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2013.05.31前舊法
專116,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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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Q
行使專利權也就是排除他人製造、使用、販賣、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之行為。
依照邏輯定理
若P則Q,非Q則非P來看
本條會有"若不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進行警告"則"不得行使專利權"的疑慮
2013.05.31後新法
專116,新型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則不得進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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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p
把"應"拿調後,修改為新法用語已擺脫上述的邏輯論敘述條件的問題,
使法條範圍落入原本設計本條原使用意
也就是若p則q的情況,即進行警告必須提示技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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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故意侵權則不限於發具有新型技術報告的警告函給疑似侵權對象
此外,技術報告還可以避免未來避免被反訴違反公交法
※ 引述《PowerWave (-----------------------)》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時間: Wed Jun 12 14:26:41 2013
: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
: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
: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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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From: 114.32.28.186
: : 推 piglauhk:請教一下 "未...則不得" 與 "應" 差在哪? 06/05 10:31
: 我想這兩者應是邏輯上等效的
: "若p則q"可推論出"非q則非p"
:
: 進行警告(p) 則 應提示技術報告(q)
: 可等效於
: 未提示技術報告(非q) 則 不得進行警告(非p)
:
: 因此我想這只是文字上的換句話說而已,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 : → piglauhk:文中提到"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那是修心酸的意思 06/05 10:31
: : → piglauhk:嗎 還是說以後未提示技術報告的警告都自始無效? 06/05 10:32
: 昨天敝所有小小討論到這個問題
: 我們主管是說,提示警告後對方還繼續做疑似侵權的動作
: 那未來在訴訟中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而有判處懲罰性賠償的可能
: 不過未警告還是可以提侵權訴訟,只是要證明對方是故意就可能有點難度
: : → kaikai1112:"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因為智財法院有判例 06/05 10:42
: : → kaikai1112:這會侵犯人民的訴訟權....所以 法官最大...... 06/05 10:43
: : 推 DragonDeath:審查基準又要改了... 06/05 10:56
: : 推 gofunfull:推P大與K大的討論 06/05 11:24
: : → orsonplus:不得警告...未提示警告會怎樣?故意不成立? 06/05 11:25
: 昨天討論的小結論是說
: 不知道未提示就警告會怎麼樣,但有可能會變成視為未警告
: : 推 piglauhk: 有違法 無罰則的又一例證 XDDDDDDDDD 06/05 11:40
: (聳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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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anDeLord:我覺得充份條件應該是"行使專利權" 06/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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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3 16:5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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