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薦] 諮商學會,請出來面對同志議題
:)
前文與我的論述無關的部分,請恕我就刪除了。
: 似乎並沒有你所說的這個條文。當然你也可以說是法條延伸出來的概念。
民980、民981。
第980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第981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當然假如是這麼論述的話,那我和你就現實的概念可能真的有些差距。
: 法務部對於兩項條文的修正草案說明如下:
: 雖然只是草案。但是這個草案推行的基礎在於消弭歧視。所以到底這樣的基礎與
: 「社會群體的安定與利益」相關連在哪裡?
提到民980、民981在「一開始立此兩條法的時代環境中」的立法者,
是以什麼樣的動機或目的去設計此兩條條文,
只是想引導大家思考:
「以社會群體的安定與利益、國家的穩定發展為目的」的立法設計。
立法的當下,立法者當然只能就當時的時空、環境、文化等因素下去做考量,
在當時以國家利益、政局穩定與軍情穩定為唯一考量的情況下,
民980、民981「是為什麼才被設計出來?」是我想引導大家思考的部分。
即便現在把此兩法條都修改為18歲,
還是有我第一篇文章所特別指出的那些問題:
.為什麼14歲與14歲的男孩兒與女孩兒不能結婚?
.為什麼80歲的男人與12歲的女孩兒不能結婚?
因此,您若主張此兩條法「在現下這個時點」已經有相當大的不適用部分,
不僅未考慮到兩性平權的問題,也有歧視女性的意味,因此需要修法,
我完全同意。
但這並不是當初立法者在他的時空、環境與文化下,設這兩條法的目的。
: : 這裡我實在不確定您問的是什麼。
: : 若真要說有什麼前提在裡面,
: : 即是效益論與社會契約論:群體利益>個體利益。
: : 若仍是在「男18、女16」上的問題,那麼上段回文已清楚指出,
: : 我舉這條法律的用意,並不在於您指出的目的。
: : 因此,以下部分針對民973和民980的討論,請恕我刪除部分回文。
: 我其實原本整個想論述的是:所謂群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思考,
: 因為我們也是這整個大系統裡面的一個成員,我們不可能有純然無暇
: 的思考。而所思考的群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真的沒有戴上異性戀霸權
: 的眼鏡嘛?這點是值得反思的。
您所謂的異性戀霸權眼鏡,是在我們「這個時點」才能夠去處理的問題,
我們的國家在1970年後才開始慢慢發展穩定,
過去的國家資源與環境,
很無奈地現實是:人民都吃不飽了,根本無資源也無暇去處理這樣的問題。
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能夠處理的事務自然有其優先順序。
: 關於抽樣假使都說再繼續抽更大的樣本有時候不見得更好。
: 實務上照理說也不是直接將樣本變大。我假設你有把它抽樣方式看完。
: 那能抽到最後的樣本數真的已經是很花費人力、金錢的一件事情了。
: 而且人口學變項是因為我們「作弊」才知道實際答案的。
: 一般抽樣我們根本無法得知答案啊。以實際答案來評論解釋例真的滿粗糙的。
: 以下是你某篇文章所提到的論點。
母體的人口統計資料對研究者來說也是很容易取得的資料,
在問項與抽樣設計上本就該盡可能去符合母體樣本的組成,
以提高問卷的信度、效度與研究最後的解釋力,
樣本抽樣上與母體有偏差,最簡單的處理方式是去擴大樣本數,
當然,若研究者有能力使用更好的抽樣方式去降低這樣的偏差,
自然是更好不過。
: 一、 使用的名詞不一,我不懂你是要針對多元性別婚姻還是多元成家來做論述。
: 二、 你後面提到沒有配套將造成混亂,加上你也提到「主流社會的」接受。
: 假使你的論述是同性婚姻以及「多元婚姻」顯然造成台灣高齡化的衝提,
: 以及更低的生育率還有扶養比,而在這個是你對於整個台灣社會少子化
: 以及未來擔憂的一個部分。你的論述在於,對這個族群做再多都無法
: 減少少子化的衝擊,也對生育率沒有幫助。換句話說,這樣的論述當然會讓我
