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北捷運路線圖 iCash 悠遊卡

看板MRT作者 (Finska)時間13年前 (2010/12/15 18:41), 編輯推噓21(25449)
留言78則, 2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現在真的要發篇澄清文了... 首先,感謝廣大群眾的支持, A4版本果然如預期的掌握下,獲得全面性的推廣。 不僅網友們大力宣傳, 在媒體上也有一些的曝光度。 (連高鐵局的機場捷運宣傳短片都有用喔)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08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0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2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4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6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61360618 ------ 接下來就要講嚴肅的事了。 有不少網友發現房仲業者會使用我的路線圖, 這基本上是有經過本人同意的。 (在網誌上留言或寄信箱) 今年11月(大概吧)的住展雜誌也經同意後重製、並留下出處。 而某些候選人的文宣上出現的, 除了台北市五選區的吳姓候選人, 發文宣第一天被網友存證通知我後, 打電話過去糾正,事後加上出處外, 其餘"都沒有"經過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 http://i.imgur.com/KIQmf.jpg
http://ppt.cc/w_f3 其實個人強烈懷疑朱某的三環三線示意圖也是"參考"第12版的圖。 http://estock.marbo.com.tw/images/photo/892/001.jpg
(看劍南路的角角位置和東門金三角就略知一二啦, 而且哪有右邊那麼空、左邊擠得不成比例的畫法...有啦,不然圖怎麼生出來的) ------ http://ppt.cc/Z@TB 不過這個i-cash實在是有夠扯。 很明顯,一般路線過大的圓圈是未來三期路網的轉乘站啊。(而且連內圈都沒改掉) 劍南路角角、東門金三角、松山線信義線終端翹起來, 南港軟體園區分兩排, 站外轉乘站的雙圈, 雖然有自行修改,但仍近乎"抄襲"! 而且這已經是商業行為吧, 廠商根本「完全」沒有知會過我,更遑論簽約。 這是否已有侵權行為? ------ 著作權法 第 17 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第 36 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 與。 第 37 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 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 得請求防止之。 第 85 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 89 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 雜誌。 第 89-1 條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 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90 條 共同著作之各著作權人,對於侵害其著作權者,得各依本章之規定,請求 救濟,並得按其應有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因其他關係成立之共有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之共有人準用之 。 罰則就先不引用了。 ------ i-cash路線圖很明顯是用本人ver.12的路線圖路線、文字、圖例配置進行修改重置, 並有商業營利之行為。 比較 http://ppt.cc/Z@TB 原圖 http://wutonyuugi.pixnet.net/album/photo/118818129 本文亦會轉載至法律諮詢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90.9 wutonyuugi:轉錄至看板 LAW 12/15 18:42 ※ 編輯: wutonyuugi 來自: 192.192.90.9 (12/15 18:46)

