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 檢察官沒有同意移轉管轄還要再次提出嗎?
案件: http://goo.gl/L05uT6
簡單的說,我製作了一個網站(台南),北投一個里長候選人認為妨礙了他的名譽
103/12/16 已經前往檢查署說明,當下檢察官表示應該已經沒有必要移轉,隨後也收到下
面這樣的函
"台端業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至本署就本案詳為說明,故台端所聲請移轉管轄,應
認已無必要。"
不過後來又收到 104/4/10 的傳票,檢察官表示我舉的判例跟本案有些出入(葉林傳告
Google的案子),所以沒辦法給予不起訴,而當我再次問起移轉管轄的部份,他則是含糊
的說案子他也有管轄權,無法移轉(不過這是網路案件)
在 4/10 檢察官的勸導下雙方有簽署了調解的申請,但我還有機會把案件移轉到台南嗎?
這個案件畢竟對我而言都影響了上班時間與舟車往返。
想問問還可以再次提出移轉管轄的申請嗎?畢竟調查程序看起來已經到一個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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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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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我還是再送一次看看好了 :)
※ 編輯: olctw (203.69.90.100), 04/13/2015 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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