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考選部:律師專業要細分,才可解決流浪。

看板Lawyer作者 (ChuChang)時間10年前 (2014/02/02 23:58),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9/39 (看更多)
一點資訊或進路供參考。 比較法上有認為應該透過規範保障律師的經濟獨立性, 也就是讓律師可以在經濟安定的情況下執業,而無須為了賺錢而削價削品質。 舉例來說,德國有制訂聯邦律師費用(報酬)法,保障律師的報酬。 (當然,不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的意思,我們是不是也要採用這套進路, 可以再思考看看) 如果我國在價值判斷上,也認為有必要透過規範,保障律師的經濟獨立性, 而制訂律師收取費用(或薪資)的最低標準的話, 可以透過各地方律師公會的章程為之(律師法第16條第6款), 使各律師有遵守的義務(律師倫理規範第2條)。 這部分勢必碰觸律師自治與競爭法的衝突問題。 比較法上有認為,為了保障律師經濟獨立性, 一定程度地規範下限,可以被接受而不受競爭法限制。 (參:Vgl. Zuck, AnwBl 1990, 589, 601) 我國關於律師自治及競爭法間衝突的案例與討論較少, 似乎只有法易通事件較被知悉。 而關於律師酬金,關涉律師自治與競爭法衝突之案例, 目前我只找得到這則公平交易委員會的函文: http://www.tba.org.tw:8080/upload/MRECORD20110225001.pdf 至於有沒有道理,確實可以再進一步思量。 才疏學淺,一點看法,敬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0.171.116 ※ 編輯: ChuChang 來自: 36.230.171.116 (02/03 00:00) ※ 編輯: ChuChang 來自: 36.230.171.116 (02/03 00:04) ※ 編輯: ChuChang 來自: 36.230.171.116 (02/03 00:06) ※ 編輯: ChuChang 來自: 36.230.171.116 (02/03 00:07)

02/04 09:27, , 1F
是否先提出保障律師經濟獨立性的公益關聯性相關論述?
02/04 09:27, 1F
文章代碼(AID): #1IxciJYq (Lawy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9 之 39 篇):
文章代碼(AID): #1IxciJYq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