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版醫療人力增1.7倍 半年後實施
你成篇文章廢言 嘴砲
搞不清楚狀況阿
台灣不重視專業也不是一天兩天
難怪專業醫療人員不斷出走
你說增加醫事人員配置減少過勞
好阿!! 但這些增加的人
錢從哪來? 給付不增加 叫你加人
是在開玩笑嗎?
還是以為醫院都是慈善事業
開醫院就是要賠錢 不能賺錢?
而且我為什麼說你搞不清楚狀況
這種論調很明顯就不是醫界的人說出來的話
典型不懂裝懂
而且醫事人員過勞和健保制度有很大關係
因為看病太便宜 而且人民繳了健保費 不看白不看
價格太便宜 就醫很容易
製造了就醫的需求
自然增加醫護人員loading
很多病根本就不需要去醫院看病的好嗎
你不去檢討根本原因
只去說加人阿 加人就解決這個問題了
不是很明顯本末倒置 倒果為因嗎?
而且叫你加人 還不多給錢
豈不是要醫院減薪水的意思?
叫現在已經過勞的醫護人員情何以堪?
今天假設看一次門診1000
看一次急診2000 你看看會不會減少醫護人員負擔
跟你保證會 這叫做以價制量
台灣的看診費用本來就已經低廉到不像話
很多我遇過的病人
只要有到國外走過的
都說台灣醫療便宜到爆炸
國外可能買買成藥 非不得已不看醫師
台灣則是醫療院所到處有
逛醫學中心和逛菜市場一樣
別說那些先進國家了
我到吳哥窟 東南亞這些國家
國民所得比台灣低
看病相對於他們國民所得
簡直就是貴到不得了
至於國外雖然所得較高 但看病的費用相對國民所得
絕對是超出台灣甚多
你在那邊說他們繳稅繳的多我更想笑
繳稅繳的多 看病也沒比較便宜阿
還比台灣貴超多
以美國為例 國民所得是台灣兩倍絕對有
我表姊夫拔一次指甲400美金
請問台灣拔一次指甲有給醫師200美金嗎?
美國看一個門診病人
動輒台幣3000 4000
台灣呢? 350元 看越多還打折 看到後來一個病人健保只給90元
這不是在壓低給付是什麼?
你在那邊說國民所得人家比較高
請問是有高出台灣五倍 七倍 八倍嗎?
隨便一年的統計
2006年統計
2006OECD各國的醫療保健支出占其GDP比例最高的前三個國家為美國、瑞士、盧森堡,
分別為15.3% 、11.3%、7.3%。就我所知,德國的比例應該不低於10%,而且盧森堡的7.3%
應該算是中等的。所以我去看OECD網站上所提供的資料檔,發現此項比例最高(超過10%)
的幾個國家的排行如下:美國(15.3%)、瑞士(11.3%)、法國(11.1%)、德國(10.6%)、比利
時(10.4%)、葡萄牙(10.2%)、奧地利(10.1%)。盧森堡的比例7.3%還比OECD國家的平均值8
.87%來得低。其實台灣2006年的醫療保健支出佔GDP比例6.14%與OECD國家相較之下,是第
二低的,只比土耳其的5.7%高,還低於南韓的6.4%。
-----------------------------------------------------
看到沒? 台灣醫療支出佔GDP比例排名倒數第二
還比南韓低 這還不夠打你的臉嗎?
再看 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655/5/25601505.pdf
民國90年
日本醫療支出比例就已到達將近8%
台灣則只有將近6%
就算是十年後的今天
台灣依舊只佔不到7% 好像只有6.7%還6.9%的樣子
說沒有偏低誰信阿?
今天不是說提高給付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
健保制度的陳痾絕對不是只有這一項
但健保給付偏低絕對是個事實 請別狡辯好嗎?
何況不只醫療支出偏低
藥價也是低到誇張的程度
敝人在醫院工作最了解
一堆原廠藥都改成台廠藥了
原廠藥沒利潤根本不想留在台灣市場
一直砍 一直砍
用藥價黑洞來污名化所有事情
就解決問題了嗎?
沒有 台灣民眾就只能吃台廠藥的份
反正你只願意繳那麼多錢
就是得到怎樣的醫療品質
別再被健保高滿意度所騙了
裡面早已腐爛生蟲 噁心不堪
所謂的高滿意度
只要別從我口袋掏錢 看病隨時可看
看病價格便宜 不爽就告醫生
這樣就高滿意度啦 還不簡單嗎?
誰還管你醫療人員被壓榨
對了 勸你好好了解一下醫療現況
去醫院當第一線的醫療人員體會一下
別在那邊空口白話 紙上談兵
滿嘴理論 只是讓人看破手腳 覺得很好笑而已
還在那邊說什麼比醫師工時長錢比醫生少的工作多的是
你難道不懂醫療專業的不可取代性嗎?
醫師可是負責人民生命的
有什麼比生命更重要?
生命既然重要 醫療專業當然重要!!
沒有生命 你也無法在這邊嘴砲
管你金山銀山 如果你承認生命重要
就請你承認 現行健保給付偏低的事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180.55
※ 編輯: chancemore 來自: 219.86.180.55 (09/23 22:03)
→
09/23 23:09, , 1F
09/23 23:09, 1F
推
09/23 23:17, , 2F
09/23 23:17, 2F
→
09/24 05:22, , 3F
09/24 05:22, 3F
→
09/24 05:23, , 4F
09/24 05:23, 4F
→
09/24 05:23, , 5F
09/24 05:23, 5F
→
09/24 05:23, , 6F
09/24 05:23, 6F
→
09/24 05:24, , 7F
09/24 05:24, 7F
→
09/24 05:25, , 8F
09/24 05:25, 8F
→
09/24 05:25, , 9F
09/24 05:25, 9F
→
09/24 05:26, , 10F
09/24 05:26, 10F
→
09/24 05:27, , 11F
09/24 05:27, 11F
→
09/24 05:27, , 12F
09/24 05:27, 12F
→
09/24 05:27, , 13F
09/24 05:27,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4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