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正經] 支付命令修法
※ 引述《OyAlbert (Belphegor)》之銘言:
: http://goo.gl/XAhZre
: http://goo.gl/9BjmVk
: 兩則相關
: 怎麼說呢...
: 如同陳法官所言,房屋漏水,到底該抓漏還是拆屋頂?
: 支付命令的制度缺陷究竟是出在既判力還是事後救濟的過於嚴苛呢?
: 直接仿效德國制度改為兩階段始取得既判力會不會比現在這樣倉促修法來的妥當?
: 可惜支付命令這制度我不是很熟,只隱約覺得現在這樣倉促修法好像不太恰當
: 大家的看法呢?
我對支付命令的執行也沒有很熟悉
不過我剛才大略看了一下修正草案的內容
1.修正確定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
1項、第2項)
猜想修正這條的主因是在於既判力的意義
既判力之通用力(或拘束力),指「確定判決之判斷,不允許重複之效力」。
簡單來說就是為了避免浪費時間。
某甲對某乙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則某甲即不得以相同之理由,對某乙再提
起訴訟。
拿掉了支付命令的既判力,另一方面是為了避免債務人要提出再審時與本條抵觸吧。
2.增訂債務人提起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之訴時,得聲請法院得許其供確實擔保停
止強制執行之救濟途徑。(增訂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
某甲說你欠他100萬,你要主張債權不存在時,請拿出價值100萬的擔保物。
幹,土豪才隨便拿得出來...
這條大概是為了某些正在執行中的案子而設的
3.增訂新法二年過渡期間,舊法時期確定之擬付命令得自新法實施起二年內,依(1)債權
人於督促程序所提出之證物系偽造或變造。(2)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時,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聲明異議。(3)有受較有利益裁判
之證據者。(4)依其情形顯失公平或違法者。…等專屬條款,聲請再審,廢棄原支付命
令。惟考量法律安定性,債務人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已對債權人清償或部份清償之債務,
不適用專屬再審規定為救濟。(增訂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第3項、5項)
本次修正重點...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A走你的財產。
《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2.pdf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
http://www.jrf.org.tw/newjrf/attach01/20150113-3.pdf
至於OyAlbert你說的二階段始取得既判力也是一個點。
我想大概是這樣的吧...
http://goo.gl/RM8C7T 看過支付命令聲請狀的格式後
大概就能理解為何只拿掉既判力,不改成二階段始取得既判力。
因為...表格裡就有說到要以何種方式執行
現在差的只是...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若沒在不變時間(20天內)提出異議時
1.可以如何主張債務不存在 2.如何讓支付命令無效
在我看來,這就是第二階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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