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承攬相關問題
※ 引述《hoboks (stop)》之銘言:
: 用PDA打好累 簡單回一下好了
: 一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甲去油漆店買油漆 事後被某乙追討
: 甲才發現油漆店是無權處分
此時甲得主張已依民法801與948主張善意取得
: 此時甲得以主張801+948拿到所有權
: 結果若是甲拿到油漆後 往鐵門一潑
善意取得發生在前,甲在此係有權處分.
: 反而要被追討不當得利?
注意甲是先有受讓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先發生
對被潑之人,即構成動產對不動產之附合(亦可能同時形成強迫得利,在此不論).
甲依816總體準用179以下關於不當得利的規定,
向得利人就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 甲可主張依買賣+善意受讓而不需被某乙牽著鼻子走吧
: 某甲拿到油漆後 該如何運用就是他的自由了
: 就如同承攬人拿到材料後 要把材料放著 或是立著 甚至釘上牆壁
: 都是承攬人自由
: 怎麼會跟承攬人買材料+搬來家裡 或是叫承攬人順便施工
: 後者的情況反而被求償?
這個問題不一樣在於當事人非買賣的直接相對人,並未依現實交付受讓動產.
當事人簽訂的只有連工帶料的契約,
從頭到尾,當事人都並未"以移轉所有權意思,受讓動產之所有權",
其與善意受讓的要件不合,亦即當事人從未依"法律行為",
以取得所有權之意思,受讓其占有.
蓋添附為一事實行為,無善意取得之適用.
: 若甲把油漆潑向鐵門不會導致被依添附的法律關係要回不當得利
這裡用來類比的當事人錯誤,
這裡是"鐵門"(不動產所有權人)的人被油漆所有權人
(甲依801+948為動產所有權人),依816總體準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
: 則此例應如同甲 以承攬契約來類比買賣契約 判斷所有權歸屬
其實重要的關鍵在附合的時間點,及所有權移轉之標的.
亦即"讓"了什麼東西,從而有什麼東西被善意"受讓",
而得作為法律上原因,因而非不當得利.
本例工作物的主要部份(主建物)係由定作人所提供,
附屬材料由承攬人自第三人所購買,因添附而喪失所有權.
在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從未發生受裝潢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
故因添附而得利之不動產,自始至終所有權都在定作人手上,
故不動產人得利,且無法援引善意受讓為其法律上原因,
其與承攬人間之承攬契約,亦不得對抗第三人,即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
在定作人與第三人間,定作人受有利益,而第三人受有損害,
肇因於添附之同一原因事實,且無法律上原因(善意取得在此不適用已如前述),
故第三人得向定作人(即得利人),請求償還其價額.
另亦需注意第三人對承攬人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仍同時存在,
但與基於添附所得之償金有216-1損益相抵的適用.
更詳細的分析可參考,
黃茂榮老師,"承攬(二)",植根雜誌,25卷2期,2009/2,pp.70-80
鄭冠宇老師,"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東吳大學法律學報,16卷2期,2004/12,pp.159-204;特別是pp.183-184
如果是工作物全部都由承攬人完成,
而於工作物完成後再由承攬人移轉給定作人,
抑或第三人/承攬人先將買受之標的先移轉於定作人再取用於工作,
則管見亦贊同h大的見解,唯本例似非如此,
係事後才發現承攬人與第三人有另定供應契約遭其突襲.
實務上可供參考如,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8 輯 96-98 頁,
法律問題:
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施於某丙之土地。問某乙是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
某丙請求償金?
結論採乙說:
所謂直接損益變動關係應係指其受利益直接自受損人之財產而非經
由第三人之財產,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時,該肥料之所有權仍屬於
某乙,某丙因肥料附合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而取得肥料所有權 (民
法第八一一條參照) 直接自某乙受利益,某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
向某丙請求償金 (民法第八一六條參照) (王澤鑑先生著民法債篇
總論第二冊不當得利第三十八頁參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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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52.7
※ 編輯: Eventis 來自: 61.64.152.7 (03/2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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