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看板LawsuitSug作者 (鍵盤法官)時間10年前 (2014/03/17 23:24), 編輯推噓12(15335)
留言5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 請問這樣違反妨害名譽罪章之情事嗎? : 就算非故意,重大過失也是能構成刑事妨害名譽商譽的, : 而民事不管故意或過失而侵權都該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 你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完全沒向本人或對方徵詢查證就妄下斷語,這樣對嗎? 聽你在講,我真的對你太失望了 一、 重大過失是用名譽法益?這誰教你的? 而且你還是這個領域的專精,真的太令我失望了。 你後面不是有個TEAM還軍師之類的 把他們換了吧,根本亂教你一通。 刑事案件中,很多的罪責是不罰過失。 例如毀損、偽造文書 而妨害名譽亦是其中一種。 二、民事刑事過失並非同一個東西 名字看起來都是"過失" 誰跟你講說只要是過失就全部通用的? 真的實在太讓我失望了 回去多念書好嗎? 刑事的過失認定,是就你說的注意義務 是否能夠應注意能注意下去進行評斷 民事的過失 分很多種 無過失責任、抽象輕過失、重大過失等等 在每一個案件每一種類型的過失程度認定都不同 有些可能是很嚴重的,只要過失就需要負擔責任 有些是高風險的,除非是重大過失才需要負責。 我去進修回來後就看到你這篇論述 真的是太令我傷心了,枉費我對你期待這麼高,多睡覺多去看書可以嗎? 最近又有新人在搶你的飯碗了 再這樣下去,你真的會被長江後浪推前浪了 加油,小峰,好嗎? ================================================ 還有,你的那篇內容和本版大部分都沒關係 那是你要去跟檢察官陳述的內容 並非本版討論或諮商的客體 所以刪除,請洽專案檢察官也是理所當然 按造本版版規的規定,只好依法行政了謝謝。 看你是要左轉去國考版還是去生活法律版 要不就是把ptt關掉去寫答辯狀給檢察官 小峰,你在這樣下去會連這裡都失業的, 加油,好嗎? -- 內有宋棍,請小心釣魚 (=′ ﹀‵) /│<><<><<><<><<>< 網路訴訟諮詢板(LawsuitSug)版主---鍵盤法官絕對,關心您的錢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77.24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7.24 (03/17 23:58)

03/18 01:52, , 1F
司法院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 http://ppt.cc/FemB
03/18 01:52, 1F

03/18 01:55, , 2F
裡面兩個地方提到重大過失 你講的可不是絕『對』
03/18 01:55, 2F

03/18 02:00, , 3F
還有他那篇諮商文隱匿或扭曲部分事實 當事人都不能反
03/18 02:00, 3F

03/18 02:02, , 4F
駁嗎 如果事實本身有錯誤之處 又如何能得到最正確解答
03/18 02:02, 4F
我猜你一定是估狗關鍵字打 "妨害名譽 過失" 你有把47頁的內容看完嗎? 一定沒有 整篇文章在p7出現第一次過失 那個過失是協同意見書 第二次過失好像是出現在p13 那是聲請釋字的理由書 換個說法,協同意見書就是,認同這個結果,但是推論方式與其他人不同。 而聲請釋字的理由書就是聲請人所希望得到的結果。 明顯這兩個目前實務都沒有採納,兩個地方你哪裡有看到重大過失是被實務所認定的? 更不用說其中解釋理由書中還提到 妨害名譽還是毀謗現在是不罰過失 我才剛研究完憲法而已,釋字不是你這種等級的人可以拿來用的, 先去學怎樣看得懂再來跟我討論。 多看書,加油,好嗎? ================================================================== 還有,本版是諮商和討論,並非給你一個反駁的空間 更何況在這篇文章中 沒有指名道姓說是誰啊? 還是你又要承認哪幾個帳號是你的???? 如果你要討論著作權等問題 看你要是去生活法律版還是其他相關法律版討論 版規就有說了,本版所謂之諮詢定義和皆以我的心證為主 你進來的時候就已經同意了 所以我決定刪你文章 不過你這篇文章沒有引戰 語氣中立 免強還算是在討論一些內容,只是並非本版管轄所以刪文。 要是在發幾篇與本版無關的內容就要水桶劣退了唷!!!!!!!!!! 如果你要告我妨礙電腦使用請自便,我很期待和你約會呢 我就有機會採下一步行動了唷~~ 加油點啊小峰! 我聽說隔壁棚的小芬最近好像被人告妨礙名譽還成立了,小峰你要小心啊 身為一代訴訟大師別人會眼紅也是理所當然的。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18 19:29)

03/19 01:27, , 5F
到底你有看完還是我沒看完?過失共出現五次,第一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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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29, , 6F
在第七頁『大法官』蘇俊雄協同意見書提到"重大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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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32, , 7F
亦應可不排除以誹謗罪處罰,當然啦,您大律師還是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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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33, , 8F
啦,比大法官還大啦!接下來兩次出現就如同你陳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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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我沒有比大法官大,只是我採的是和其他法官同一個共識的實務見解 你和蘇俊雄的見解可能是相同類似的,但是很抱歉,實務不採納就是沒用 "僅供參考" 而現在實務怎麼認定的,法院就是怎麼跑,你主張蘇俊雄法官的說法, 可以,那你的每個案件可能都要交給他審理,也許你可能會比較有機會 但是你現在大部分的案件應該都不可能是他 所以說,你的案件還是要遵守現在的實務通說 至於引用美國聯邦法院 那也只是作為一部分的引用 針對釋憲的公務員相關個案去做一個解釋 也並非我國實務所採納 效果也還是 "僅供參考" 更何況,在這些地方上面大部分的訴訟案件幾乎都是"非公務員" 在美國也無法適用阿

