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Re: 科學園區 vs 航空特區 管理條例比較

看板Policy作者 (oodh)時間16年前 (2008/04/20 22:28), 編輯推噓17(170156)
留言17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24 (看更多)
為什麼我會把上面 v大這篇轉過來呢? 因為看到他的文章讓我覺得 也許是基於隱晦 也許是未察覺 也許是已察覺卻認為不妥 討論(我想說的是 反對)機場特區條例的人 並沒有把自己反對的標的 和完整理由說出來 一開始的反對聲浪 整個聽起來是對「董事會」的不信任 經過貼條文、比較,條文中董事會 不只是向行政院長負責、人也行政院長派的 諸多有疑慮的 土地、財務、人事 收費辦法、租稅、出入境 也都要行政院或交通部審核 也就是,如果不是 本來質疑董事會,後來看到條文沒有改變初衷 連帶質疑行政院 就是 本來就質疑行政院,但卻只直指董事會 我想在討論上,至少對我而言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質疑董事會 那我覺得這是制度的問題,公家出錢成立的組織 不應該像民營化的銀行 或 之前的鐽陣案一樣 最後公司決策者不受政府控制 但,後來我看了條文,發現公司還是受行政院控制, 既未民營化、也不是本來就出資未過半 台灣是總統制國家,不是內閣制的 我個人覺得諸多要求公法人要到立院備詢、送查 才算監督的看法不符合憲政架構 比如說之前有部會首長拒絕出席質詢,立法院也不能把他怎樣 只能列為「不受歡迎人物」 把他的預算刪光光 但,刪光一個行政組織的預算,又可能有違立院審預算的憲政權責 -- 「因為台灣本來就不是內閣制 立委想要的監督權力 憲政架構並沒有給他鞭子」 如果板友想要質疑 「行政院 會有與 該董事會交相賊 的可能」 1. 我不反對有這樣的觀點,也不反對 有人反對這樣的觀點, 大家繼續,維持理性氣氛就好 2. 在民選總統 總統指派政院長 體制裡, 制度上不去以專業質疑和道德質疑去牽制行政院長 我覺得是合理的 像之前我轉錄了一篇談 「為什麼公投要過半投票率」的文章 我說 民選總統所組的政府,他的作為和不作為本身就有民意基礎證明 公投於是 是一種「推翻某個 有民意基礎證明 的決策」的提案 自然要拿出 比那個證明 更具有代表性的「這才是民意」的證明 所以被要求的選票、門檻 自然會比選舉總統時來得高 整個政治制度就是菁英代理 除了監督,就是「選出來相信他」 應該說是 「因為會相信他,所以要監督」 所以我覺得 制度上不去以專業質疑和道德質疑去牽制行政院長 是合理的 3. 我會建議 預設內閣制較佳的看法 要把憲政體制的改革和行政法規設定分開來看 畢竟,行政院長這個職位夠大吧? 權夠重吧? 台灣現在連提名行政院長,都不需要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在憲政上沒有(透過改制)爭取到 三分天下 的權力之前 對於監督行政上過多的要求,最後可能都會進入憲政討論而失去合體制性 比如說真調會 比如說NCC席次 (扯一點政治) 說國民黨當選了就放棄國會監督 我想 這麼說我是同意的 的確國民黨不再向過去一直想讓立法院能把手(席次)眼(監察)伸入行政組織裡 不過,如上述,我覺得應該從修憲角度去批判他們 因為在憲政制度改變以前 在個案上 大行政小立法 才是合(於目前)憲法的 之前轉貼的 關於港市合一的文章 大家可以看看 香港是私有港 新加坡是公法人 港口對一個國家的價值本來就不是 收收翻貨櫃錢 這樣而已 把政府單位租、賣給私人經營 或成立法人、基會會 以便企業化經營 來提高效能(在園區就是讓更多廠商進駐、透過合作、育成 提高廠商的競爭力) 、並同時讓國家享受他提高效能後的效益 (在園區 就是就業機會、學術研究需求、消費) 也是行之有年 在思考高雄港的時候我原本期待的就是一個公法人組織 甚至我不覺得七席董事都由政府派任是必要的, 我覺得反而是因為機場有國防和通關的外交、檢疫、防走私 需求 所以整個機場園區的設置才不得不更歸中央管一點 最後,把話頭兜回來,所謂國產 最後還不就是抓在行政院手上 審預算也只是講今年會有哪些錢可能會是收入 實際上 像中華電釋股 行政院預算編了 今年會釋股,預估收入多少錢 後來其中風風雨雨的 立法院也沒辦法阻擋 「不信任園區」 和 「不信任行政院」 我覺得是兩回事 在制度上 我認為只要行政院還是能抓得緊那個園區法人 就ok了 不信任行政院監督 一定要立法院再監督 然後又 不信任立法院監督,要求明定對媒體公開、資訊上網 然後又 不信任媒體... 我覺得這些要求 談不上妥不妥, 但似乎不是一個法條該承受的 這是對整個政治架構 甚至不只是憲政體制,而是政治哲學 的觀點差異了 -- 國家研究院->政治小組-> policy 政策板 █▆█▆ 遠離對政黨人物偏好 █ ◥ █ ◥ 追尋「什麼對人民最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32.1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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鐽陣是好構想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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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odh 來自: 202.132.183.102 (04/20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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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我沒刪到推文哦 m大的推文本來就只寫到「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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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把中華民國憲法打開再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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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沒有行政院左手行政 右手監督這種狗屁不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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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的對象又不是行政院他自己 是一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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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哥哥管弟弟 又同時被媽媽管一樣 行政院監督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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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同時被立院監督 沒有不通; 人民票選總統 總統指派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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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選立委 立委立法 總統、立委 也都是同時監督人同時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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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例通過 請告訴我立法院透過哪裡監督這個怪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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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透過監督行政院啊 人民也不能直接call給內政部長要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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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根本就把監督的精神搞錯了 不是有人蓋章就叫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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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家你給你罵啊 透過票選總統 透過民代 執行監督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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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不一定要那個人「隨喊隨到、畢恭畢敬」才算有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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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沒人說行政院「只是蓋章」啊 你這樣說把公機關的權責無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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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如果不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依本法他就有瀆職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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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構裡的每個章都是責任,尤其這個機構又不是層層疊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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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直接被行政院監督的,行政院亂搞自然就是拿自己烏紗帽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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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不懂什麼叫做權責制衡, 行政院本來有權排除國家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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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法、土地法、所得稅法嗎?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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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當初並不是定好玩的, 行政院既然必須遵行這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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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有啊 這個條例也沒有給行政院以後愛排除就排除的權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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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條例是特別給這個機構這個權力的 行政院只是監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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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何權力去訂立另外一套新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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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相關規定都不是一句「排除」而已;條文中都有寫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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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要通過施行「辦法」,「辦法」要給行政院審核;所以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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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 排除了 萬歲,愛怎樣就怎樣」,只是「原本的法讓它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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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不過你要定出新辦法之後才能開始運作」 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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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說它不成熟,也許他應該先擬完這些辦法 放進來再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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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讓立法院給他定法,而不是讓立法院給他「將來訂辦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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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國的意思就是指這個, 那還要立法院嗎 其他法律在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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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而已;但,即便如此,也還是不算有什麼舞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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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都要行政院同意 行政院又受立法院監督,這跟總統府下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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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排除 