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0元賣門號給詐團 須賠被害人1397萬元
這樣讓我想到以前保證
什麼連帶保證人“法律名詞”
什麼鬼
主嫌逃走
倒楣的信任那主嫌的人
這情、理、法
怎麼辦呢(哈嘍)
不要朋友親人真的最佳(選擇)
好可怕總是逞罰不到主嫌
※ 引述《KanaCoco (一直憧憬著的奇蹟之月)》之銘言
: 連帶責任就是這樣啊
: 今天如果抓的到主嫌 那主嫌賠就活該
: 阿問題就是主嫌跑光光
: 這時候勢必有一個衰小鬼 要出來承擔這個「1397萬元」
: 看是要被騙的人自己吞
: 還是把主嫌以外的犯人抓來賠
: 就只有這兩個選項ㄚ
: 如果你覺得賣帳戶賺300就只要賠300 那就是讓被騙的人自己吞1397萬-300的意思啊
: 阿這兩個人比起來 立法者覺得被騙的人比較可憐 優先保護被騙的人
: 我覺得很正常吧 這不算法律人奇怪邏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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