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0元賣門號給詐團 須賠被害人1397萬元
連帶賠償責任最經典的就是民法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是老闆 你的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做了什麼
你大概率會跟你的員工一起賠
比方說你找一個保全幫你看工地 結果這個保全直接回家睡覺
工地東西通通被幹走搬走 業主損失500萬
這個時候保全公司(雇主)就會跟保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業主可以優先跟保全公司要500萬
然後保全公司再去跟這個保全追討500萬
所以連帶賠償責任的目的 就是為了讓被害人能夠盡早得到賠償
假設ABCD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ABCD假設都要各負1/4
但ABC根本沒前 D超有錢 那被害人直接找D先讓他賠全部的
D自己再找ABC去要錢 這個是內部責任分配
反正他媽的 先把被害人的損失全部賠了再說 你們內部怎麼分 干被害人屁事
D追討不到 保全公司追討不到 那就自己認賠阿
反正被害人的損失 賠上就對了
那現在問題就來了
詐騙主謀 幾乎是不可能抓到的 永遠都是抓車手 抓提供戶頭的人
那這些人理論上就是 ABC 沒錢的咖湊一起 但有錢的D根本抓不到
就變成幾個雞巴哥們幫詐騙集團賺錢 但自己背負了所有責任
早就已經被當成棄子了 還在幫人數鈔票
最後就只能做那些領現金的工作 否則匯到戶頭直接被法扣 那還活雞毛
不是跳了 就是去當張文了
然後社會安全網 又要破洞了
對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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