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引述《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之銘言:
: : 立法院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465049&ctNode=7452&mp=1
: 問題一:依專利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施行前尚未審定之申請
: 案,應如何處理?
: 結論:採甲案。專利法第32條一案兩請聲明義務、權利接續之規定,於修正條文施行後提
: 出之專利申請案,始有適用。修正條文施行前申請,施行後尚未審定之案件,適用
: 修正前第32條規定。
: 問題二:專利法第32條第3項規定,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
: ,不予專利。第1項規定,發明核准審定前,通知擇一。發明核准審定時新型存續
: ,公告時,新型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如何處理?
: 結論:採乙案。智慧局審查確認申請案符合一案兩請要件,且無第32條第3項的情事時,智
: 慧局將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申請人選擇發明後,發出發
: 明案核准審定書,申請人就發明案繳納第一年年費及證書費後,新型專利權自發明
: 專利公告之日消滅。智慧局為發明專利公告時,發現新型專利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
: 定(即有第32條第3項的情事),則該發明專利應不予公告。
以白話文結論,同一件案子申請發明與新型,新型先公告後,
『請務必繳3年維持費用。』共7500(目前發明至少得審查3年)
若新型不繳費導致技術變成公共財產,沒審查完畢的發明也相當於直接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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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181.1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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