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ibra (水戶黃門)》之銘言:
: ※ 引述《tibra (水戶黃門)》之銘言:
: : 小弟有個專利案件還在待審中
: : 另外還有一個和原專利有相同精神卻加以改良的版本想申請專利
: : 此改良版本若以原專利做補充修正的方式可能會超出揭露範圍而駁回
: : 因此想運用國內優先權的方式申請
: : 想請教的是
: : 若原案最後沒有通過
: : 則國內優先全申請的改良案會有影響嗎?
: 補充一下詳細的情形
: 原案和改良案是不同專利工程師撰寫
: 改良案的專利工程師發現原案的撰寫內容出現了一些問題
: 包括圖示的不完整以及揭露不全 有可能駁回甚至會申請失敗(揭露不全的情形有點嚴重)
: 因此改良案的工程師建議以國內優先權的方式處理是比較保險而不影響改良案的做法
: (和網友提及的母案自動消滅是吻合的)
: 若是以另請新案的方式申請改良案,則原案對於改良案的影響,工程師似乎也不能做出
: 有把握判斷,
: 想請教的是若以另請新案的方式進行,則原案的通過與否是否會影響到改良案
: ps.改良案比原案重要
說說我的看法~~參考看看
先從結果說起..我是建議你主張國內優先權的方式處理...
待我說起~~~
推文有提到再申請一個新案(算子案),claim避開前申請案(算母案),實際上
應該是可行啦,不過不建議,這種方式最好是在違反單一性時申請分割用才好。
最重要的是....."兩個案子都過,那你年費要繳兩筆",增加國庫收入。
主張國內優先權且該案通過只要繳一比年費就可以嚕。.。.。.。.。.。.ꄊ
國內優先權主要的目的是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可以以該申請案為基礎,
再提出補充、修正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這幾點就滿符合你的需求了)......
妳的後案主張國內優先權後,先申請案將自其申請日期算滿15個月後,
視為撤回,主要是避免重複公開重複審查。
至於重新申請一個新案,我想到可能產生幾個問題:
(1)R假設你直接改了原案再申請,專利法第31條,先申請原則的問題,假設前案准,後
案也准(審查官閉著眼睛審),那牽涉到專利權重複授予的問題,"假設"被查到你可能
要擇一,你當然選擇後,案那與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無異(假設後案准)。
假設沒被查到,兩個案子都准,那你每年要繳2個案子的年費,增加國庫收入也不錯。
(2)延伸前段,假設前案不准,但在審查階段被發現妳曾經申請過該案(假設審查官
認定兩案技術內容相同),前案不准的理由很可能直接被引用,後案不准的機會增加
,算你倒楣,至於兩案技術內容相同,涉及新穎性及審查官個人的判斷,可以去翻翻
審查基準,懶的打了。
(3)繼續延伸,假設前案不准,後案准,回到(1)情況後段,與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無異。
(4)兩個案子都不准,那你白煩惱了~~~~~~^^?
綜上所述,假設你再申請一個案子,(1)(3)的情況跟你主張國內優先權結果沒什麼差異
但增加了(2)的風險,加上20年年費的問題,所以建議你主張國內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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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81.25
※ 編輯: gsc0478 來自: 61.216.81.25 (05/24 00:27)
※ 編輯: gsc0478 來自: 61.216.81.25 (05/24 00:37)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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