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姓名表示權
關於舉發再復權這個部分,有一個以前在討論的問題想提出來,看看大家的看法。
專利法第 12 條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
Q1: 倘二個發明人(A and B)其中之一(A)偷偷單獨把共同發明(P)拿去申請,申請人和發
明人都只寫(A),此時算不算是「非專利權人請准專利」?
Q2: 發明人B是不是依照專利法第34條去舉發,撤銷掉(P)後再重新申請(P')復權?
Q3: 承Q2,在這種狀況,復權要怎麼做? 再申請的P'把A和B同列申請人和發明人?
(實務上到底有沒有人用過第34條去舉發再復權的案例啊?)
Q4: 如果不是以舉發再復權的方式,那發明人B要怎麼救濟?
這個問題之前討論過,但有點困擾,看看有沒有高手有精闢見解?
※ 引述《keanue (neo)》之銘言:
: ※ 引述《magamanzero (qqq)》之銘言:
: : 感謝板上各位大大的回答,
: : 另再請教 如果受雇人沒得到公司的同意 就自行將職務上的發明申請專利
: : 那麼 日後這個專利有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而被判無效嗎?
: : 或是 這個專利會被歸還到公司上?
: 參專利法第34條
: 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 經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
: 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 以非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
: 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 所以答案是..專利不會無效, 但是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你不是專利申請權人
: 專利會變成是公司的...
: (根據經驗 公司通常是比較有力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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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6/24 15:0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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