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洪案] 禁閉構成凌虐與否
※ 引述《teamax (騎兵的騎英)》之銘言:
: → MsKing:簡單一個邏輯 沒下午的操練洪就不會死 你是要怎麼把洪的死 03/11 01:27
: → MsKing:算在陳的操練上 03/11 01:27
可是陳員身為禁閉室管理人員,下午是否操練是可以預見和知情的
相反下午因為其他因素不可操練,才是無法預見的,可否預見應該
和他的身分做連結
我從來沒搭乘過特殊班次,而該班次也不會在一般火車時刻表出現
那麼你要連結說我可以預見,就非常免強,反之如果我搭乘過或是
我本身即為相關業務人員,那麼則必定可以預見
這是新聞稿中法官對於542軍官辯解的回答和判刑依據,但卻不作為
兩者連結之證據非常免強
: → EatMe37:或者說 換成你是269禁閉單位 看到542這樣程序送人來 你操 03/11 01:44
: → EatMe37:不操!? 03/11 01:44
這是一個問題,從法官的講法看來,我認為269或許是善意第三者,
他們可能認為542送人來了,既然他們趕送那代表人應該沒問題,所
以操,這點可以和新聞稿中的第一部分連結,可以看到新聞稿中的
內容,法官和檢察官並不認為所謂的虐待適用於其他人員
但是操練又是同時進行的,卻又認定執行同樣操練對於洪員是虐待
判決內容僅針對洪員而已,但是另外三人並沒有出現在判決內容中
如同屬虐待的話,也應該出現另外三人,變成陳員虐待洪員和其他
三人等等,如果一罪一罰對於其他三人的凌虐卻無處罰很奇怪
: → MsKing:同理戒護士只負責操人 人怎麼進來的也不干他的事 03/11 01:50
: → MsKing:反正你無法把犯意連結不可能成立凌虐 03/11 01:52
: → MsKing:送禁閉不等於凌虐 03/11 01:52
: → MsKing:台灣沒有合法凌虐這種東西 不要在扯送禁閉=凌虐了 03/11 01:53
這點應該是說,法官認為,同樣的做法對於其他禁閉生是合理的
: → MsKing:但是這行為對洪來說已經是凌虐了=>就是推測之詞而已 03/11 01:56
但這不是推測之詞是法院已經判決新聞稿的內容,而作犯意連結
就要回頭去看體檢內容,269可能認為洪員符合,但是他是否符合
是取決於送禁閉的單位,只有原單位拿著體檢表看了才知道是否
符合並且可以藉由客觀的醫療資訊判斷
其次禁閉並不是今年才有的制度,而是行之有年,法官以類似的理
由認定542必須為妨礙自由負責,同理542之軍官服役多年又如何可
以證明對於禁閉室之內容完全不清楚呢?
這很明顯不符常理不是嗎?徐姓軍官可能還比較有理由可以說他不
清楚,因為根據新聞稿他有特別去詢問流程,攻防可以以此來打徐
姓軍官不清楚禁閉內容
: 推 MsKing:合法送進去就可以凌虐喔? 哪招啊? 03/11 02:02
: → EatMe37:而且凌虐的成立要件並非程序合不合法 而是行為夠不夠成 03/11 02:02
: 推 MsKing:環境一樣差只要程序合法就不是凌虐? 03/11 02:04
應該是說,只有在程序合法下才可以主張兩者間無犯意的聯繫
也可以主張542軍官完全無法預見後續洪員的死亡可能
檢警調已違法拘禁和違法起訴的方式,以殺人罪起訴一名無辜百姓
卻已無可能預見其被判處死刑來作犯意切割,把判處死刑的責任和
導致嫌犯死亡的責任推給法官和法警?這怎麼也繞不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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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2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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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點弄錯我講的東西了,我是說從新聞稿內容來看,法官認定
同時被操練的四個人中,這種操練方式只對於洪員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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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新聞稿的內容,怎麼操和程序有關聯性,因為它只認為對於洪員是虐待
但對於其他人不是,那麼洪員接受同樣的操練之原因就與程序友直接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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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家辯護律師?目前是兩組人馬,一組是軍事檢察官,另一組是桃園地檢署
因為這是公訴罪,軍事檢察官被擺平後就由桃檢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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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被打槍,因為強硬切割兩者之間的關係,基本上等於否定國際法院的羅馬章程
原因是一個人不可能實際執行十萬人的屠殺,但是他的命令卻可能間接導致一整個
種族被屠殺
以此延伸,我叫一個殺手去殺人,是不是可以因為不是我動手的所以判很輕呢?
甚至可以辯解,以正常人的知識斷不會執行我的命令,因此我無法預見目標是否
會死亡?既然無法預見那麼就不是企圖殺人了,某位被告在庭上講開玩笑就有點
這個意思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1.102 (03/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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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講的東西就是判決奇怪的地方,首先部分人做切割,應注意而未注意
與死亡無關,這是部分人士再切割的點,以此切割有資料可以客觀判斷
的軍官無罪,反而是只能目試的士官幾乎中獎,這點和玻璃娃娃的判決
有出入
其次你講的點從另一面來看,以新聞稿的內容,法官認定其他戒護士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構不成虐待,反之陳員的行為及構成虐待,再以陳員
的判決來說,法官僅針對其中洪員的操練是虐待,反而其他三員禁閉生
同時遭到操練卻不是虐待
也就是依據新聞稿法官認定陳員有針對洪員進行虐待之實,這就很奇怪
了,為什麼一個無關士官,各位所說完全沒有犯意連結,一個無關路人
會針對某人進行虐待呢?但是卻不追究這個點?
