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看板PttLifeLaw作者 (何逸凡)時間14年前 (2010/03/26 12:50), 編輯推噓4(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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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 引述《Eventis (何逸凡)》之銘言: : : 鄭冠宇老師,"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 : 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別是pp.183-184 : 鄭師剛好對此一爭點提出了質疑 : 若承攬人先移轉所有權給定作人 可以免被原所有人求償 : 但若沒先移轉 反而定作人會因為添付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 此一結果會繫於上述之偶然事實 實非公平 這雖屬偶然事實,但法律上系諸偶然事實的情況並不只這一個...(遠目)... 在這裡主要的裡由不單純是因為給付關係優先於非給付關係, 王師就此所提出的角度,在不應以先前是否先有給付而影響定作人法律地位. 然而此說未盡妥當,蓋善意取得除交付外,尚有主觀要件. 以動產原型為交付,與添付物為交付,判斷是否得善意取得的標準不同, 如此一來,本來在動產原型時交付時即不可主張善意取得的狀況, 因添附喪失動產原型的外觀,反而可以藉由給付關係優先性的說法, 繞過善意取得其它要件的判斷. 因此二者間的差別乃構成要件上就已明確有所區分, 不能說在給付關係與非給付關係同時發生時,即當然排除非給付關係之適用. 如此簡單則簡單矣,方便則方便矣,惟運作於現實上, 則不啻於令受損害人回家抱棉被哭. 畢竟,得直接對交易相對人本於明確的法律關係有所主張, 實無繞過相對人對第三人行使權利之必要, 此種問題所以產生,不外中間人早已脫產,藏匿,以致於權利無從滿足. : 因此學說上還有主張 就上面同一主張啊,天龍八部第四本....(遠目).... : 把料搬上五樓後 承攬人拿起槌子 捶了幾下 : 反而因添附取得所有權 進而被原所有人求償? 槌了幾下就把全部的材料都添附上去就不是槌了"幾下"了:) : 當履行契約卻又發生添附及無權處分時 : 此時應適用善意受讓 而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 筆者對此的解讀 是因善意受讓 從而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所以才會去計較"善意""受讓"的要件與時機. 這在法律操作上也並不困難,除了舉證以外Orz..... : 故民816條依照不當得利求償時 會造成不當得利無法律原因要件不該當 : 最後才不生不當得利的問題 善意受讓發生在前,也就根本沒有添附的問題. 尚未發生善意受讓,才會有添附的問題. : 原波要不要上法院釐清這個問題啊? 顆顆 看看實務上會怎麼處理 雖然理論上將三人關係間發生的不當得利限制於 直接關係人間相互主張,其法律關係最為簡便, 同時可以避免繞過給付相對人間的抗辯. 不過..... 實際上,真正可惡的加害人往往都遠走高飛, 留下兩個可憐的受害人互相把損害在彼此間推來推去而已Or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2.7

03/26 13:16, , 1F
同意最後一句 如果承攬人溜了 政策上就只能作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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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16, , 2F
到底要把風險給原材料者承擔或是定作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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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17, , 3F
如果拘泥在法條文字上的操作 也的確有可能添附發生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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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17, , 4F
善意受讓從而無得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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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19, , 5F
與其說這是硬是將法條拘泥在文字上為操作,不如說這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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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情況給予一個分配損害的操作點,並且也可以避免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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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20, , 7F
恣意,而可以將其控制在善意取得有否發生的事實認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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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28, , 8F
好吧 看來善意受讓與添附兩制度在此例上頗有問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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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29, , 9F
連學者都有不同觀點了 要有一致結論應該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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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29, , 10F
我再去問問黃茂榮老師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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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1, , 11F
反正現在兩說並陳 原波真的被告 上法院就挑自己有利的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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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1, , 12F
講就好 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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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5, , 13F
講善意的話,個人覺得一定要把王老師那個時機分析背熟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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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5, , 14F
不然如果碰到先有添附在前,還真的很容易推論善意取得無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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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5, , 15F
發生的想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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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6 13:56, , 16F
要搶先把法官繞進去.......(逃)
03/26 13:56, 16F

03/26 14:00, , 17F
推樓上E大XD
03/26 14:00, 17F
文章代碼(AID): #1Bh3qnGy (PttLif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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