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
※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談一下相關法條的問題
: 要用責任制要有幾個條件,除了合乎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 還要符合勞委會的公布適用工作,以及要報備當地主管機關
: 所以很多企業都是違反勞基法在搞,但實際上勞動檢查又有一個不告不理的原則
: 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 當然這跟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工作文化很有關係,但自己的權益不是應該
: 自己保護
同意自己的權益要自己保護。
但是法律不是死的。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訂定台灣的勞工政策時,不應該考量
台灣的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和工作文化嗎?
如果這些有考慮進去,還應該採用一個不告不理的原則嗎?
當我和您站在不同立場爭論這些政策不合理的時候,就是保護自己權益的一種
方式。請不要再說要先瞭解政策或法令,因為大多數的勞工都知道,照這些法
令去申訴討公道,由於台灣的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和工作文化,只會讓自己在社
會上受到更多傷害。
這算是惡法亦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0.47.42.242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