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我們的未來.........................

看板NCCU06_LawLt作者 (CaptainCharisma)時間15年前 (2009/03/15 03: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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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聽聞國家考試將有變革,起初並不抱有太多想法 但詳見其修正內容,勢必對法律系學生之未來有重大影響 而草案之通過又迫在眉睫,因此提出一些看法,希望上位者三思而後行。 我國律師司法官考試之制度,運作已久,其中不論考試之科目、方式、內容等等, 都已經根深柢固。當然,事實上任何制度都有所缺漏,自不待言。 尤其當同一種制度維持的時間過長,必然有僵化之可能。 所謂「法與時轉則治」,法律需不斷因應新理論和實務上新的衝擊而修正,才能 完整執行當初立法之目的,國家考試制度亦然。 修正的原因,當然出於解決現行法不足部份,以求盡善盡美,否則反而破壞法安定性。 若是無法處理舊有問題,甚至修正後弊大於利,有挖東牆補西牆,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之虞,那麼不如維持現狀,或是再行修改為佳。 目前的草案修正方向,在考試方式的修正上,將一試分為選擇和申論二試, 並將律師司法官考試合一;在考試科目上,加入了大量商事科目,其中配分甚至超越 刑法加上刑訴。 查其修正之動機,為減少多次測驗的繁複,將兩試合一;而新創選擇題的測驗方式, 應認其欲在第一階段,就先行淘汰多數基礎能力無法通過認證的考生。 立意雖然良善,但先就律師司法官考試合一而言,是否真能達到篩選適任人員的效果? 我以為不然,律師和司法官在基本業務上差別甚大,舊制考試也針對此種事實, 於考試內容和批閱時加以區別,如律師考試上重視法律中有矛盾或疏漏之處出題, 藉以審查考生是否能妥善運用其所學知識於實務,合乎律師考試鑑定考生是否具有 擔任律師能力之目的。而司法官考試則重在考生對實務見解是否熟悉,於將來若成為法官 及檢察官,能否達到統一判決標準、起訴標準一致等等。 除上述律師考試和司法官考試之目的不同外,目前實務上刑庭法官人員較為短缺, 因此新通過司法官考試的人員,多半成為檢察官及刑庭法官。反之,律師業務中 民事部份佔了相當高比率。本次考試修正之理由中,曾有「與實務結合」之理由。 然而卻忽視律師司法官本質上的重大性質差異,反而背離現實,似有不妥。 試問:若商事法分數極高,而關係檢察官業務上能力重大的刑法及刑訴法上表現不佳 之考生,以商事法之高分「截長補短」,並通過考試,錄取為檢察官,豈不本末倒置? 另就考試科目大量增加商事法律之情形,亦有值得再三探究之處。 如前所述,通過司法官考試者,有相當高之比率成為刑庭法官及檢察官, 因此刑法及刑訴法之重要性昭然若揭,然而草案中商事法律之配分竟又超越之。 修正理由雖稱「與實務結合」,然而以實務上律師執業情形,例如海商法、公平交易法 等等商事法律,實際運用於訴訟上之機會,其實相當罕見。 若逕以我國為商業高度發展社會為由而修正,稱「與實務結合」,顯與實務運作不符。 而海商法適用情形甚少,似應予以淘汰,而竟保留為考試科目之一,亦有可議之處。 此外,現行實務上應用更多之勞動法,卻未被選定為考試科目。曾於勞動法上課中, 聽聞老師指出,許多法官及律師對勞動法的理解不足,因此有勞動法案件時相當困擾。 我國現今勞動法及對勞工保障之發展,實有不足,而相關議題於面臨金融海嘯之時, 更顯重大,而未被選為考試科目,以我國向來「考試引導教學」之情形, 勞動法之重要性,恐怕仍受忽視,而更加背於「與實務結合」之目的。 而刑訴法及刑法之配分比例偏低,商事法律配分偏高之事實,同時再點出一項議題。 即考生能力有限,就算以舊制考試較少之科目,考生也未必能將實務上重要性極高 之刑訴法、刑法等等基本科目研究至相當水準,蓋其本身學習上難度就已較高。 而加入商事法律後,顯然商事法律取分較上述科目容易,考生於分配準備時間上, 自然趨利避害,造成刑訴法、刑法等重要科目之程度反而相對不佳。 因而與理想中,學生不但具備舊制科目之基本能力,同時又有商事法學知識之願景 背道而馳。同樣的容量,若欲增加廣度,就會犧牲了深度,如此適得其反的結果, 是否為國家考試改革者所樂見之方向?似有手段不合目的性之弊。 除前述各論點外,若國家考試真欲改革,尚需正視夕陽條款之問題。 蓋我國學生選擇升學志願同時,自然將未來出路視為重要選擇標準之一。 以我國社會現實情形觀之,對目前在校的法律系所學生而言,國家考試為其必經之路。 因此考試制度的變革必定影響其志願選擇,以及生涯規劃,畢竟大學是訓練專業能力 的重要階段。倘若於95年夏天,大學指考放榜時我已預見今天的考試變革, 我勢必不會選擇法學組,而是財經法組,甚至毫不考慮選填法律系。 若是法學組之相對必修科目,如社會法、勞動法之重要性不如財經法組必修 之商事法律科目;那麼法學組修習這些科目時,豈不正虛擲光陰? 需知學校所開課程,依組別不同,各組必修科目衝堂所在多有。 倘若商事法律能力為國家考試必備,那麼是否可將該項科目列為系必修科目? 此時影響牽連之大甚明,以草案通過後民國100年即實施之速,對在校生相當不利。 於一般情形下,法律系所畢業學生,於畢業應屆考上甚屬罕見,以現在三年級學生而言, 畢業應屆無法考取,則勢必面對新制考試。而該批學生,於學校中既已舊制考試為目標, 課程之規劃自然亦從之。如何能於短短一年間將新制考試新增之科目悉數掌握? 豈非斷絕以舊制考試為課程選擇依據之在校生,其應國家考試之出路? 若執意通過新制,則夕陽條款等配套措施,應予在校學生更寬容之空間為佳。 最後,於此提出一些國家考試制度改革方向之建議,望改革者參考。 首先,將進入司法實務界之資格門檻降低,以市場取向為淘汰機制同時促進取得專業能力 之自我動機。例如律師資格取得容易,只需數項基本法學科目之考試即可取得, 唯面對業務上各項法律專業問題,如本次草案欲加入之商事法律知識, 則由個人自行選擇是否加以研究。蓋具此技能者,於業務上必能獲得更多工作機會。 於此,實務上不適任者以及罕用之法律,則受市場機制自然淘汰。 如此能達「與實務結合」之實質目標,免於捨本逐末。 而個人亦能自行於專精項目間發展,畢竟於個案處理情形,廣度遠不如深度重要; 而司法官亦能專精於重要法律項目,充分發揮憲法保障人民之各種基本權。 並能同時舒緩因科目眾多所致,學生大量補習及購買教科書應付考試之壓力, 最終杜絕補習班及書商藉機圖利之惡性循環。 意見如上,供國家考試制度改革者參考,亦請不吝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9.239.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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