只要行政院通過即可實施 權責有平衡嗎 有監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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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機關不受立法院監督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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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在總統府下面的機關 像國安會 是不被立法「院」監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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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機構是被行政院監督 行政院不管通過他什麼,最後都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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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法院盯著,不算「不受監督」大概和國營事業公股代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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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個特區比國營事業「更被中央掌握一點」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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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95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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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別,部門列計劃、項目 比如說五年五百億,因為是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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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寫要補助哪些學校多少,但不會說要補助各系的哪些計劃 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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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有人一直跳針行政院監督 行政院監督如果就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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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立法院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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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教育部也不清楚,這是各系給學校的預才會有各計劃的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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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層級不同 立院如果連各級中央政府各級人事費的預算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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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一個看,預算書大概會堆滿整個議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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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保證絕對會, 而且還會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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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監督行政院啊 這也說了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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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監督的是法人 立法院監督的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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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看到「行政院監督」就斷行 然後覺得行政院監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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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抽察預算執行的是監察院 這是監察院審計部的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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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人就是行政體系的一部份.... 不要以為是多超然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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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留意國務費案和特別費案的話你應該會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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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一個「超然」的存在,只是一個「下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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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就是類似小金庫的東西, 這跟一般預算就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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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還有印象的話,之前立院發生過 立委叫一個機場海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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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行政院下級, 行政院不該有的權力 這個下級怎麼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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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委員會給他罵的事,後來被批越權,因為立院本來就不是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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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特別條例讓自己超越立法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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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過行政院一直伸到每個下級單位 都要求「直接盯著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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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監督這些下行單位,本來就是行政權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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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超越立法權的規定,因為這個規定也是立法院自己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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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立法院自己覺得不適用所以在特別條例裡凍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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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沒有 「給這個機關任何超越立法權的權力」這是你延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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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這個條例還是立法權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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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立法院就是認為這個條例不該通過啊 存在的原因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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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一堆法律條例啊 怎麼會有人還在跳針這些都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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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那這是立法院的判斷 過或不過 都沒有「超越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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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跳針行政院監督就可以一帆風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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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覺得 排除條例是因為條例不適用 排除的好 就讓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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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超越立法權,反過來 立法院覺得不好,不給他過,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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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立法權 「過或不過,本條例都沒有超越立法權」這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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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的,因為立法院本來就可以修法,本來也可以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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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前立的法」以後一定不能排除的,只要這個排除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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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立法院通過的 就沒有憲政上超越立法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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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不通過就是這個法案過會讓行政權超越立法權形同自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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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草案 看完了我並不覺得有哪裡是「不該有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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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你到底看到哪裏是不該有的權限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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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為何不能自宮?? 立委最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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