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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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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友人沒有PTT的帳號, 故請我代為po文向大家請教幾個問題. 1. 專利法規定有發明人有姓名表示權,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案中有好幾個發明人. 其中一個發明人因為某些理由而不願意簽署文件,藉以阻撓專利的申請,請問. 是否有方法可以讓他的姓名表示權自動放棄? 例如,以書面文件告知他,他的. 發明要進行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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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方法不可行,而且用這個方法等於你承認了他是發明人之一,. 如果要申請,一定要他簽申請權轉讓. 我倒覺得用p大的方法,當作沒這個人存在. 如果他不滿,光是舉証自己是發明人就夠他累了. 舉了証頂多把他增列發明人,他自己也不能撤銷案子. 雖然有些偷雞,但倒是個可行的法子. 2.那個非職務發明要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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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話題有興趣,但這部分沒啥著墨,想多請教一下l大,前面恕刪. 請問~. 1) 這樣的話,只要公司拿著勞動契約當證明,就可以依此向ipo提出專利申請?. 2) 第6條第1項、第7條彼此間的法條有沒有"競合"關係? 也就是說彼此之間應該沒有相互牴觸?我可否視第七條是用來補充第六條,同理第六條補充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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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edavid 信箱]. 作者: lkw (愛‧簡單最好).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姓名表示權. 時間: Mon Jun 21 23:41:24 2010. 沒錯,以前我在局內滿常看到拿勞動契約影本的. 我個人認為,6~8條都在說專利申請權歸屬的議題. 第六條講的是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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