: 個人覺得是一種隱性的論述假使同性婚姻相關法案通過組成一個家庭
: 會使得這些補助形容虛設以及浪費,因為沒有實質上的產出。
其實沒有虛設或浪費的問題,
因為異性伴侶的數量並不會因為同性、多元性別伴侶的增加而有減少的情況,
因為國家補助生育的政策仍然會在異性伴侶族群身上產生效用,
(鼓勵生育、補助生育,要生了之後才能領,因此沒有浪費的問題)
討論到生育率的問題,
純粹是我國目前在代理孕母與比較具爭議性的人工生殖法上,
尚未有成熟的環境去面對這樣的法律與行政配套問題,
因此,一時半刻之間,即便同性婚姻權合法了,
同性婚姻無法擁有婚生子女恐怕是個事實,
同性婚姻夫妻暫時僅能夠透過收養、認養而擁有子女的情況下,
國家的鼓勵生育政策自然對同性婚姻、多元性別婚姻無法產生作用。
: 其實從頭到尾我也沒說你到底支持還是反對。
: 因為我說一句老實話,我看不懂你是支持還是反對,
: 但我看見滿滿的對於性少數有很多的誤解。
: 關於人獸戀以及人物婚的部份其實硬要講的話,也不是不可以討論。
: 但就我自己認為這個討論應該是在性癖好除病化應該還得先擺在前頭討論。
: 情慾的展現真的是很多元的,要討論的空間還有很多。
: 直接跳到傳統上反方的人獸戀、人物戀的部份,
: 雖然我不會直接將您打成反方,或是讓整個討論或是我自己對你的看法
: 陷入二元分裂的陷阱裡頭。但我也必須很老實講,
: 一個討論中假使發現完全沒有交集的時候,或許是該檢驗兩方論述上
: 各自的前提到底是什麼。
同前述,前篇的幾篇文章中,
許多的舉例僅僅只是舉出一個有可能需要做相關配套的情況,
我們考量到的情況愈多、相關的配套愈多,
同性婚姻與多元性別婚姻修法通過的可行性就愈大,
僅此而己。
: : 這個一定請恕我不討論了,
: : 因為我實在不認為特定性傾向是一種需要被「治療」的表現。
: : 以上,希望有解答您的疑惑 :)
: 老實講我看到這邊滿無言的...性傾向的治療的確現在還有一些「奇怪」
: 的人在做。但我也滿好奇我到底哪一點讓您有這種感覺?
: 我文後都講到多元文化以及社會正義了...,
: 假使這樣還讓人覺得我把焦點放回性傾向上頭的治療的話,
: 我也開始在想是我文筆不好還是發生什麼事情了。
: 對於諮商/治療中覺得反思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 對Ward 事件原本也滿期待你的論述的。該事件也牽涉到最後Ward 控告學校
: 的部份。投報那篇也對諮商師自由價值觀的部份做出一些闡述。
: 因為這不管怎麼樣都還是要回到治療的討論這句話,
: 假使你最後想到的是性傾向的治療,會不會是這方面的討論
: 我們實實在在的有著不一樣的「前提」呢?
主要的原因,仍在我對此議題的討論,
著實與特定性傾向的諮商或治療無關,
僅僅是在討論同性婚姻權與多元性別婚姻權的立法可行性問題,
因此您在此部分的論述,實在與我本欲討論的主題無關,
為避免討論離題或討論的層面愈拉愈多、愈來愈複雜而討論不易,
因此便不在此做討論了 :)
若您有興趣討論此部分的議題,我再私信與您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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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與世界和歷史相對抗。
當然,還有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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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5.12.198
推
10/05 11:06, , 1F
10/05 11:06, 1F
您是指哪一個部分?@@
※ 編輯: JpSartre 來自: 220.135.12.198 (10/05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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