03/19 01:35, , 9F
但最後兩次就有趣了,也是『重大過失』,而且還是聲請
03/19 01:35,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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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理由書自己提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可重大過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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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37, , 11F
以誹謗罪相繩,當然這比較限縮於公務員,而自訴人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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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主張自己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故無犯意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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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0, , 13F
若以實務來看,請問李文忠被重判誹謗罪難道是故意憑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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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1, , 14F
所以我是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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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1, , 15F
捏造虛假事實嗎?當然這件比較算是政治判決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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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3, , 16F
本國大法官可沒特別侷限在公務員,那是人家美國啦!XD
03/19 01:43, 16F

03/19 01:45, , 17F
你是不是打字很慢 看你推文都間隔個一到二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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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5, , 18F
要加強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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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反應很慢?我一而再再而三強調絕非盜版,你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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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47, , 20F
始終反應不過來這句話什麼意思,硬是要扣我盜版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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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而再 再而三強調的証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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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51, , 22F
在你們後來規定不准放連結之前,我的推文每次必定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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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板目前還有三篇置底文文章留在板面上 你去看一看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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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著作權,絕非盜版",且各相關看板推銷文發文也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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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的推文 有哪篇有強調非盜版 請指出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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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53, , 26F
你打字真的太慢了 我管國考板的秩序 去看其他板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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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56, , 27F
拜託我查第一篇就有了 = = #1GQ76eyM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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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1:56, , 28F
你的反應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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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2, , 29F
我2013/03/24上任 你找的是哪一年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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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2, , 30F
K少當完板主 中間還有半年是pognini在當板主 我去注意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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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3, , 31F
置底買賣區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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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5, , 32F
那你上任將近三個月期間看到我推文都不會想問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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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7, , 33F
都不會想搜尋我ID發文有何問題?鄉民習性大家差不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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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8, , 34F
為什麼要問?禁止事項的三點你違返了哪一點嗎?都沒違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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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09, , 35F
話內容快速看過就好了 根本沒注意到是不是盜版
03/19 02:09, 35F

03/19 02:10, , 36F
你以為每天花時間檢查、核對有沒有違反禁止事項很容易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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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10, , 37F
嗎? 又不是沒有其他板務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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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11, , 38F
五月因為父親過世向組務請假了一個 六月中才由別的板主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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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12, , 39F
回管理買賣置底區的業務 休息了一個月 腦筋比之前清楚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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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12, , 40F
發現你的推文有可能是盜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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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14, , 41F
打字有夠慢的 來去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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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27, , 42F
SORRY我有點看錯 美國標準是對於公務員和公眾人員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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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02:28, , 43F
被害人時除非被告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何況我一介平民爾
03/19 02:28, 43F
別說啦,你們要討論你們的個案就去生活法律討論 兩位的討論都已經並非本版所涉及啦 別說沒警告,我的心證認為已經採線啦,準備要把你們水桶退文浸涼了唷 =============================================== 小峰阿,你真的要多看一點書阿 別一直自創學說要不就跟著少數說在那邊跑 沒用的啦 你後面不是有法律系畢業的軍師嗎? 聽說還是我學校畢業的學長捏 不懂就去問他阿,實務的通說才是主流見解阿 才是最能影響你的官司結果 還是他也是亂教一通? 那就把他換了啦 考了四次四等司法特考都沒上 實力看來和我應該有一截的落差啦 乾脆你拜我為師我教你啦 我們三不五時就來這邊開個討論串 大家也受益 你也成長這樣不是很好嗎 我看你也是練功奇才,我很珍惜人才的。 一起加油啦,好嗎?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19 21:55)

03/20 01:35, , 44F
不能討論個案 那開這板做什麼?申請匿名帳號做什麼?
03/20 01:35, 44F

03/20 01:36, , 45F
只能通案討論那去(生活)法律板就好了啊 莫名其妙
03/20 01:36, 45F

03/20 01:43, , 46F
我何必要軍師 少聽LOVEBBCC一直在那裡幻想了啦 笑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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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1:44, , 47F
你連47頁釋字案都看沒我仔細了還叫我看書咧 你也頗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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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2:07, , 48F
實務上是否已善盡查證或善良管理人責任等 而考量有無
03/20 02:07, 48F

03/20 02:08, , 49F
重大過失足以構成誹謗 這在許多判決都是論證爭點重點
03/20 02:08, 49F

03/20 02:09, , 50F
只是大多情形是沒有而不犯罪 但不代表誹謗就絕對不處
03/20 02:09, 50F

03/20 02:12, , 51F
置(重大)過失犯 這個基本的邏輯問題應該不會很難懂吧
03/20 02:12, 51F

03/20 03:20, , 52F
ZZZZZZ
03/20 03:20, 52F

03/20 09:25, , 53F
說得好,鍵盤大法官直接判刑好了zzz
03/20 09:25, 53F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37.176.160 (03/20 22:01)
文章代碼(AID): #1J9nF7l8 (LawsuitS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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