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關於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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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基本」所下的功夫. 我想我不會比你少. 或許你還沒有理解到. 我跟你最大的差異就是我不把邏輯當唯一、或最高的正當性來源. 也因此,光是邏輯謬誤,從我的觀點來看,並不會構成駁倒我的充足理由. 別人不是不講理. 是講跟你不一樣的理. 拿選美來比喻. 你是想找出「哪個人最美」. 我是想找出「所有的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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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清楚我唸書的口味,卻不清楚我唸過什麼,這也是邏輯謬誤,. 正如先前「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的討論一樣,基本概念你不懂,. 別人解釋給你聽,你不接受,還斥為法律人的態度問題(這兩天才. 發現,當時讓我覺得「這傢伙怎麼這麼講不聽啊」的,原來就是這. 個id)。. 然而,基本概念不會也不該只因為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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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院有審判權或管轄權,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所作出. 的裁判呢?如果是因為法院所以有權作出裁判是因為法律有規定. 的話,那麼為什麼因為法律規定法院得就落入特定範圍的時間、. 地點、內容與對象的事件為裁判,我們就應該服從這個法院就該. 事件所作出的裁判?. 要是我們是基於我們應該服從法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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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inflames,. 我批評的最激烈的部份. 主要是你文中所隱含的某種獨斷論. 其他都是小問題. 我跟你最不一樣的地方在於. 在法學中,. 我不認為說不通的說法就沒有存在的資格. 我也不認為說得通的說法就非有存在的資格. 你一再的重複你的想法是某個小圈圈(哲學界、法理學界)有定論的東西. 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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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能有其他用法,但你仍然沒有說明,其他的用法是什麼,而這樣的用法. 怎麼說得通,你的指摘就只剩下對「法律人」這個身分的指摘。. 事實上,這個應然與實然的二分,不是兄弟獨獲之創見,也不是我所屬的法. 學或法理學界專有的用法,而是哲學界經過長期的討論,從而已有定論的東. 西。可以參考一下這個:. 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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