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看板Patent作者 (-----------------------)時間11年前 (2013/06/12 14:2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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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 :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 :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2.28.186 : 推 piglauhk:請教一下 "未...則不得" 與 "應" 差在哪? 06/05 10:31 我想這兩者應是邏輯上等效的 "若p則q"可推論出"非q則非p" 進行警告(p) 則 應提示技術報告(q) 可等效於 未提示技術報告(非q) 則 不得進行警告(非p) 因此我想這只是文字上的換句話說而已,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 → piglauhk:文中提到"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那是修心酸的意思 06/05 10:31 : → piglauhk:嗎 還是說以後未提示技術報告的警告都自始無效? 06/05 10:32 昨天敝所有小小討論到這個問題 我們主管是說,提示警告後對方還繼續做疑似侵權的動作 那未來在訴訟中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而有判處懲罰性賠償的可能 不過未警告還是可以提侵權訴訟,只是要證明對方是故意就可能有點難度 : → kaikai1112:"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因為智財法院有判例 06/05 10:42 : → kaikai1112:這會侵犯人民的訴訟權....所以 法官最大...... 06/05 10:43 : 推 DragonDeath:審查基準又要改了... 06/05 10:56 : 推 gofunfull:推P大與K大的討論 06/05 11:24 : → orsonplus:不得警告...未提示警告會怎樣?故意不成立? 06/05 11:25 昨天討論的小結論是說 不知道未提示就警告會怎麼樣,但有可能會變成視為未警告 : 推 piglauhk: 有違法 無罰則的又一例證 XDDDDDDDDD 06/05 11:40 (聳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0.143.79

06/13 13:29, , 1F
我覺得充份條件應該是"行使專利權"
06/13 13:29, 1F
文章代碼(AID): #1Hk1Iaqj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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