再從新聞稿針對陳員的起訴內容,可以看到檢察官認定陳員所為即為虐
待,針對四人進行虐待,但是熟之禁閉室流程和操練的各級軍官全部沒
事?同法相關軍官隱匿不報也要懲罰的還是刑法
依法必須預見殺手會實際執行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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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禁閉室的相關都有相關規定,而軍官長期任職本來就應對相關
程序有詳知之了解,而洪員的體檢報告及屬於應注意的客觀報告,應注意而未注
意本來就應該以過失論,再結合法官判決,故意的未注意那更應該以蓄意論
同案法官針對542軍官的反駁,即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其身分來論定,542軍官
所言不知道禁閉室規定,也不知道不能送禁閉為假
也就是我講的理由其實法官都有用,都在新聞稿中有呈現可以在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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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
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至於XX致死罪?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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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結果論?那沒人死沒人傷,能夠上殺人罪嘛?還是要用殺人未遂罪辦?
結果有人死亡,死者是主體,就要用殺人罪開始偵辦,採用消去法,找不到
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殺人罪,那就是消去殺人罪這樣一個個往下找,而不是
採用推論法單純以所謂的因果關係尋找,台灣有判例,殺人罪與凶嫌和被害
者認不認識存在因果關係與否沒關連,恐怖份子殺人也未必需要存在因果關
係不是嘛?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6.168 (03/15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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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不能夠作為判決的決定性證據,現有的證據方法,除非可以心靈操控
那種超現實的手法,也不可能探知是否有意欲,而多數的嫌疑人都會說他
並沒有殺人的意圖,請問殺人罪怎麼判決?
以前面的案例來說如踹人被火車撞,主體就是有人死亡,那就是從殺人罪
開始偵辦,首先火車站沒人,那自然不可能是因為擁擠把人推下去,其次
因為人煙稀少也不存在認錯人的說法,再者我的身分有沒有可能得知火車
會進站?搭乘過故有可能,而火車是不是很容易撞死人,是
綜合前面的內容,要判決我是非故意把人推下去致使其死亡,是無理由的
因為消去法已經消去刑法中關於其他意外殺人的罪名,只剩下殺人罪了
而你所說的其他致死罪,也同樣如前面的方式來論斷,比方闖紅燈是故意
闖紅燈還是無意闖紅燈?像之前有個交通號誌有問題的地段,要說他是故
意闖紅燈結果駕駛撞死人那就無法用所謂殺人罪論處,因為它無可能發現
現在是紅燈
他故意闖紅燈然後撞死人了,接著我門要看看他是否遵守行車的規則,比
如他都一直開在馬路中間,結果被撞了車輛翻滾在撞死人,他無可能預期
他一定會被撞擊,而即便撞擊後還要剛好撞死人,這也是非常困難的,那
就是意外了,當然有辦法舉證他可以計算這些過程那就不是意外而是殺人
也就是並不是說死人了就醫定是殺人罪,而是死人了偵辦要從殺人罪開始
偵辦,檢察官要用消去法去找出罪名,或者是不起訴,而以此方法找出來
足已佐證這個罪名的證據要能夠說服法官
或者是要讓法官找不到其中的漏洞來論斷這是有疑慮的
還有拿槍打四支未必是傷害故意,某甲原本就是要殺死某人,結果技術太差
打到股動脈,或是某甲要殺死某乙結果誤認某丙將其殺害,而要以槍械認定
是傷害故意,比如我近距離開槍足以瞄準特定概略部位射擊,反支我躲遠遠
的持手槍針對性的射擊,當然就是殺人開始,即便我故意打腿萬一我有相關
醫學背景有辦法判斷打哪裏必死呢?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8.117 (03/16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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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連結,因為舉例是說深夜,也就是一班人認為,不會有火車經過的時間
把人踢下鐵軌的原因非常多,不能用掉下鐵軌就一定會死的論定來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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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行政法院撤消的案子,根據現場狀況及行車紀錄器內容,判定駕駛人無法判斷
交通號誌,也就是他並不是蓄意闖紅燈撤銷該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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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一定,法院的判例並沒有說,開幾槍才叫做真的要殺人,醫學上也沒有
相關的報告證明殺一個人要開幾槍,也有開很多槍被判過失殺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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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是這樣走的,要按照結果他的行為他的身分等等所有相關的地方,來
論定是不是所謂的蓄意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6.172 (03/17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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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他綁起來只是要嚇嚇他呢?這是很多虐待致死案或是過失致死案會出現的辯解
也有去開槍掃射打死人的辯稱只是要嚇嚇對方,我還是回到前面講的,客觀就是要
和他本身作連結,和法律等相關事項做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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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少爺案的判決全文請你自己去看,重點在垃圾車司機的判決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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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是判例,最高法院就是用這個理由發回更審,這個判例很有名
每次公務員考試有相關法條很多都會出現,過失傷人和過失致死罪好像
是台上591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1.147 (03/18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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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37台上2318還有民74台上591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0.76 (03/18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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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東西?我是說他在現場開很多槍結果無關人死亡,恩算了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37.68 (03/1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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