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看挪威殺人犯重新檢討死刑--兼論刑法

看板Policy作者 (未來鼓手)時間14年前 (2011/08/05 22:25),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21 (看更多)
嗯,抱歉過長整理也困難 我想並不是說他們沒有現代憲政的問題 況且他們對這裡的憲政擔憂確實也很值得考慮的 我想法學家應該還有一套是探討實在效力的問題吧 其實回答法的本質是甚麼這樣的命題也很重要 他們那邊也是有不錯的法學家 但是,我想專注的還是他們漸漸也發現黨國一體的缺點 這樣走出來 我本人是比較在意他們從文革後那樣走出來的感受畢竟經歷過 跟你們沒經歷想猜想地域 (抱歉找不到那個字)不同 所以,我後來去研究儀式這些問題 其實也是滿有趣的 就像拿錯的符號去玩會玩出火那樣 我本人也消除了冷戰的思維 很高興能夠擁有自己的判斷 而不是因信某人而有封印在身上 ※ 引述《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之銘言: : 我發這篇文,就是想「通盤」討論整個刑法政策, : 也就是,從「偵查、起訴、審判到執行」, : 以及當初刑法各罪所「應受的刑與保安處分」, : 執行後,如何讓受刑人「回歸」社會與如何「保護被害人」等, : 套用在「死刑」上,就是問「死刑真的是一種刑罰」嗎? : 也可以問,「死刑的社會功能到底有哪些」? : 在此,我不和之前一樣直接說我的立場, : 雖然之前討論相關議題時,我的立場很明顯,但還是想重新檢討 :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與被害人的權利關係,似乎一直遭人誤解, : 譬如刑事被告在法庭上,就是「無罪推定」,靠檢方去調查證據, : 但是在台灣,「無罪推定」就是保護被告與傷害被害人一樣... : 講這些,或許與主題無關,但是我要問的是, : 死刑無論就立法上,或者執行上,到底有其「應然」嗎? : 台灣目前刑法上,到底有多少個罪名有「法定死刑」呢? : 而這些有法定死刑的罪,到底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呢? : 之前有人說,「法定刑」不一定就要如此判決或執行, : 但在台灣,如果法院在面對輿論壓力而不「依法」判決時, : 很多問題又是罵向法官,但是檢警呢? : 就如我開篇的一個問題: : 倘若遇到挪威這樣的殺人犯,刑罰對他到底有什麼用呢? : 又譬如遇到精神病患犯下這類罪行,刑罰對他的功用還有嗎? : 如果真被判處死刑,那麼死刑到底是一種刑罰,還是說不過是保安處分而已? : 再如之前網友說的那些「刑罰理論」,套在死刑上到底有沒有用? : 或許對台灣來說,死刑就是個「爽」點---滿足社會上的正義感 : 但是仔細思考,對於被害人就有任何「實質」幫助? : 而如此執行死刑就能真的降低「犯罪率」呢? : 回到法律觀點,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難道政府就能處以死刑? : 倘若政府不處以死刑,社會就會動用私刑,那麼社會沒有問題嗎? : 之前某網友說性侵犯被關到監獄會被嚴重修理,「這是人性」, : 倘若如此台灣目前對刑罰的觀點是如此,我實在對台灣的刑罰發展感到憂心, : 因為,刑罰只存在應報理論,其他都是不重要的, : 乃至於,出獄後受刑人再犯率極高,且犯行越來越嚴重, : 外國不斷的進行眾多實驗,譬如在家拘役,或在下班與週末到監獄服刑, : 然而在台灣這些實驗,似乎祇會造成社會恐慌而已 : 回想之前那些未被執行的死刑犯,為何又被重新挖出來? : 沒挖出來前,社會對於那些死刑犯難道知道他們還「存在著」嗎? : 廢死有人曾經說,從減少執行率開始,但是在台灣是完全行不通的, : 因此有另一派是減少「有死刑的罪」開始,降低所謂的「死罪」, : 也減少「短期自由刑」的罪行與執行,並多以「其他方式」替代刑罰, : 畢竟無論就憲法上來看,或者對於社會問題的控制,刑罰並非最好的方式! : 充其量,只是最方便也是最引起社會共鳴的方式! : 然而,卻忽略了「法官與檢警分工」的關係 : 只要台灣充斥著「治亂適用重典」以及「以暴制暴」的概念, : 而去仔細討論刑法目前各條文的問題及刑事訴訟程序的各項癥結, : 並且「謹慎的用刑」,以及改變人民對於刑罰的期待與觀念, : 我想,死刑或刑罰的功能,可能永遠保留在「犯罪就處刑」, : 而非讓有關當局去檢討犯罪的成因,以及之後的矯正與復歸... : 果真如此,或許就將竊盜或強盜之類的處以公開的「鞭刑」, : 重則處以「刖刑」,性侵犯處以「宮刑」,再由國家扶養, : 經濟犯或貪污犯則處以「黥刑」或「劓刑」,再讓其罰作奴役, : 對於死刑犯則「公開處刑」,在其出身縣市的火車站處刑, : 侵害他人財產的犯罪,則將財產補償被害人後充公, : 闖紅燈或觸犯公共危險的犯罪,則「鞭刑」或「加重罰款」, : 反正,真的要讓人民有警惕,公開處行與審判,永遠是最好的方式... : 而且大量使用肉刑,再犯率更低,更滿足大眾對刑罰的期盼 : 當然,這樣一來,我不會承認這叫做憲政,因為根本沒有人權, : 一堆人拿「社約論」討論時, : 如果不先承認「某些權利是法律或他人絕對不容侵犯」的, : 那麼,我不認為這樣的法律體系滿足所謂的「憲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23.61 ※ 編輯: zbuda 來自: 111.184.23.61 (08/05 22:27)
文章代碼(AID): #1EE_rgn6 (Polic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6 之 21 篇):
文章代碼(AID): #1EE_rgn6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