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軍隊人權 vs 軍隊紀律

看板Militarylife作者 (Crystal~++)時間10年前 (2013/08/07 02:43), 編輯推噓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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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誤會了吧。 這次修改《軍事審判法》,是指以後軍人法軍法,要交給民間法院來判。 並沒有修改《陸海空軍刑法》和《陸海空軍懲罰法》。 (關禁閉一樣在,沒有廢除) 以前因為軍中階級嚴明,加上又是人治,所以高官幾乎不受軍法的約束。 (因為軍法官可能還要叫他學長) 事實上,改回民間法院判的話,反而會更嚴格。 你有看過《陸海空軍刑法》和《陸海空軍懲罰法》嗎? : 服役了半年,就把自己當老兵,專職技能都不會 →觸犯《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九項:怠忽職責或託故圖免勤務者→送民間法院審理 : 作文簿不寫,反而帶著國考參考書在看 →觸犯《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十七項:不守規定秩序或時間者。(沒寫日記算是不守 規定)→送民間法院審理 : 體能也不符規定還竄改成績,體重胖了好幾十公斤 →偽造公文書罪?或是登載不實罪?這個有請懂法律的大大解釋@@ : 要他揹值星不好好溝通直接抗命 →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 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送民間法院審理 →觸犯《陸海空軍懲罰法》第8條第一項:冒犯長官或肆意詆毀者→送民間法院審理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另外,新聞中的佐憲如果真的讓民間法院判的話,會有什麼罪呢? 《陸海空軍刑法》 不假外出→第42條:長官擅離部屬、配置地或擅自遷移部隊駐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不該關的人抓去關禁閉→第45條: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報復退伍座談的陳情→第46條: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 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陸海空軍懲罰法》 吃喝嫖賭樣樣來→第8條第二項:言行不檢,有損軍譽者。 內務不整→第8條第二一項:違反整潔規定者。 一個月有17天在外面玩→第8條第二○項:請假逾限者。 火速關禁閉→第8條第一○項:辦理公務,不遵法令程序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60.206 ※ 編輯: christopherl 來自: 123.194.160.206 (08/07 02:53)

08/07 07:14, , 1F
沒領導加給不能背值星
08/07 07:14, 1F

08/07 08:26, , 2F
沒領導加給不能背值星XD
08/07 08:26,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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