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符合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的工作

看板Policy作者 (phecda)時間16年前 (2010/01/30 04:4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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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之銘言: : 談一下相關法條的問題 : 要用責任制要有幾個條件,除了合乎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 : 還要符合勞委會的公布適用工作,以及要報備當地主管機關 : 所以很多企業都是違反勞基法在搞,但實際上勞動檢查又有一個不告不理的原則 : 所以很多人都不知道要保護自己的權益 : 當然這跟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工作文化很有關係,但自己的權益不是應該 : 自己保護 同意自己的權益要自己保護。 但是法律不是死的。參考先進國家作法,訂定台灣的勞工政策時,不應該考量 台灣的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和工作文化嗎? 如果這些有考慮進去,還應該採用一個不告不理的原則嗎? 當我和您站在不同立場爭論這些政策不合理的時候,就是保護自己權益的一種 方式。請不要再說要先瞭解政策或法令,因為大多數的勞工都知道,照這些法 令去申訴討公道,由於台灣的產業結構、社會文化和工作文化,只會讓自己在社 會上受到更多傷害。 這算是惡法亦法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0.47.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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