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洪案] 禁閉構成凌虐與否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竹碳烏龍)時間10年前 (2014/03/12 02:09), 編輯推噓16(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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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eamax (騎兵的騎英)》之銘言: : → MsKing:簡單一個邏輯 沒下午的操練洪就不會死 你是要怎麼把洪的死 03/11 01:27 : → MsKing:算在陳的操練上 03/11 01:27 可是陳員身為禁閉室管理人員,下午是否操練是可以預見和知情的 相反下午因為其他因素不可操練,才是無法預見的,可否預見應該 和他的身分做連結 我從來沒搭乘過特殊班次,而該班次也不會在一般火車時刻表出現 那麼你要連結說我可以預見,就非常免強,反之如果我搭乘過或是 我本身即為相關業務人員,那麼則必定可以預見 這是新聞稿中法官對於542軍官辯解的回答和判刑依據,但卻不作為 兩者連結之證據非常免強 : → EatMe37:或者說 換成你是269禁閉單位 看到542這樣程序送人來 你操 03/11 01:44 : → EatMe37:不操!? 03/11 01:44 這是一個問題,從法官的講法看來,我認為269或許是善意第三者, 他們可能認為542送人來了,既然他們趕送那代表人應該沒問題,所 以操,這點可以和新聞稿中的第一部分連結,可以看到新聞稿中的 內容,法官和檢察官並不認為所謂的虐待適用於其他人員 但是操練又是同時進行的,卻又認定執行同樣操練對於洪員是虐待 判決內容僅針對洪員而已,但是另外三人並沒有出現在判決內容中 如同屬虐待的話,也應該出現另外三人,變成陳員虐待洪員和其他 三人等等,如果一罪一罰對於其他三人的凌虐卻無處罰很奇怪 : → MsKing:同理戒護士只負責操人 人怎麼進來的也不干他的事 03/11 01:50 : → MsKing:反正你無法把犯意連結不可能成立凌虐 03/11 01:52 : → MsKing:送禁閉不等於凌虐 03/11 01:52 : → MsKing:台灣沒有合法凌虐這種東西 不要在扯送禁閉=凌虐了 03/11 01:53 這點應該是說,法官認為,同樣的做法對於其他禁閉生是合理的 : → MsKing:但是這行為對洪來說已經是凌虐了=>就是推測之詞而已 03/11 01:56 但這不是推測之詞是法院已經判決新聞稿的內容,而作犯意連結 就要回頭去看體檢內容,269可能認為洪員符合,但是他是否符合 是取決於送禁閉的單位,只有原單位拿著體檢表看了才知道是否 符合並且可以藉由客觀的醫療資訊判斷 其次禁閉並不是今年才有的制度,而是行之有年,法官以類似的理 由認定542必須為妨礙自由負責,同理542之軍官服役多年又如何可 以證明對於禁閉室之內容完全不清楚呢? 這很明顯不符常理不是嗎?徐姓軍官可能還比較有理由可以說他不 清楚,因為根據新聞稿他有特別去詢問流程,攻防可以以此來打徐 姓軍官不清楚禁閉內容 : 推 MsKing:合法送進去就可以凌虐喔? 哪招啊? 03/11 02:02 : → EatMe37:而且凌虐的成立要件並非程序合不合法 而是行為夠不夠成 03/11 02:02 : 推 MsKing:環境一樣差只要程序合法就不是凌虐? 03/11 02:04 應該是說,只有在程序合法下才可以主張兩者間無犯意的聯繫 也可以主張542軍官完全無法預見後續洪員的死亡可能 檢警調已違法拘禁和違法起訴的方式,以殺人罪起訴一名無辜百姓 卻已無可能預見其被判處死刑來作犯意切割,把判處死刑的責任和 導致嫌犯死亡的責任推給法官和法警?這怎麼也繞不過去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220.197

03/12 13:24, , 1F
法官認定陳毅勳是凌虐 其他不是
03/12 13:24, 1F

03/12 13:24, , 2F
這代表什麼? 怎麼操才是重點
03/12 13:24, 2F
你有點弄錯我講的東西了,我是說從新聞稿內容來看,法官認定 同時被操練的四個人中,這種操練方式只對於洪員是虐待

03/12 13:26, , 3F
程序是一回事 裡面怎麼操是另一回事 今天檢警調同法院違法
03/12 13:26, 3F
從新聞稿的內容,怎麼操和程序有關聯性,因為它只認為對於洪員是虐待 但對於其他人不是,那麼洪員接受同樣的操練之原因就與程序友直接關係了

