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選委會] 選委會對於三合一選舉回應
整篇我只對其中一點有問題,一點表示意見
其他都是過去的事,並不是說不重要,而是我也都不在現場難以評論
※ 引述《skygr (小維)》之銘言:
: 各位中興大學的同學你好:
: 這次選舉已圓滿落幕,謝謝各位同學踴躍參與公眾事務。
似乎只是落幕,並不圓滿,至少是很多不同的聲音出現
這樣就叫做圓滿,選委會的標準是否太低了一點呢?
: 學生會長資格認定條文適用爭議,相關同學已經依照學生會法規向仲裁評議委員
: 會聲請解釋,同學聲請解釋屬仲裁權責,選委會表示尊重,但本會屬行政中立超
: 然獨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仍要依法行政根據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 暨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公告當選名單,日後等候仲裁函送本會有關
: 三合一選舉同學聲請解釋案的決議,本會再另行辦理。
: 學生會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維晨
在六月四號的時候
第15屆學生會仲裁評議委員會主席的柳育澤學長PO了一篇文章
裡面提到
在仲裁評議委員會尚未決議前,
請學生會選務委員會在原訂之公告時間僅公佈學生會選舉雙方得票數,但不是當選公告
後續結果就等委員會召開後再行公告。
但是您卻說
本會屬行政中立超然獨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仍要依法行政根據國立中興大學學
生會會長、副會長暨學生代表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公告當選名單,日後等候
仲裁函送本會有關三合一選舉同學聲請解釋案的決議,本會再另行辦理。
-----------------內心OS------------------
面對以上的衝突我只好去翻法規了,我看的法規是學校網站公佈的
可能不是最新版,如果因此造成錯誤也請不要怪我= =
可以的話請學代會盡快更新吧,如果是行政中心該公布
也請學代會主動提供資料給行政中心,不要再踢皮球了
-----------------OS結束------------------
首先我們看到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選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三條 本會設於學生會行政中心,但應行政中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其行政權不受行政中心首長之管轄;學生代表大會對本會具有
預算質詢權與糾正權、對本會委員具有彈劾權。
再來我們看到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組織規程》
第六章 仲裁評議委員會
第四七條 仲裁評議委員會為本會最高之司法機關。
第四八條 仲裁評議委員會之解釋及仲裁,對本會員具有拘束力。
所以個人的理解是所謂的行政中立之於選委會應該是不受議長及行政中心首長的影響
不以所掌握之行政資源影響任一位候選人,秉持中立立場舉辦選舉
而不是不受司法機關的監督
既然仲裁委員會已經提出說明,選委會是否有服從的必要?
我想這次的選舉狀況很多
值得大家提出看法,讓以後的學生會能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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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如何改善這次選舉造成的問題,只要有認真想想都有方法可以解決
"無能為力" 這種回答是不是太不負責任呢?
其實我覺得這屆選務主委已經很努力做事了,但是有時候很努力做事是不夠的
要舉辦如此千頭萬緒的活動,還需要足夠的能力
外加大家都還是學生,還有很多課業上事情要煩惱
這也就是選委會之所以不只有一個主委的原因
這麼多人(編制上是七人)難道都想不出辦法來? 還是沒有認真去想?
個人比較偏向是後者
因為從 《國立中興大學學生會選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四條 選務委員與候補委員應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代表或仲裁評議委員一年。
二、曾任學生會選務委員會委員及各系選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曾任學生代表大會正、副秘書長或仲裁評議委員會正、副書記長一年。
四、現任或曾任各系系學會總幹事。
這裡可以看出來,其實能當上選委一定有其實力跟實務經驗
相對於可憐的活動部,什麼活動都很趕,甚至是其他各部會比起來
選委會的準備時間是最充分的,但是成果似乎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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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很多想說的就先到這邊吧,話說最近P幣多很多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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