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檢察官沒有同意移轉管轄還要再次提出嗎?

看板LawsuitSug作者 (不屑當人類的超級原蟲)時間4年前 (2019/09/02 16: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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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olctw (k.olc.tw)》之銘言: : 案件: http://goo.gl/L05uT6 : 簡單的說,我製作了一個網站(台南),北投一個里長候選人認為妨礙了他的名譽 : 103/12/16 已經前往檢查署說明,當下檢察官表示應該已經沒有必要移轉,隨後也收到下 : 面這樣的函 : "台端業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詳為說明,故台端所聲請移轉管轄,應 : 認已無必要。" : 不過後來又收到 104/4/10 的傳票,檢察官表示我舉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葉林傳告 : Google的案子),所以沒辦法給予不起訴,而當我再次問起移轉管轄的部份,他則是含糊 : 的說案子他也有管轄權,無法移轉(不過這是網路案件) : 在 4/10 檢察官的勸導下雙方有簽署了調解的申請,但我還有機會把案件移轉到台南嗎? : 這個案件畢竟對我而言都影響了上班時間與舟車往返。 : 想問問還可以再次提出移轉管轄的申請嗎?畢竟調查程序看起來已經到一個段落了。 其實網路上的犯罪事件,在管轄權的判斷上,講難聽點是一團亂,根本就是各說各話。 本來照規定,犯罪發生地、被告戶籍所在地都有管轄權, 但是網路的特性導致原告可以聲稱他在他家網路上看到被告犯罪, 然後聲稱犯罪地是『原告居住地』.... 我就拿我自己跟ptt上某個在中山大學光電所混的人X的例子來談, 該貨色戶籍桃園,人住高雄,我在新竹。 他幾次於網路上涉及加重誹謗,我在新竹發現他的犯罪對他提告, 照理說該在哪裡偵辦?新竹。 但是每一次新竹地檢署都故意扔到高雄,然後高雄還受理。 理由?高雄地檢說被告住這....(注意,被告戶籍不在高雄) 他被我告後心有不甘,反過來基於誣告之故意對我提加重誹謗, 然後聲稱他在高雄的網路發現的。 照高雄地檢署的邏輯,案子是不是應該要交給我所在的新竹地檢署? 不是,高雄地檢署興高采烈的搶去辦了。 理由?高雄地檢說犯罪發生地是這! 簡單的講,就是高雄地檢署故意要整我就是了,我告人X的案子,他們要辦, 我被人X誣告的案子,他們也要辦! 搶著辦案是有業績是嗎?! 去跟他們反應管轄權,高雄地檢署就推給高檢署說是他們的主意, 然後就不甩你了。 根據我的經驗啊,你去跟檢察官抗議這些事情,幾乎是白受氣而已, 他會理你已經算你好運,不甩你是司空見慣! -- (對在中時電子報上惡意抹黑本人一年以上的假新聞)宣稱這不會妨礙名譽 BY 審理ptt.cc保險版版主、商業週刊專欄作家Leepofeng 李柏鋒 勾結中時記者謝幸恩寫假新聞案之台北地院法官林玉蕙於判決書上的說詞 原來違反中華民國刑法310條的加重誹謗行為,對法官來說叫做不會妨礙名譽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72.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suitSug/M.1567411658.A.4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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