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論] 國民年金就是增稅邁向福利國家

看板Policy作者 (Dark Blue)時間15年前 (2009/03/03 01:14), 編輯推噓5(5023)
留言28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18 (看更多)
簡單評論一下國民年金 從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來看 簡直好到不行(跟商業保險對比) 不相信的人找家人壽保險公司以年給付36000元來試算繳費20年總繳保費的現值 會發現國保的期待報酬率比商業保險高 這也是為什麼國保要「排富」、也要排除「勞保」年資 因為福利太好,能不給就不給 主要問題在什麼? 國保可能因為虧損太多然後每年政府編預算去填 這是當然的 因為其實現在的國保費率是很低的 而勞保局的投資策略………嗯……公家機關嘛,可以想見 以後包括健保、勞保、國保、公務員退撫基金 幾乎都是要中央政府補助 為什麼?因為虧到脫褲子…… 不過還好啦,這年頭金融大鱷都會倒下了 反正政府還在的話,依法就必須給付…… 如果政府也……… 要時候也不必煩惱了 因為商業機構也差不多了 ============================以下為補充================================ 對於徵收一詞…… 公權力所為之徵收,必須是能強制執行或行政執行者 而健保、國保、勞保欠費 都「不是」可以強制收取的債權 因此,這些費用,都不是被徵收的 國保的罰則不是針對「被保險人」喔 而是被保險人繳不出來時,「配偶」必須代繳,否則罰配偶 符合低收入戶者,是可以檢附文件申請減免的 -- ================================================================================ 今夫佩虎符、坐皋比者,洸洸乎干城之具也,果能授孫、吳之略耶? 峨大冠、托長紳者,昂昂乎廟堂之器也,果能建伊、皋之業耶?盜起 而不知御,民困而不知救,吏奸而不知禁,法斁而不知理,坐糜廩粟 而不知恥。觀其坐高堂、騎大馬、醉醇醴而飫肥鮮者,孰不巍巍乎可 畏,赫赫乎可象也!又何往而不金玉其外、敗絮其中也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3/03 01:23)

03/03 01:33, , 1F
如果沒有配偶呢? 負連帶繳納義務的會是父母嗎?
03/03 01:33, 1F

03/03 01:42, , 2F
父母不用,罰則只規定負連帶義務之配偶
03/03 01:42, 2F

03/03 01:45, , 3F
所以還單身的時候不繳或欠繳 就只能選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
03/03 01:45, 3F

03/03 01:45, , 4F
年資,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 這種給付方式囉
03/03 01:45, 4F

03/03 01:46, , 5F
那如果結婚 配偶會不會馬上面臨被追繳積欠的保費這種問題呢
03/03 01:46, 5F

03/03 01:47, , 6F
還是就從結婚當時的保費開始算 反正有欠繳就只能選第二種了
03/03 01:47, 6F

03/03 01:48, , 7F
是的,有欠繳就只能B式
03/03 01:48, 7F

03/03 04:59, , 8F
幫忙修正一下,是要"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才是.
03/03 04:59, 8F

03/03 05:00, , 9F
依國民年金法17條前段反面解釋,只要按規定補繳即予以計入.
03/03 05:00, 9F

03/03 05:03, , 10F
不然繳了又不算年資真的是在繳心酸的Orz
03/03 05:03, 10F

03/03 05:05, , 11F
只會讓人越拖越不想繳(因為不管哪類給付也按年資算Orz)
03/03 05:05, 11F

03/03 05:06, , 12F
而這樣的結果應該不是立法者當初立17條的目的.
03/03 05:06, 12F

03/03 05:06, , 13F
而既然補繳後計入年資(除去逾十年以上不得補繳的情形)
03/03 05:06, 13F

03/03 05:07, , 14F
就不會被30條II項一款的"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
03/03 05:07, 14F

03/03 05:08, , 15F
所涵攝,而符合30條I項擇優給付的條件.
03/03 05:08, 15F

03/03 05:13, , 16F
補充一下,惟一不考慮保險年資的只有喪葬給付(固定5個月)
03/03 05:13, 16F

03/03 05:14, , 17F
所以如果有一個人一直繳年金繳到65歲,但是每次都"遲一天"
03/03 05:14, 17F

03/03 05:16, , 18F
如果按"有拖欠就不計入年資"的解釋法,那除了喪葬給付外,
03/03 05:16, 18F

03/03 05:16, , 19F
他能請領的給付額是"0"啊(因為年資是0....Orz)
03/03 05:16, 19F

03/03 05:27, , 20F
另查立法理由書對國民年金法17條之理由謂:"基於權利義務
03/03 05:27, 20F

03/03 05:27, , 21F
對等原則,規定被保險人應繳之保險費及利息未繳納之期間,
03/03 05:27, 21F

03/03 05:28, , 22F
不得計入保險年資." 之說明亦可見,補繳之後應當計入年資,
03/03 05:28, 22F

03/03 05:28, , 23F
方符17條之本意.
03/03 05:28, 23F

03/03 05:31, , 24F
因此如果不想受到欠繳的不利益,仍應趁早補繳.
03/03 05:31, 24F

03/03 05:32, , 25F
若對於一次性地補繳有困難,國民年金法15條亦規定了分期或
03/03 05:32, 25F

03/03 05:32, , 26F
延期的可能性,亦可資延用.
03/03 05:32, 26F

03/03 07:07, , 27F
不信任政府 要求小而美的政府體制 卻又要求政府做大有為的
03/03 07:07, 27F

03/03 07:08, , 28F
事情 這麼矛盾的想法 在我國竟然是普遍價值觀
03/03 07:08,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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