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禁止某ID推文的好處與壞處.
妨害秘密罪規定於《中華民國刑法》。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
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者。
非公開的分身ID不知道適不適用這個
如果你的拒絕底下有其本尊的分身ID
對方用這個理由提起訴訟
不知道 那個說拒絕得會不會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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