸第三人所擁有. 但現在問題出在. 我們都有照契約給錢. 承攬人也幫我們弄好了. 現在變成承攬人沒給第三人錢.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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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boks (stop)時間14年前 (2010/03/25 15: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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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DA打好累 簡單回一下好了. 一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甲去油漆店買油漆 事後被某乙追討. 甲才發現油漆店是無權處分. 此時甲得以主張801+948拿到所有權. 結果若是甲拿到油漆後 往鐵門一潑. 反而要被追討不當得利?. 甲可主張依買賣+善意受讓而不需被某乙牽著鼻子走吧. 某甲拿到油漆後 該如何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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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ventis (何逸凡)時間14年前 (2010/03/25 18:3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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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甲得主張已依民法801與948主張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發生在前,甲在此係有權處分. 注意甲是先有受讓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先發生. 對被潑之人,即構成動產對不動產之附合(亦可能同時形成強迫得利,在此不論).. 甲依816總體準用179以下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向得利人就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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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hoboks (stop)時間14年前 (2010/03/26 02: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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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前文舉的例子就先都拋棄不論了. 以免討論開花. 本文就只針對論文討論就好 頂多重新舉例子來跟論文的說法做對應黃師的文章應該是以添付為主沒錯法律效果會導致定作人(原波)被原所有人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下稱求償)鄭師剛好對此一爭點提出了質疑若承攬人先移轉所有權給定作人 可以免被原所有人求償. 但若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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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4(4推 0噓 13→)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ventis (何逸凡)時間14年前 (2010/03/26 12:5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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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雖屬偶然事實,但法律上系諸偶然事實的情況並不只這一個...(遠目).... 在這裡主要的裡由不單純是因為給付關係優先於非給付關係,. 王師就此所提出的角度,在不應以先前是否先有給付而影響定作人法律地位.. 然而此說未盡妥當,蓋善意取得除交付外,尚有主觀要件.. 以動產原型為交付,與添付物為交付,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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