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台灣正名,制憲與違憲之討論
我返璞歸真一下@@
※ 引述《lucia2 (狼仔我跟你拼了)》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Kreutze!)》之銘言:
: : 既然我們忝為法律系學生 魏同學董又纏著我討論了一個晚上
: : 還有臨陣脫逃的大法官同學 為了批踢踢幣 我就發表一下我的看法
: : 有興趣的同學來個國家法學的討論吧^^
: : 管見以為 制憲乃事實力之行為 因其展現非為法秩序拘束之意思
: ^^^^^^^^^^^^^^^^^^
: 難道是自然力嗎XD 鬼阿~~
是風啊 潮汐啊XDXD
: : 故期待制憲主張者遵守憲法實定之機制 乃超越以規範邏輯之所可期待範疇
: ^^^^^^^^^^^^^^^^^^^^^^^^^^^^^^^^^^有沒有白話文^^||
: 期待制憲主張者是什麼阿??
期待(v.) 制憲主張者(n.)
: : 是以 制憲者於實定法有無限寬廣之空間
: : 然法律非僅文字之學 是以制憲者之做為 仍不可謂不受其他事實力之抗拒
: 阿這不是廢話嘛 修憲不是本來就是為了因應時代潮流才要修憲^^||
: : 故以制憲之名 逃避修憲程序 或者從事於違反前憲法核心部分(參GG79條3項與釋499)
: ^^^^^^^^^^^^^^^^^^^^^^^^
: 這句話好矛盾~~既然都可以修憲了 那幹麻要以制憲之名?? 看沒有^^||
因為沒有制衡的力量啊 更重要的是 妳學伴就是這樣問 我有什麼辦法>"<
: : 雖無實定法上之制衡 有權者者卻多仍會妥協於其他勢力 以換得更高的民意支持
: : 準此 制憲多仍為妥協憲法 而能求得最大多數人之支持
: : 而少數反證(如法國第五共和憲法 俄羅斯聯邦憲法) 雖主權者不於制憲過程中退讓
: : 但由公民投票 取得民意上壓倒性多數支持 故於民主取向價值評價上可稱合宜
: : 然而 公民投票雖為主權者意志之表現 但非為程序上之必然 拙見以為
: : 新憲法秩序無所謂有效性問題 而僅存在實效性問題
: : 系爭台灣正名運動與違憲政黨審查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與第五項
: : 政黨違憲解散 需其目的或行為 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 : 竊以憲法第一條所謂民主 必然包涵價值中立 故維護人民與政黨最大可能之價值選擇可能
: : 乃憲法之責任 且由此出發之憲法解釋 也始能合乎有利自由推定原則(in dubio pro
: : liberate) 於事實上 保障政黨在沒有"明白且立即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 好美國阿^0^~~
>"< 汪(咬=>弒主=>破壞渾渾噩噩狼家法秩序)
: 好學術阿XD
: : 的狀況下不被解散 也可以使社會衝突發生可能降低 準此
: : 中華民國之存在應限縮解釋為中華民國之"現存在"(jetzt Existenz) 而所謂現存在
: : 乃是對其領土主權之尊重 是故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
: : 非改變台彭金馬之事實(de facto)獨立狀態者 不可稱之為毀壞此一狀態
: : 查所謂"台灣正名"運動 無改變此一狀態之主張 故構成要件不符
: : 而關於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 亦同
: : 關於"台灣正名"主張本身 乃部分主權者意志展現 故屬於政治而非法律範疇
: : 但若其以修憲方式完成 則破壞憲法同一性與憲法核心 但若依其訴求之制憲
: : 則於理有據 但依本人之見 中華民國憲法既仍存在且具實效性 則中華民國依然存在
: : 雖其非為於1912年於南京建立之中華民國 而是僅在台彭金馬地區之政權
: : 並於國大與總統選舉後 取得民主正當性 而成為合法政權
: 你是想搶大法官的飯碗嘛^^||||
有點想啊 可是德派不紅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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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