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看板Patent作者 (婷兒養的小熊)時間11年前 (2013/07/02 09:41), 編輯推噓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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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5049&ctNode=7452&mp=1 : 問題一:依專利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尚未審定之申請 : 案,應如何處理? : 結論:採甲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 : 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 : 修正前第32條規定。 : 問題二: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 ,不予專利。第1項規定,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發明核准審定時新型存續 : ,公告時,新型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如何處理? : 結論:採乙案。智慧局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智 : 慧局將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後,發出發 : 明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案繳納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 : 專利公告之日消滅。智慧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 定(即有第32條第3項的情事),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以白話文結論,同一件案子申請發明與新型,新型先公告後, 『請務必繳3年維持費用。』共7500(目前發明至少得審查3年) 若新型不繳費導致技術變成公共財產,沒審查完畢的發明也相當於直接放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140.105

07/02 10:01, , 1F
這哪招 XDDDDDDDD
07/02 10:01, 1F

07/02 11:49, , 2F
吸金大法??
07/02 11:49, 2F

07/02 23:34, , 3F
XDDDD 局長: 還有這招!!
07/02 23:34, 3F

07/03 00:38, , 4F
沒繳拿不到發明 不過新型時間內應該還是可以復權吧
07/03 00:3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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