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引述《PowerWave (-----------------------)》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 : --
: : ◆ From: 114.32.28.186
: : 推 piglauhk:請教一下 "未...則不得" 與 "應" 差在哪? 06/05 10:31
: 我想這兩者應是邏輯上等效的
: "若p則q"可推論出"非q則非p"
: 進行警告(p) 則 應提示技術報告(q)
: 可等效於
: 未提示技術報告(非q) 則 不得進行警告(非p)
: 因此我想這只是文字上的換句話說而已,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其實並非換句話說,而是有區分實益的。
從修正條文說明看
由於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即賦予專利權,為
防止權利人濫發警告函,新型專利權利人進行警告時,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作為
客觀判斷資料之必要,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為彰顯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行使新型專利權時之重要性,爰明定權利人如未提示新型專利
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以資明確
修正目的 簡單來講 1. "提示技術報告跟警告並非行使專利權的必要條件"
2. "必須提示技術報告 其警告函才可認為有法律效力"
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果沒有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及警告,訴訟時你並不會因為法定
構成要件欠缺而被法院直接認為不得行使權利,但如果你要發警告函予他人。
(其實警告函主要的效果應該是證明他人收到警告後,仍繼續侵權可證明有故意侵權
之意思)就必須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你才有權警告他人有侵權之情形。
影響的法律效力應是在,你警告了,但未提出技術報告時,事後對方仍繼續侵權,
可能還是會被認定係過失侵權。
區分故意跟過失,應該就是在那罰三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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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220.133
推
07/06 18:01, , 1F
07/06 18:0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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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8:02,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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