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我們的未來.........................
關於最近考試改革草案的提出,因為與我們的利益關係甚鉅,且不光是我們這一屆的法律
系學生會受到最大影響,若法案通過之後,往後的法律界也會經歷一場轉變,而是好是壞
尚未可知。因此單純的只是為自己的權益發聲,對於草案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是新制改革要將商法大幅的加進考試範圍之中,這點可以說是提升律師多方專業的一
種做法,以現在律師在執業上不可能單就些許法律專業而謀生的角度來看,我是同意這點
的。畢竟現在金融弊案增加,商業社會已經是我們生存所必須,商法在法律中的地位與從
前相比的確上升,一個專業律師的確需要擁有這方面的知識;但是排除這點唯一的優點來
看,我們仍需要考量其他因素,
第一,
法律系的學生通常進入法律系未來能走的出路不外乎國家考試,而律師、司法官首當其衝
。個人認為,如果藉由考試難度來篩選律師、司法官是可行但不需行:
以現在8%錄取率來說,已經讓法律系的學生有大部分都從事非法律業,甚至造就了更多還
再埋頭書堆中為了考取執照而努力的法律系學生,一年年下來累積了不少忙於功名卻失業
的法律系畢業生,這已經讓社會失去了不少的勞動力,而最後如果沒有金榜題名,那我們
又為何而念法律系?然而現在新制度增加了考試的科目,使篩選的效果變為廣而不是精,
增加學生準備上的困難,我想學生在高中階段,得知國考需要熟讀這麼多的法律,且錄取
率未見提升且落榜又得回家吃自己的狀況下,以後會填選法律系的學生寥寥無幾。個人認
為篩選的工作可以放在實務界上以個人實力來作為評斷標準,藉由在實務上的運作,將律
師的專業分開,使有競爭力的律師能嶄露頭角,這才是對人才真正的慎選,畢竟國家要追
求的人才,也不是飽讀詩書卻不知道如何運用的書呆子。所以,將考試科目放在重點核心
上,其他更專業的科目放在個人開始執業後,再依個人所好專研,我認為是比較好的做法
,也可以減少法律系學生的失業率。因此建議做法有二:
1.提高律師錄取率。
2.將執業律師分類更詳細,使律師更多元且專業化。
國外也不乏有法律系畢業即取得律師執照的例子,因此我覺得應該藉由上述方法謀求法律
系學生福祉,且又不會造成濫竽充數的弊端;而不是創造了一個法律系的陷阱引人民入瞉
。
第二,
是關於我們這屆的發聲,畢竟夕陽條款的確是最大的問題,民國99年我們在舊制的考試之
中若無法脫穎而出,我們在民國100年就得面臨全新的挑戰。面臨挑戰不難,但前提是法
律系目前都會分組,大部分的學校也都有分,而不同組也會有不同的必修,別的學校名稱
與我們不同,但是在政大分為法學、法制、財經法;拿法學來說好了,必修勞動法社會法
在國家考試之中沒有出現,而在新制考試中出現的卻是繁多的商法,對於已經大三的我們
來說,絕對沒有足夠的時間在去將所有科目都上過一遍,最後輪落的下場就是向補教界求
助。雖然商法於現今社會有很大實益,但對於完全來不及學習的我們,只能認為政府修改
此法案的用意,是悖離學校教育人民的目的,而希望我們從補習這種補救教學的方式下受
到教育,那我覺得乾脆廢除學校。所以至少在這點政府一定要有相關配套措施,否則絕不
贊成增加科目。
再來是對於分階段考試的部分,雖然說申論題可以讓學生有完整的理論架構分析,和選擇
題相較之下是比較有鑑別度的方法,除此之外,分數的高低也比較能突顯;但是,分第一
試的選擇題階段並非就不能篩選學生,且雖然說有選項只是對答案做出印象辨別,但是對
於真的沒有讀過書的學生來說,連有這個選項的印象也不會有,所以用篩選力來說,我覺
得選擇題確有一定鑑別度,並非說完全沒有它的好處。而選擇題可能造成同分的弊端若有
配套措施解決,那此方法非謂不能行。
且申論題在第二試中也會出現,藉由選擇題先篩掉不具備足夠法律專業素養的考生,再用
申論題了解學生對於題目案件的重點是不是能洞悉且做出精闢的論理,更能讓考取執照的
考生是確定有專業法律素養的學生,而經過此二段考試,再經由上述方法由實務界來第三
層篩選,相信是政府可以考慮的做法之一。
然而這裡的問題是第一試合格時間,法案中合格時間為一年似乎過短,若第二試無法通過
又得從第一試再來過,不但浪費資源,又增加考生錄取困難,與上面所述提高錄取率的用
意不符,因此個人認為這個制度需要修改,延長時間是較佳的做法。
最後,希望政府能聽聽我們這些學生及其他多方面的建議,而不是只由一己之意將法案通
過,畢竟這關係到往後法律系學生的出路,且這個制度實施之後對未來法界會發生什麼樣
的變化也還不是可以預見,所以小幅度的改變且聽取人民所需的改變才是適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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