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倒果為因的論述法
: 你不能把違法作為跟政策作為混為一談
: 況且還是一個問題,變形工時跟彈性工時完全不同
: 另外生產線的做法跟辦公室的做法又不一樣
: 請不要用腦內補完的方式討論政策問題
違法作為本來就應該跟政策一起討論。因為政府根本就不積極執法或(您認為的
勞工遭遇社會壓力不申訴)。制訂政策的時候,就應該把新政策和不積極執法一
起考慮會發生什麼結果。
總不能企業違法政府不處理是因為勞工不申訴,訂了「優良」的新政策,企業又
違法時又說是企業的問題。訂政策的人一點錯都沒有。
打個比方好了,假設我人在美國,走進一間 Gun Shop,說要買隻槍。店員總要先
評估一下我是不是神經病,會不會買了槍和子彈去掃射把我開除的經理。過去台灣
的企業只不過有隻手槍,可已經常常要員工加班不付錢了,現在你要給他一支步
槍,讓他「產業升級」,不用先評估一下他的精神狀況?如果這步槍變成凶器
,錯在買槍的人不守法,錯在被殺的人不報警,賣槍的人只要賣的是好槍就沒錯?
不管政策是變形工時或彈性工時。制訂政策的人,都應該要評估民間企業在實際
運用上,會如何「扭曲」「解讀」新政策。
不把新政策和政府的消極執法(或是勞工遭遇的社會壓力)一起考慮,才是用腦內
補完的方式討論政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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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rmy 來自: 80.47.111.239 (0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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