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學生報] 對多元成家收養權的一些想法!?

看板NTU作者 (夢漫廷)時間10年前 (2013/12/18 15:00), 編輯推噓1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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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有趣, 竟然有人在跟我從同一個角度(子女權利)在談但結論大相逕庭 看來我之前(其實就前幾個星期吧)寫去投稿Soapbox的文章沒有白寫呢 趁這個時間順便幫學生會新聞部媒體平台Soapbox推銷一下 這裡已經有不少關於這方面的投書,如果有想要盍各言爾志的也可以來投稿 小孩的一父一母權是反對同性婚姻的好理由嗎? /ㄇㄇ 網址: http://ntustudents.org/soapbox/?p=844 在面對同志婚姻是否應該合法的議題時,曾有一種有力的反對主張。這種反對主張認為, 同志婚姻會剝奪對小孩而言最重要的「父親」與「母親」。網路上更有一支影片以一個11 歲女孩的發言,質問大人們到底要她放棄父親還是母親。 該說法認為,小孩擁有父親與 母親這件事是法律上應該予以保障的,而「同性婚姻」明顯牴觸這件事。我們姑且將該說 法稱之為小孩應擁有「一父一母權」。在此,我將透過對於概念的分析和說明,指出一父 一母權即使真的存在,也不會是個反對同性婚姻的好理由。 在我國憲法本文與歷年來的大法官解釋中,並沒有明白地表示出本文所提出的「一父一母 權」。因此這種新提出來的權利到底是怎麼樣的權利,其實還需要細部的討論才能有更清 晰的輪廓。所謂的權利,可以分為「消極性權利」和「積極性權利」兩種。消極性權利是 一種免於干涉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用來阻止國家對於人民的權利侵犯的。比如說憲法第十 一條保障了言論自由,因此國家不能夠隨便對於你想說什麼話做出限制。或者憲法第十五 條保障了財產權,因此國家不能夠隨便的就把你的財產拿走。而所謂的積極性權利則是要 求國家必須要做點什麼、do something的法律。同樣以憲法第十五條為例子。第十五條除 了保障財產權之外更同時保障了生存權,因此國家必須提供一定的社會政策使得人民可以 存活下去。又或者像是第二十一條的教育權,也使得國家必須提供一定的教育政策供人民 有書可讀。 若所謂的「一父一母權」是上面所提到的「消極性權利」,也就是要求國家不要來干涉、 侵害小孩們所擁有的一父一母。但如果把一父一母權定位成這種權利,其實並沒有好的理 由來反對同性婚姻,因為同性婚姻並不因此讓國家可合法地拆散原本家庭中的爸爸媽媽。 在此還可提及另一種反對說法。這種說法認為,同志婚姻事實上仍會侵害子女的一父一母 權。原本好好的媽媽,因開放同志婚姻後被不知哪來的狐狸精拐走還去結婚。若國家沒有 通過同性婚姻,媽媽會繼續待在家中,所以國家仍就是侵害一父一母權。這是個有趣但荒 謬的說法!試想以下的情境吧!某一天生治會與舍胞討論後,決定解除在宿舍不能用電磁 爐煮火鍋的限制。隔天一早,我冰箱裡要拿來當生菜沙拉的紅蘿蔔不見了,原來是室友把 紅蘿蔔拿去煮火鍋了。在這種情況下,我難道可以主張,若沒解除電磁爐煮火鍋限制,那 紅蘿蔔就不會被拿去煮,所以生治會和舍胞侵害了我的財產權(那幾根紅蘿蔔)嗎? 因此若真要反對同性婚姻,則一父一母權不能只被看作消極的權利,要求政府不要干涉而 已,反對理由必須更加強烈。那我們似乎可以考慮將其看作「積極性權利」這個選項。它 不只是要求國家不要干涉、侵害,還要求國家必須要做些事情,使得我們的一父一母能夠 存續。但只要仔細一想,就會發現這個主張會更加失敗。試想,若一父一母權就像是生存 權一樣的積極權,那麼如同國家必須在我沒有辦法生存時讓我得以存活一樣,國家也必須 在我沒有父母(如喪父喪母、父母離婚)的時候適時的「給予」我父母囉?這顯然是荒謬 的,應該沒有人覺得父母是可以這樣「給予」的。 好吧,或許主張一父一母權的說法可以不用這麼強烈。他們可以退一步,改而主張只要國 家盡力提供一些有利於一父一母存續的條件(比如說減稅、生活費補助等),這種策略可 能企圖透過各種利益或好處來支持、鼓勵、幫助人們繼續維繫一父一母,並透過利益的差 距變相的處罰那些不維繫一父一母的人。但這種說法其實是有問題的,它從某種程度上其 實對小孩更加不利,而這個不利將違反人們當初主張一父一母權的初衷。試想,一開始之 所以要提出一父一母權,是因為人們認為它對於小孩有某些重要的好處,因此不能予以剝 奪。而為了維持這項好處,所以國家對於父母存續中的家庭給予許多的支持,希望這個家 庭中的一父一母能妥善維持。 但這麼一來反而會對於沒有一父一母的小孩雙重不利。與有一父一母的小孩相比,他們除 了會喪失人們眼中那個因為一父一母所帶來的好處,更喪失了原本政府為了支持一父一母 所提供的各種支援。這使得沒有一父一母的小孩不論在社會生活處境上或是法律的跟前都 低人一等。原本是想要為了孩子著想才提出的權利,到最後讓身在福中的孩子福上添福, 還進一步處罰了那些在他們的眼中就已經是處在不利處境的孩子,這種後果相信他們是無 法接受的。為了避免這種處罰了人們眼中的弱勢的效果,或許可以提出一些修補(如社會 政策),讓沒有一父一母的孩子們獲得更多來自國家的支持。但這卻又違反了一父一母作 為積極性權利的主張,這個主張原本就是要創造一些有利條件來維持一父一母的存在。而 為了避免對於小孩的處罰效果,我們又把原本創造出來的有利差距給消除掉了。如此一來 這個主張就陷入兩難之中,要嘛是透過懲罰他們眼中的弱勢的方式來強化一父一母,要嘛 就是為了避免懲罰弱勢而自我打擊自我削減。 透過對於權利概念的分析,我們知道一父一母權如果真的是權利,那它只會是種消極性權 利,因此並不能做為反對同性婚姻的理由。如果硬要用它來反對同性婚姻而將它予以強化 ,則會有諸多的荒謬與不合理產生。因此,別再用小孩的權利作為反對同性婚姻理由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100 ※ 編輯: hg7318480 來自: 140.112.158.100 (12/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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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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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基法組神人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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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邏輯的差別一眼就看得出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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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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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長超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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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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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 23:41, , 12F
可惜,完全搞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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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別只會說別人搞錯重點 有辦法自己回一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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