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問題] 關於姓名表示權

看板Patent作者 (David)時間14年前 (2010/06/22 00:07), 編輯推噓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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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eedavid 信箱] 作者: lkw (愛‧簡單最好) 標題: Re: [問題] 關於姓名表示權 時間: Mon Jun 21 23:41:24 2010 ※ 引述《eedavid (David)》之銘言: : 對這話題有興趣,但這部分沒啥著墨,想多請教一下l大,前面恕刪 : : 2.那個非職務發明要告知公司請公司六個月內表示異議是正解 : : 另外補一個點,職務發明並不需要發明人填寫申請權轉讓証明 : : 一般公司在申請時請發明人填具的轉讓書,走的是單純轉讓喔 : : 並非使用職務上發明這條路,所以日後對合理之報酬的爭議,可能連立場都沒有 : : 通常在找不到發明人簽名,使用勞務契約証明申請權歸公司所有,才是走職務發明這條路 : : 第六條第一項 單純讓與 無酬 : : 第七條 職務上發明 適當之報酬 : : 第八條 非職務發明 合理之報酬 : : 公司要你填申請權轉讓,就是用第六條第一項, : : 在專利法上並沒有保護發明人一定得到報酬 : 請問~ : 1) 這樣的話,只要公司拿著勞動契約當證明,就可以依此向ipo提出專利申請? 沒錯,以前我在局內滿常看到拿勞動契約影本的 : 2) 第6條第1項、第7條彼此間的法條有沒有"競合"關係? 也就是說彼此之間應該沒有相互牴觸? : 我可否視第七條是用來補充第六條,同理第六條補充第五條, : 換言之,即便我是轉讓,但仍可依第七條請求適當的報酬? (姑且不論何謂適當) 我個人認為,6~8條都在說專利申請權歸屬的議題 第六條講的是讓與 第七條第八條都跟讓與無關,而是專利申請權因職務關係的歸屬問題 故你如果是已經走單純讓與,事後又要再主張適當報酬,我倒認為立場不夠 第七條指的是適當報酬,這個解釋就很有趣了 薪水算不算適當報酬???各國法院見解不一 最近一件在日本藍光專利,應該是職務發明沒錯,但發明人後來打贏官司拿到不少錢 : 3) 請參考同法第九條,看似專利法沒保護發明人一定會得到報酬,但一定要享權益? : 請l大解釋一下,這問題因為待IF幾乎都不會討論太多 這裡是台灣,基本上台灣人觀念拿薪水替公司研發很正常,不太懂得爭取這個部份 所以在法院也從沒去討論這部份,但專利法是保留了一個空間,讓發明人得以爭取 另一方面也是關鍵性的專利少啦 我倒是很好奇義隆電那個多點觸控的專利,告贏apple,發明人分到多少錢... 後續的授權金會很嚇人 IH的rd都乖乖的,這部份問題我也沒遇過,我只是因為逐條釋義讀很多次了XD 故有些心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30.6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78.183

06/22 09:39, , 1F
義隆電可以放心,因為發明人都不是自家人,那是跟羅技買來的
06/22 09:39, 1F

06/22 13:05, , 2F
喔? 我那在義隆當研發主管的同學聽到可能會抗議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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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3:05, , 3F
找時間來吐槽他一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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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14:38, , 4F
p兄,可以分享一下這個專利花了多少錢買的嗎?好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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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22:25, , 5F
第7-8條還有提到專利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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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23:37, , 6F
羅技當初賣的時候 應該沒料到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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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57, , 7F
經V大提醒,這才想到第二篇可是義隆自己家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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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0:58, , 8F
至於第一篇,打過Synaptics,這篇應該會讓蘋果比較抖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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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1:00, , 9F
至於當初羅技賣多少錢?這可能請V大幫我們打聽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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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1:00, , 10F
之前告贏Synaptics的時候,羅技應該就後悔這一樁買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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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22:39, , 11F
修喔?就算是研發小魚主管也應該不知道吧,不過我遇到會
06/23 22:39, 11F

06/23 22:40, , 12F
問看看。 反正今年同學會也快到了。
06/23 22:40,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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