12/15 19:03, , 1F
天阿 太過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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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03, , 2F
抄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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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 可借轉八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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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來看一看 覺得icash的人這麼厲害 連中正以後會變超大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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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知道.... 看到你的更確定了 因為頂埔還沒通卻沒有反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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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的細節 不可能不小心雷同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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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沒發現是wu大你的之前 我就先買了= =" 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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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 這張卡是誰發行的阿 一定要告他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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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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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24, , 10F
而且未免也羞得太粗糙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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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38, , 12F
仔細看 北門也沒反灰 象山後面還有兩個站但沒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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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松山和南港好近 會不會有人說 延伸一站就到了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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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延伸 台鐵都能直達了捷運卻不能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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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 萬一告的話 這卡豈不是要回收 或是失效 不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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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支持工藤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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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43, , 17F
未經授權 瑕疵滿點的東西....回收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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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44, , 18F
回收 錢樓上賠我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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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19:52, , 19F
回收還算是小事 未經授權而對工藤的損害賠償才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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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是侵權賠償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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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統一超商這大獅子而言 可預期的賠償額度也只是九牛一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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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該有的正義還是要有的 即便是賠完後再簽個同意書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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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05, , 23F
借別人的才華來填自己口袋 真的很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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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Kobe Bryant偷學喬丹的球技一樣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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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29, , 25F
樓上這例子.... 抱歉 沒在看NBA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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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紅線頭尾的畫法還有五工站的地方就很明顯抄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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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0:43, , 27F
告下去吧~限量三千張一張收一百塊也有三十萬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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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可以買很多台電腦畫新版的圖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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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吧 錢事小 侵權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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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啦!錢事小,侵權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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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nakafzcm:轉錄至看板 Gossiping 12/15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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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已同意轉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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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1:31, , 32F
唔,我本來想買的,不過看完這篇文章........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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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23:38, , 33F
要求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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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0:45, , 34F
找媒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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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在板上的文章 常常不須主動找媒體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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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09, , 36F
說實話 以路線圖來說 直接重製的比較明顯是侵權 模仿的就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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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明天就上電視或報紙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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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10, , 38F
像市面上所有萬用手冊裡的路線圖 幾乎都是模仿官方版本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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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的旅遊書裡的路線圖 也都是你描我的 我描你的... (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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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偏應用設計類的著作權爭議 還滿不知道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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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17, , 41F
尤其是新ゴ跟ゴナ的官司判無罪後.... (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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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24, , 42F
真的會比較難定義 市面上萬用手冊裡 也是都"重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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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路線圖就真的長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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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仿官方版的很容易仿 但機場線那邊真的太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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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我現在好想掩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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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1:55, , 46F
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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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2:30, , 47F
支持原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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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2:52, , 48F
那原PO難道不是模仿官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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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官方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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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2:54, , 50F
重點是這張卡 是用圖樣來吸引人買這張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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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萬用手冊雖有捷運圖 但僅是資訊的提供 賣點不在捷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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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8:37, , 52F
覺得還好 畫出來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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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話說房仲的廣告紙我也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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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1:35, , 54F
不過當時是想 應該不敢這麼囂張 很可能是打過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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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16:21, , 55F
不然你認為應該要怎麼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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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3:49, , 56F
無聊 ICASH都跟悠遊卡合作了 為什麼不能取得捷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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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23:49, , 57F
的授權圖案? 小題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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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0:21, , 58F
樓上莫名其妙 看完原文再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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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0:26, , 59F
E96大我覺得你走火入魔了 請看完原文在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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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1:33, , 60F
原PO委屈了 不過畫地圖就要有這種認識 你畫的精準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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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01:33, , 61F
就一定有人抄你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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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2, , 62F
抱歉喔 我已經看過兩三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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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3, , 63F
要不就走法律途徑 不要在這邊取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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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4, , 64F
誰說原PO PO文就一定要支持原PO論點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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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4, , 65F
我覺得樓上幾位才莫名其妙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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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45, , 66F
而且也不只我不認同原PO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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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1, , 67F
我認為啦 如果原PO有授權給捷運公司 7-11跟捷運公司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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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1, , 68F
版權 那何來抄襲之有? 當然這個前提是有授權給捷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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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2, , 69F
至於有沒有抄襲 我想交給法官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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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7:54, , 70F
而且真正有所謂"權利"(版權)的人應該是捷運公司吧
12/17 17:54, 70F

12/17 17:55, , 71F
畢竟沒有捷運公司的成立原PO也不可能畫出這些東西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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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9:00, , 72F
樓上不懂著作權 著作權是著作本身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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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9:01, , 73F
例如記者拍了藝人的照片 照片著作權屬於記者不屬於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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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9:03, , 74F
也許藝人跟記者之間會有肖像權糾紛 那是肖像權問題 不是著作權
12/17 19:03, 74F

12/17 19:03, , 75F
所以 路線圖的著作權屬於繪製者 跟捷運局、捷運公司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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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 19:04, , 76F
如果捷運公司直接拿板友畫的路線圖作文宣 還是侵害著作權
12/17 19:04, 76F

12/17 19:05, , 77F
除非法令有明定繪製路線圖必須取得鐵路、捷運事業單位授權
12/17 19:05, 77F

12/17 19:06, , 78F
即便有規定 仍然不影響著作權之行使
12/17 19:06, 78F
文章代碼(AID): #1D29jpAF (M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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