03/12 13:27, , 4F
羈押一個人 結果他在看守所內掛掉 請問誰要為他的死負責?
03/12 13:27, 4F

03/12 13:27, , 5F
是看守所要負責不是檢警調
03/12 13:27, 5F

03/12 14:25, , 6F
哪裡可以找到洪家辯護律師的論點嗎..蠻懷疑這些奇怪的
03/12 14:25, 6F

03/12 14:25, , 7F
的論點洪家律師敢不敢用
03/12 14:25, 7F
洪家辯護律師?目前是兩組人馬,一組是軍事檢察官,另一組是桃園地檢署 因為這是公訴罪,軍事檢察官被擺平後就由桃檢偵辦

03/12 14:29, , 8F
就是繼續被打槍而已 律師說ㄧ百次有罪都是屁
03/12 14:29, 8F
不會被打槍,因為強硬切割兩者之間的關係,基本上等於否定國際法院的羅馬章程 原因是一個人不可能實際執行十萬人的屠殺,但是他的命令卻可能間接導致一整個 種族被屠殺 以此延伸,我叫一個殺手去殺人,是不是可以因為不是我動手的所以判很輕呢? 甚至可以辯解,以正常人的知識斷不會執行我的命令,因此我無法預見目標是否 會死亡?既然無法預見那麼就不是企圖殺人了,某位被告在庭上講開玩笑就有點 這個意思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1.102 (03/12 16:45)

03/12 21:18, , 9F
那其他戒護士怎不是虐待? 代表操的方式才是標準
03/12 21:18, 9F

03/12 21:22, , 10F
你根本無法回答怎麼只有一個戒護士構成虐待 其他沒有
03/12 21:22, 10F

03/12 21:25, , 11F
我叫一個殺手去殺人怎麼會對死亡無預見? 不要再搞笑了
03/12 21:25, 11F

03/12 21:25, , 12F
怎麼操和程序有關聯性=>你如何解釋只有一個戒護士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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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2 21:26, , 13F
其他不是?
03/12 21:26, 13F

03/12 21:26, , 14F
不能送禁閉就是虐待 那操過他的全部都是虐待才對
03/12 21:26, 14F
你講的東西就是判決奇怪的地方,首先部分人做切割,應注意而未注意 與死亡無關,這是部分人士再切割的點,以此切割有資料可以客觀判斷 的軍官無罪,反而是只能目試的士官幾乎中獎,這點和玻璃娃娃的判決 有出入 其次你講的點從另一面來看,以新聞稿的內容,法官認定其他戒護士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構不成虐待,反之陳員的行為及構成虐待,再以陳員 的判決來說,法官僅針對其中洪員的操練是虐待,反而其他三員禁閉生 同時遭到操練卻不是虐待 也就是依據新聞稿法官認定陳員有針對洪員進行虐待之實,這就很奇怪 了,為什麼一個無關士官,各位所說完全沒有犯意連結,一個無關路人 會針對某人進行虐待呢?但是卻不追究這個點? 再從新聞稿針對陳員的起訴內容,可以看到檢察官認定陳員所為即為虐 待,針對四人進行虐待,但是熟之禁閉室流程和操練的各級軍官全部沒 事?同法相關軍官隱匿不報也要懲罰的還是刑法 依法必須預見殺手會實際執行才算

03/13 02:07, , 15F
就算542軍官知道禁閉室環境和操課狀況又如何 還是會被打槍
03/13 02:07, 15F

03/13 02:09, , 16F
就算"讓BMI超標者送禁閉"算是一種虐待好了 也一樣被打槍
03/13 02:09, 16F

03/13 02:11, , 17F
因為你無法證明542范姓士官等人知道洪BMI超標
03/13 02:11, 17F

03/13 02:13, , 18F
若真要為BMI負責 也只有送禁閉前審核洪體檢報告的醫官而已
03/13 02:13, 18F

03/13 02:15, , 19F
除此之外其他542人等 跟BMI多少一點關係都沒有
03/13 02:15, 19F

03/13 02:21, , 20F
審核洪員身體狀況既非權責範圍也非禁閉原因 何有預見可能
03/13 02:21, 20F

03/13 02:23, , 21F
是決定送禁閉之後 才會有體檢 體檢審核OK 才執行禁閉
03/13 02:23, 21F

03/13 02:25, , 22F
既然送禁閉的決定是在體檢之前 你說的"預見BMI過高者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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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3 02:25, , 23F
閉室惡劣環境下會出事"根本不成立
03/13 02:25, 23F

