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看板Patent作者 (全新的開始)時間11年前 (2013/07/03 14:3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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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Wave (-----------------------)》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 : -- : : ◆ From: 114.32.28.186 : : 推 piglauhk:請教一下 "未...則不得" 與 "應" 差在哪? 06/05 10:31 : 我想這兩者應是邏輯上等效的 : "若p則q"可推論出"非q則非p" : 進行警告(p) 則 應提示技術報告(q) : 可等效於 : 未提示技術報告(非q) 則 不得進行警告(非p) : 因此我想這只是文字上的換句話說而已,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其實並非換句話說,而是有區分實益的。 從修正條文說明看 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即賦予專利權,為 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 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為彰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之重要性,爰明定權利人如未提示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以資明確 修正目的 簡單來講 1. "提示技術報告跟警告並非行使專利權的必要條件" 2. "必須提示技術報告 其警告函才可認為有法律效力" 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果沒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警告,訴訟時你並不會因為法定 構成要件欠缺而被法院直接認為不得行使權利,但如果你要發警告函予他人。 (其實警告函主要的效果應該是證明他人收到警告後,仍繼續侵權可證明有故意侵權 之意思)就必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你才有權警告他人有侵權之情形。 影響的法律效力應是在,你警告了,但未提出技術報告時,事後對方仍繼續侵權, 可能還是會被認定係過失侵權。 區分故意跟過失,應該就是在那罰三倍懲罰性賠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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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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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8:0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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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qyN3E2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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