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我想這些繼受概念好像就會像
其實我們不知道我們的行為已經超過了
所以,我們必須以概念來衡量。
但是,之前不就出現了齊頭式的平等來了解平等權嗎?
我想是這邊的隱憂
拿掉這些也許我們真不知道該怎麼辦
不過其實這方面的體驗 也可以從女性主義去體驗看看
雖然我也不太苟同像那種手插腰一大戳掖毛的女性主義者
也大概會是像馬克思那種意識形態擠壓的問題
不過基本上我是覺得可以跳過馬克思相形之下我覺得那些人比馬克思更認真
然後再看看
我也覺得從強姦的道德惡性觀感比揍人就算了
好像可以看出甚麼
※ 引述《ilha (Formosa)》之銘言:
: 現代憲政法治體制注重的是:
: 1.明文規定每個人在憲法上受到保障的權利,以及應盡的義務,進行普遍性之適用
: 2.這些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平等權、發展權......等等重要權利
: 3.有權利即有救濟,若遭侵害,即使人身肉體都歸消滅,憲法也都還是保障其救濟
: 4.若不盡義務,尤其是對他人造成重大侵害,則其在憲法上受保護之權利則將限縮
: 5.以國家概念作為每個公民的集合,由政府為代位,來運作權利和義務之保障工作
: 因此,任意擇定所謂「國家無權執行死刑」特定理由,試圖論證:殺人犯定讞者之
: 生命權,概非憲政國家之權限所能為──此種理由尚未成為現代憲政思維中之一般
: 性、普遍性基本原則。所謂的國家,應該指的是「憲法上」之國家,若然回歸到現
: 代憲政法治體制,尚難認該理由就是一條不可違背的基本法理,而只是一種主張或
: 對現況的反思。
: 不盡義務即無法享受權利,其權利必然受限縮,至於要受限縮到何種程度,則取決
: 於受其侵害的權利之救濟密度,取決於憲法法架構(包含法律、解釋令函、行政命
: 令等)明文的律定。這些文本的內容,都是由合法正當的立法與政策制定程序,在
: 多數決原則、尊重少數原則等原則之下明訂的,並且可以修改以保持隨時肆應社會
: 環境發生變化之彈性。
: 面對殺人罪行,被害人的生命法益雖歸消滅,但是在憲法上仍享有其權利之救濟,
: 國家依據刑法之規定仍得發動後續的救濟程序。目前的規定是加害的殺人犯定讞者
: 應受死刑之宣告與刑之執行,是肆應立法之初迄今的社會狀況,尚無法理上的可非
: 難性。如果社會狀況改變了,則可修改規定,改成(禁止假釋)無期徒刑、(可假釋)
: 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緩刑)有期徒刑、罰金、矯治教育、社會服務、(終生)矯治
: 醫療等方式來完成「救濟/限縮」的衡平效果。這個調整不應該是單向的、不可逆
: 的,像是歐洲那樣廢除死刑之後再也不准恢復死刑,只是讓憲法的彈性無端受損,
: 要如何判斷就是最民主、最進化的法理?恐怕只是見仁見智。
: 依照現在我國百年的社會現況,各種犯罪態樣的刑案漸增、漸趨組織化、漸趨凶狠,
: 且死刑之法定罪名在解嚴以後已經銷掉不少了(即實質上的第一波廢除死刑),實缺
: 乏彈性調整的空間。貿然主張此際再行全面廢除死刑,只會造成社會疑慮,無法普
: 遍地保障每個人的權利(生命權)。
: 敝人不支持在現在的社會狀況下全面廢除死刑;即使未來某一天完成了此一壯舉,
: 也仍應保留可修法回復死刑的彈性空間,否則,一旦社會狀況再次改變,憲法要何
: 以肆應?
: 現代憲政法治體制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各人的主張即便未達共識,也可互相保
: 持尊重與容忍。就死刑存廢的議題,您等有您等的主張我等有我等的看法,兩案並
: 陳,尚屬可以接受的最大公約數──至如說「國家無權執行(殺人犯定讞者)死刑」
: 是否為法理,我等的意見是尚持保留態度。
: 真正能置可否的,一是透過政策合法化程序來改訂刑法文本(修法),二則是透過大
: 法官解釋來審查現行刑法條文是否違憲(釋憲)。您等與我等既非立法委員諸公或膺
: 任大法官之重責,則皆無人得逕自宣稱所主張的意見乃屬「法律上的有權解釋」。
: 在網路上、在課堂上、在各種場域中能互相探討、互相切磋、深切地關心社會,總
: 是好的;至於一時間無法盡說服對方,那麼,退而尊重對方有表達不同意見之言論
: 自由,那也是非常好的公民素養。
: 以上,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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