03/13 02:31, , 24F
你所謂"程序不合法"的部份只有"帶手機就送禁閉"這部份
03/13 02:31, 24F

03/13 02:36, , 25F
後續"準備關禁閉-送體檢-體檢結果審核-執行禁閉"是OK的
03/13 02:36, 25F

03/13 02:39, , 26F
而與死因有關的BMI 是上述後續部份中應注意未注意
03/13 02:39, 26F

03/13 02:43, , 27F
所以"不合法之程序"無法與後續BMI判定、禁閉室操練有連結
03/13 02:43, 27F

03/13 02:46, , 28F
換言之 若542醫官審核體檢時有注意到洪員BMI超標提出警告
03/13 02:46, 28F
應注意而未注意,禁閉室的相關都有相關規定,而軍官長期任職本來就應對相關 程序有詳知之了解,而洪員的體檢報告及屬於應注意的客觀報告,應注意而未注 意本來就應該以過失論,再結合法官判決,故意的未注意那更應該以蓄意論 同案法官針對542軍官的反駁,即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和其身分來論定,542軍官 所言不知道禁閉室規定,也不知道不能送禁閉為假 也就是我講的理由其實法官都有用,都在新聞稿中有呈現可以在去看看

03/13 02:47, , 29F
士官可以關緊閉???
03/13 02:47, 29F

03/13 02:47, , 30F
、269禁閉室操課時有注意洪員身體狀況 那麼即使542范等人
03/13 02:47, 30F

03/13 02:48, , 31F
e是志願役嗎?
03/13 02:48, 31F

03/13 02:49, , 32F
以不合法程序(帶手機就禁閉、士官關禁閉等)送禁閉 也不會
03/13 02:49, 32F

03/13 02:50, , 33F
造成洪員死亡之結果...也就是在法律上根本無法連結因果
03/13 02:50, 33F
還有 76 則推文
還有 16 段內文
03/14 22:17, , 110F
有人死亡就是殺人 你可以繼續堅持沒關係
03/14 22:17, 110F

03/14 22:17, , 111F
你還沒回答XX致死罪是怎麼回事呢XD
03/14 22:17, 111F

03/14 22:18, , 112F
不知情幫助犯是被幫助的人不知情 可不是幫助他人的那個人
03/14 22:18, 112F

03/14 22:19, , 113F
不知情 刑法沒有過失幫助犯這種東西
03/14 22:19, 113F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 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至於XX致死罪?

03/15 03:22, , 114F
最好是結果論 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連結的上結果才行
03/15 03:22, 114F
不用結果論?那沒人死沒人傷,能夠上殺人罪嘛?還是要用殺人未遂罪辦? 結果有人死亡,死者是主體,就要用殺人罪開始偵辦,採用消去法,找不到 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有殺人罪,那就是消去殺人罪這樣一個個往下找,而不是 採用推論法單純以所謂的因果關係尋找,台灣有判例,殺人罪與凶嫌和被害 者認不認識存在因果關係與否沒關連,恐怖份子殺人也未必需要存在因果關 係不是嘛?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6.168 (03/15 21:04)

