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看板Patent作者PowerWave (-----------------------)時間11年前 (2013/06/12 14:26)推噓0(0推 0噓 1→)留言1則, 1人參與討論串2/6 (看更多)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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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單摘要: 1. 發明新型一案兩請 改為接續制並應於提申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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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恢復故意侵權之三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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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型專利未提示技術報告 不得進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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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114.32.28.186
: 推 piglauhk:請教一下 "未...則不得" 與 "應" 差在哪? 06/05 10:31
我想這兩者應是邏輯上等效的
"若p則q"可推論出"非q則非p"
進行警告(p) 則 應提示技術報告(q)
可等效於
未提示技術報告(非q) 則 不得進行警告(非p)
因此我想這只是文字上的換句話說而已,實質內容是一樣的
: → piglauhk:文中提到"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那是修心酸的意思 06/05 10:31
: → piglauhk:嗎 還是說以後未提示技術報告的警告都自始無效? 06/05 10:32
昨天敝所有小小討論到這個問題
我們主管是說,提示警告後對方還繼續做疑似侵權的動作
那未來在訴訟中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侵權,而有判處懲罰性賠償的可能
不過未警告還是可以提侵權訴訟,只是要證明對方是故意就可能有點難度
: → kaikai1112:"惟其並非提起訴訟之前提要件" <---因為智財法院有判例 06/05 10:42
: → kaikai1112:這會侵犯人民的訴訟權....所以 法官最大...... 06/05 10:43
: 推 DragonDeath:審查基準又要改了... 06/05 10:56
: 推 gofunfull:推P大與K大的討論 06/05 11:24
: → orsonplus:不得警告...未提示警告會怎樣?故意不成立? 06/05 11:25
昨天討論的小結論是說
不知道未提示就警告會怎麼樣,但有可能會變成視為未警告
: 推 piglauhk: 有違法 無罰則的又一例證 XDDDDDDDDD 06/05 11:40
(聳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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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43.79
→
06/13 13:2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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