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正經] 支付命令修法

看板MenTalk作者 (貢糖新衣)時間9年前 (2015/05/29 00:24), 9年前編輯推噓5(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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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win0711 (達爾文)》之銘言: : 剛好我退伍後在專利事務所混了幾年,專利本身或其他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實務蠻常遇到, : 所以幫忙解釋一下 : 盡量白話,不過還是會長些 : 現在的制度: : 債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寄傳票給兩造通知開庭>開個準備程序庭言詞辯論庭,一般這兩庭 : 完了就收到判決書 : 好了,拿到判決書欠債的也不會自己還錢,所以債主還是要去申請強制執行等等,才能有 : 現金扣現金,有房子扣房子,房子要賣掉才有現金 : 一套跑下來,從提起訴訟到拿到錢,至少都半年吧,這還是完全順順沒波折 : 通常金額大點在訴訟時就會提假扣押,避免欠債的脫產 : 也有判決欠債的分期付款,他大爺付個幾期又失聯了的情況 : 所以支付命令是個便利的程序,直接把訴訟階段省了,證據準備好送去法院,法院確認有 : 債權債務的證明就會通知欠債的,20天期限內不提異議就等於判決完了 : 跑一趟大概1.5個月,跟半年起跳比省時省事,接著就可以進行前面提到判決後的動作 : 說實話,照我的經驗,願意做支付命令的人還不多耶,反而會去猶豫要不要提民事訴訟, : 應該是覺得上法院比較有感覺,欠債的也會比較有壓力,但是又會糾結律師費,上法院會 : 不會撕破臉......etc 這種制度的好處就是所謂的「明案速審」 不只民事法有,刑事法也有 畢竟現在台灣的法律案件多到是目前法律體系消化不完的狀況 至於消化不完的原因 就是司法官的人數無法負荷 台灣最有趣的點在於:該告人的不去告,不必告人的拼命告 所以累積的案件比想像得多...... 去一趟地院或者地檢署就知道,等待看法官或是檢座的人 大概只比去醫院看醫生的病人少一些 : 當年我就在想,如果我放棄未來,卯起來申請對很多資產者的支付命令,總會有人不當一 : 回事,我就可以上下其手了嘿嘿 : 可是我做不到,那是詐騙者在幹的(攤手) : 果不其然啊... : 回到目前的修法方向,就是為了避免更多土雞城事件發生,因此在支付命令具備既判力的 : 條件加一些 : 例如 : 欠債的要窮盡訴訟程序(那不是繞一圈跟提民事訴訟一樣嗎?) : 債主提出原因理由讓法院裁定既判力生效(那不是感覺申請兩次支付命令嗎?) : 欠債的半年沒提異議,既判力生效 : (好處是省了律師費,其他跟提訴訟差不多) : 所以第二個連結陳法官的反應可以理解了吧?XD 如果要避免明案速審可能帶來的後遺症 ─ 「看似明案卻是疑點重重」 自然是要增添層層檢視關卡把關 但一增加了關卡,卻又失去「速審」的能力 而且民事法最頭疼的點應該在於: 不如刑事法還有個最高刑期當作分野 話說回來要搞也不是不行啦 用金額大小當成分界即可 只是這就真的非常偏向實務了 要取多少金額才能使「速審」和現在這種訴訟程序相得益彰 便是法律統計相關的學問和技巧 : 當然,這個方向是對類似土雞城老闆的人多一點保障,就那麼一點...... : 至於為什麼修法草案裡要提到德國跟日本?因為我國跟日本德國同屬於「大陸法系」,所 : 以修法參考他們屬正常現象 這段就不太認同了...... 台灣的修法者是只要想要助長聲勢 隨便哪一國的法律都可以參考 嗯..... 當然參考德國給人的感覺會比較有水準 可是那不過是剛好抓到德國 雖說台灣偏向大陸法系 可是真要說採德日派,也應該是刑法會比較接近 刑訴就已經開始加入一堆英美思維 甚至只是大架構沒有變成英美那一套 然則實際操作內容,有不少是往英美靠攏了 這當然也不少是學界的角力所致 至於民事法, 我記得也是大體系(操作模式,訴訟法部分)偏向大陸法系 實質內容應該也是含了英美學界的見解 真要說台灣的法律和哪國比較相近 那也只是個大概啦...... 畢竟看看立法理由就知道 參酌的國家可說是包羅萬象 : 遙想當年事務所生涯最大的樂趣之一,就是認識各個年輕貌美的單身女律師,下班一起去 : 吃飯,談談人生,談談理想,在對方的眼裡看到跟自己一樣的期待跟緊張...... : 嘖,當初那個跟我會互留便利貼在卷宗裡曖昧無敵的T大法律系校花律師 : 現在已經是兩個小孩的辣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9.190.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32830288.A.5CE.html

05/29 00:31, , 1F
速審法根本是假改革,民粹下的產物就別拿出來談了吧
05/29 00:31, 1F
要看你是講簡式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啦 不過這專有名詞, 我這被質疑過的「是否法律專業人士」就不好意思拿出來獻醜了 而且這本身就是實務界(現實層面)和學界(理想狀態)的角力 實務界人士都覺得: 「喵喵哩!每天上班上到快死了,怎麼感覺案子都沒減少過」 當然會想要用各種方式「吃完」案件 但理想層面當然會希望勿枉勿縱

05/29 00:32, , 2F
其實我滿意外這話題能勾出這麼多討論的(′‧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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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32, , 3F
一個案件多年結不掉,依法就需諭知無罪判決,真的是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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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38, , 4F
這樣挺好 免得老是被說這版上都不正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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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38, , 5F
速審法是刑事妥速審判法,跟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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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似乎不是學術跟實務間角力的問題,是你好像誤用名詞了
05/29 00:39, 6F
我沒有寫「速審法」吧 不過我也沒有大大了解得多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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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明案速審這個在刑事妥速審判法的立法座談有講過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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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40, , 8F
之一,如果你講的是簡式審判程序跟簡易判決處刑,應該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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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段的喵喵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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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向應該有怎樣訴訟程序的踐行,才可確定國家的刑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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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可能對刑事妥速審判法明案速審的說帖印象太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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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我們討論的是不同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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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你氣憤的點啦 顆顆 有學過刑訴都知道簡判被幹到飛天 不過要簡判和簡易程序是兩個類似出發點,執行上卻有差異的程序 這我還是了解的

05/29 00:43, , 13F
因為速審法裡面是沒有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的,
05/29 00:43,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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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倆倒是有點雞同鴨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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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43, , 15F
會講你誤用名詞,是因為你在我速審法下的推文,用了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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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44, , 16F
處刑及簡式審判程序,感到有點突兀,並非刻意冒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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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這個已經離開事務所超過十年的半桶水坐好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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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9 00:44, , 18F
位大大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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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要跟各位大大學習,畢竟才被質疑並且肉搜是否為正統法律人 只是出來拋顆破石頭,期待能引到連城寶玉

05/29 00:49, , 19F
不覺得法律人這三個字很沉重嗎,總覺得能用這三個字的必須
05/29 00:49, 19F

05/29 00:50, , 20F
是個典型,需依法而行,而自稱魯蛇律師感覺比較沒有負擔
05/29 00:50, 20F
敬兄長一句「士不可不弘毅,任重而道遠」 今日隔著螢幕促膝一談即是緣分,期待他日皆恪盡本份

05/29 00:57, , 21F
*.* 超喜歡這串的....眼睛都要發亮了。
05/29 00:57, 21F
※ 編輯: success0409 (118.169.190.20), 05/29/2015 00: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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