03/15 22:02, , 115F
照你的說法根本可以把xx致死罪全部廢掉 什麼傷害致死 重傷
03/15 22:02, 115F

03/15 22:03, , 116F
致死 搶奪致死等都可以廢了 反正都是殺人罪
03/15 22:03, 116F

03/15 22:04, , 117F
因果關係跟認不認識本來就沒關係 認不認識是動機問題
03/15 22:04, 117F

03/15 22:04, , 118F
ㄧ個人的行為到底是殺人故意還是傷害故意要從他的行為來看
03/15 22:04, 118F

03/15 22:06, , 119F
拿槍打頭打身體幾乎都是直接認定殺人故意 拿槍打四肢多是認
03/15 22:06, 119F

03/15 22:07, , 120F
定傷害故意 不是有預見可能性就是故意 故意除了有認知還要
03/15 22:07, 120F

03/15 22:08, , 121F
有意欲 你的說法如果可以成立 以後超速撞死人 闖紅燈撞死人
03/15 22:08, 121F

03/15 22:08, , 122F
全部都是殺[人罪
03/15 22:08, 122F
自白不能夠作為判決的決定性證據,現有的證據方法,除非可以心靈操控 那種超現實的手法,也不可能探知是否有意欲,而多數的嫌疑人都會說他 並沒有殺人的意圖,請問殺人罪怎麼判決? 以前面的案例來說如踹人被火車撞,主體就是有人死亡,那就是從殺人罪 開始偵辦,首先火車站沒人,那自然不可能是因為擁擠把人推下去,其次 因為人煙稀少也不存在認錯人的說法,再者我的身分有沒有可能得知火車 會進站?搭乘過故有可能,而火車是不是很容易撞死人,是 綜合前面的內容,要判決我是非故意把人推下去致使其死亡,是無理由的 因為消去法已經消去刑法中關於其他意外殺人的罪名,只剩下殺人罪了 而你所說的其他致死罪,也同樣如前面的方式來論斷,比方闖紅燈是故意 闖紅燈還是無意闖紅燈?像之前有個交通號誌有問題的地段,要說他是故 意闖紅燈結果駕駛撞死人那就無法用所謂殺人罪論處,因為它無可能發現 現在是紅燈 他故意闖紅燈然後撞死人了,接著我門要看看他是否遵守行車的規則,比 如他都一直開在馬路中間,結果被撞了車輛翻滾在撞死人,他無可能預期 他一定會被撞擊,而即便撞擊後還要剛好撞死人,這也是非常困難的,那 就是意外了,當然有辦法舉證他可以計算這些過程那就不是意外而是殺人 也就是並不是說死人了就醫定是殺人罪,而是死人了偵辦要從殺人罪開始 偵辦,檢察官要用消去法去找出罪名,或者是不起訴,而以此方法找出來 足已佐證這個罪名的證據要能夠說服法官 或者是要讓法官找不到其中的漏洞來論斷這是有疑慮的 還有拿槍打四支未必是傷害故意,某甲原本就是要殺死某人,結果技術太差 打到股動脈,或是某甲要殺死某乙結果誤認某丙將其殺害,而要以槍械認定 是傷害故意,比如我近距離開槍足以瞄準特定概略部位射擊,反支我躲遠遠 的持手槍針對性的射擊,當然就是殺人開始,即便我故意打腿萬一我有相關 醫學背景有辦法判斷打哪裏必死呢?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8.117 (03/16 02:50)

03/16 12:00, , 123F
把人丟到鐵軌有沒有殺人故意根本不用看身分 除非你是三歲
03/16 12:00, 123F

03/16 12:00, , 124F
小孩或有精神障礙
03/16 12:00, 124F
需要做連結,因為舉例是說深夜,也就是一班人認為,不會有火車經過的時間 把人踢下鐵軌的原因非常多,不能用掉下鐵軌就一定會死的論定來判案

03/16 12:01, , 125F
闖紅燈還分故意跟過失 你可以在好笑一點
03/16 12:01, 125F
前幾天行政法院撤消的案子,根據現場狀況及行車紀錄器內容,判定駕駛人無法判斷 交通號誌,也就是他並不是蓄意闖紅燈撤銷該罰單

03/16 12:03, , 126F
開槍也不會只開一槍 真要殺人卻打到腿也不會只開一槍
03/16 12:03, 126F
這不一定,法院的判例並沒有說,開幾槍才叫做真的要殺人,醫學上也沒有 相關的報告證明殺一個人要開幾槍,也有開很多槍被判過失殺人的

03/16 12:04, , 127F
故意闖紅燈就違反行車的規則了 後面發生的事全部都有預見
03/16 12:04, 127F

03/16 12:04, , 128F
可能性 撞到人或被撞到全部都可預見
03/16 12:04, 128F

03/16 12:05, , 129F
誰在根你扯自白啊 有沒有故意本來就是從行為與客觀環境來看
03/16 12:05, 129F
法院不是這樣走的,要按照結果他的行為他的身分等等所有相關的地方,來 論定是不是所謂的蓄意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06.172 (03/17 03:35)

03/17 13:44, , 130F
把人踢下鐵軌不會直接有殺人故意 你把他綁起來或把他打傷
03/17 13:44, 130F

03/17 13:44, , 131F
讓他無法動彈才有
03/17 13:44, 131F
我把他綁起來只是要嚇嚇他呢?這是很多虐待致死案或是過失致死案會出現的辯解 也有去開槍掃射打死人的辯稱只是要嚇嚇對方,我還是回到前面講的,客觀就是要 和他本身作連結,和法律等相關事項做連結

03/17 13:45, , 132F
還在身分 你繼續凹啦 有夠難看
03/17 13:45, 132F
葉少爺案的判決全文請你自己去看,重點在垃圾車司機的判決上面

03/17 13:46, , 133F
還有 開好幾槍絕對不可能判過失致死 還過失殺人哩zzzz
03/17 13:46, 133F
事實上這是判例,最高法院就是用這個理由發回更審,這個判例很有名 每次公務員考試有相關法條很多都會出現,過失傷人和過失致死罪好像 是台上591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1.147 (03/18 01:22)

03/18 01:39, , 134F
台上591? 哪一年的台上591?
03/18 01:39, 134F

03/18 01:40, , 135F
開好幾槍至少會有傷害 不可能只有過失致死
03/18 01:40, 135F
民37台上2318還有民74台上591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20.76 (03/18 10:10)

03/18 21:35, , 136F
74台上591講的是打擊錯誤 打擊錯誤跟對同一人開好幾槍跟
03/18 21:35, 136F

03/18 21:35, , 137F
本是兩回事 你連判例都看不懂...
03/18 21:35, 137F
什麼東西?我是說他在現場開很多槍結果無關人死亡,恩算了 ※ 編輯: mshuang 來自: 111.251.237.68 (03/1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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