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內優先權
※ 引述《gsc0478 ()》之銘言:
: 說說我的看法~~參考看看
: 先從結果說起..我是建議你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處理...
: 待我說起~~~
: 推文有提到再申請一個新案(算子案),claim避開前申請案(算母案),實際上
: 應該是可行啦,不過不建議,這種方式最好是在違反單一性時申請分割用才好。
: 最重要的是....."兩個案子都過,那你年費要繳兩筆",增加國庫收入。
: 主張國內優先權且該案通過只要繳一比年費就可以嚕。.。.。.。.。.。.ꄊ: 國內優先權主要的目的是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可以以該申請案為基礎,
: 再提出補充、修正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這幾點就滿符合你的需求了)......
: 妳的後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其申請日期算滿15個月後,
: 視為撤回,主要是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
上面的論述十分正確,考慮到兩案需要兩份年費的問題.
不過以發明人或其公司的觀點來看,老闆若是花了兩份申請費給智財局跟事務所,
卻只有拿到一件專利號碼,在下次申請時會做何感想就很難說了.
依我個人撰寫說明書的經驗,許多同樣發明人的案子跟前案只有"小小的改良",
公司在乎的其實不是專利年費的問題,而是能不能多張証書跟號碼的問題.
當然,以年費的觀點來看,"同樣的案子"為什麼要繳兩份錢?
但以專利號碼的觀點來看,能多拿一份號碼,甚至"不當"的延長專利期限,有什麼不好?XD
這是我在前篇推文中,為何建議請新案而非主張國內優先權的原因.
: 至於重新申請一個新案,我想到可能產生幾個問題:
: (1)R假設你直接改了原案再申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的問題,假設前案准,後
: 案也准(審查官閉著眼睛審),那牽涉到專利權重複授予的問題,"假設"被查到你可能
: 要擇一,你當然選擇後,案那與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無異(假設後案准)。
: 假設沒被查到,兩個案子都准,那你每年要繳2個案子的年費,增加國庫收入也不錯。
這件改良案與母案應該不是"完全相同".
依原po的意見,與母案仍是有所區隔,具有"改良"的效果.
缺點如本文作者所述,你要繳兩筆年費.
優點是,你拿到兩份號碼,而且後案的到期日會比較晚.
: (2)延伸前段,假設前案不准,但在審查階段被發現妳曾經申請過該案(假設審查官
: 認定兩案技術內容相同),前案不准的理由很可能直接被引用,後案不准的機會增加
: ,算你倒楣,至於兩案技術內容相同,涉及新穎性及審查官個人的判斷,可以去翻翻
: 審查基準,懶的打了。
這是在新案和原案相較下,沒有新穎性及進步性的情況下會產生的結果.
如果原案不准,並不代表新案不會准.因為新案係原案的改良,
其特徵並不見得會被原案之引証案核駁.
: (3)繼續延伸,假設前案不准,後案准,回到(1)情況後段,與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無異。
這是有可能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原po並沒有損失.反正原案該繳的錢都繳了.
: (4)兩個案子都不准,那你白煩惱了~~~~~~^^?
這機率其實是存在的.實際案子的情況我們並不清楚,技術背景及核駁基礎我們一樣不清楚.
: 綜上所述,假設你再申請一個案子,(1)(3)的情況跟你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沒什麼差異
: 但增加了(2)的風險,加上20年年費的問題,所以建議你主張國內優先權。
第二個情況的風險是存在於"新案與原案並無實質上差異,或其差異顯而易見"
若是這種情況,則建議依本文作者的建議去弄國內優先權.
不過,看了原po的回文,發現有幾個問題.
1.既然是改良案,何以改良案與原案的獨立項會完全一樣?
2.若是原案的"說明書缺陷",則分兩種情況:
(1)這個缺陷是筆誤等不重要的錯誤,則可採用主動修正的方式.
(2)若是說明書寫的太爛,沒有揭露必要特徵,而你想採用的修正方式會超出原有說明書的
支持範圍,則需以"國內優先權"的方式解決.
3.若原po所謂的改良案與原案的差異小到可以忽略,只是為了補救原案的說明書缺陷,
(照後來原po的回文情況來看,應該屬於這種情況),那就依本文作者的意見吧.
但若原po的新案與原案有實質上的差異時,則還是建議請一件新案去解決這個問題.
這是因為新案與原案相較,屬於一個新的發明,而非只是想要修正說明書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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