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看板LawsuitSug作者 (鍵盤古美門-絕對)時間10年前 (2014/03/01 00:51), 編輯推噓10(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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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並無滿足『當事人檢舉』之違法要件該當性 : (因我要求舉證而他悍然拒絕故有此合理推論) : 卻仍意圖散布於眾而發公告 : 指摘或傳述我因板規二-2被判水桶 : (板規他親自訂的別跟我說是過失) : 水桶乃違規亂紀之負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實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 : 而妨害名譽罪屬於既成犯 : 刪除之並無法免責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愛胡搞亂判水桶 : 其他網路論壇也多有這種情形 : 因為人類常常因為握有權力就忘了我是誰 : 所以特地為廣大受害網友提問此網路訴訟問題以求保障弱勢鄉民權益 HI,小峰,很開心遇到你。 我們也都很熟了 客套話就跳過了 你自己手上也一堆案件進行中 其實你也知道,原則上水桶這種東西對於誹謗的構成要件是不成立的 就刑事案件部分而言 所謂誹謗有一個構成要件 就是造成客觀大眾對於你的評價降低 而不是你自己名譽受到侵害 (這是妨礙名譽的構成要件) 至於這是否有客觀大眾對於你的評價降低 目前你手上的一堆案件你自己也知道 檢方也不認為有造成什麼影響而給予不起訴 你自己有些也可能再打再議的部分,我上次也說明過了 所謂的客觀是指一般大眾 今天抓個路人來說 "我被水桶了" 我相信大家也只會說 "噢,這是什麼?然後呢?" 所以,自己就要去負舉證責任了。 別說你自己覺得啦 至少你要先讓檢察官覺得說你的價值評斷有受到降低的影響 否則檢方還是給你一個不起訴。 啊對了,這個是站務版,我們的BOSS直接就是站長, 如果有問題我建議你直接寫信給他。 阿,還有,我上任的時候發表感言你可能不在 我有說過,本版只能單純討論網路訴訟諮詢的部分 除此之外的無關鬧版推噓文全部會都刪除水桶 標準我一開始就訂很嚴了 你看上面兩個水桶就算是他發心得我照桶 因為他們兩個有小火花 說我版皇或文字獄都沒有關係 而且心證是直接我來處理 我覺得是鬧版、挑釁就是。 當然你可以寫信跟我申訴,覺得不行就再跟站長申訴。 但是要是站長也覺得沒問題救濟手段就結束了唷 請你心甘情願的接受判決結果。 當你進來這個版的時候 同時就等同認同我的版規了,要造我的遊戲規則走。 再你註冊帳號的時候就有接受這個規定唷 不要說我沒提醒你 有一條好像是"需要接受各版版規的規範"。 畢竟我希望這裡是一個舒服的討論空間 你也不希望你在和我討論問題的時候有一堆人來鬧不是嗎? 所以語氣請盡量客氣,否則我也會水桶你唷。 阿要告我也沒關係 因為我等你要約會很久了 等你一告我,我就會送你愛的小禮物 讓我們開始長期約會 反正我天天都在跑法院,好想看看你呢。 你如果覺得水桶判決有問題的話就跟站長申訴吧 還是你想要當版主 然後來教大家怎麼告人 你覺得如何?? 快點寫篇心得教如何大家告人 我幫你m起來 算也是有所貢獻啦,小峰你覺得呢? -- 內有宋棍,請小心釣魚 (=′ ﹀‵) /│<><<><<><<><<>< 網路訴訟諮詢板(LawsuitSug)版主---絕對,關心您的錢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06.173

03/01 00:55, , 1F
推一個
03/01 00:55, 1F

03/01 00:56, , 2F
不可能抓路人啊 在號稱百萬會員的批踢踢 隨便找一個出
03/01 00:56, 2F

03/01 00:57, , 3F
庭作證就能證明水桶有如被判刑 做錯事才會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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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0:58, , 4F
沒錯事卻受到懲罰 這不是誣告就是濫權起訴或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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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版是這樣 但是在我的版很抱歉並不是 你可能沒有做錯事情 但是只是我覺得偏離討論或語意不對就先刪除水桶 站長賦予我們這個版如此權力 我順便一起回你好了 按造規定 未年成年接受筆錄偵訊需要成年人陪同 至於刑事湮滅的部分在PTT上面是都不成立的 版主刪除只是不符合該版規定 該資料並沒有達到湮滅層級 否則刪除就等於湮滅的話,警方在跟站方調資料的時候就會什麼都調不到了 噢,如果有駭客或站方人士進入機房把PTT的資料給破壞刪除的話 那當然可能就會達到湮滅的部分 道時候你可以告他們 這個你之前不是告過了嗎?怎麼還問呢? 我以為你應該比我還要了解才對 還有 你可以不要每次都把我的稱號打那麼長嗎 是幫我宣傳唷 我們都那麼熟了 不用這樣啦 小峰,你可以來本版討論問題啦 其他就免了 否則違反規定的話,我真的會水桶你唷0.< 我覺得你真的有在認真研究 比蘇帥多了 我順便告訴你 本版直屬於站長 版主是很罕見擁有特定權力 例如連推噓文都可以刪除 並且無法找版務組申訴 只能找這個版版主 而這個判決將是直接由我做出心證 不得有議 當然,若我覺得判決有問題 可能會改判等等 最後就只剩下跟站長申訴了 而你進來就等同遵照了這個遊戲規則 我建議你先看清楚這個版的特別規定 我沒忘了你是誰 只是怕你忘了現在的我是誰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11)

03/01 01:00, , 5F
有的國家人口還沒一百萬呢 三人以上就滿足散布要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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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成到北京網站罵人台語破麻 會因為那裡沒人聽得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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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1:01, , 7F
台語 所以妨害名譽不成立?這也怪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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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成立阿 這個之前有判例我要找找 因為大家都聽不懂 當然不會對於那個人造成名譽上面的實質損害 還有 用詞精準一點 妨害名譽的一個要件是針對名譽權受到侵害 對象是特定人 誹謗的一個要件是社會大眾評價降低 你上面的那個例子,到底是要問我妨礙名譽還是誹謗? 你拿社會大眾問我妨礙名譽 根本是拿張飛打岳飛 像這樣問題要是用發文的方式不夠精準我就會寫信給他 請他48小時之內修正否則就會誤導大眾 然後就會刪除了,必要的話就水桶 加油 好嗎? 去花點時間買書來念可以嗎? 你告了這麼久,怎麼連構成要件都還沒背起來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17)

03/01 01:15, , 8F
這個版應該爭取更多鍵盤大法官解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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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1:16, , 9F
這就奇怪了 既然此板享有部分特權 那找專業人士享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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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1:17, , 10F
殊榮也就算了 卻找一個…小神童?他到底有何過人之處
03/01 01:17, 10F
因為,我沒管版過,我需要有人來協助我版務上面的行政指令 比如說 我不會m 文 我會判人水桶 但是我不知道水桶指令是什麼 所以站長就找了個幫手來幫我 教我版務上的行政指令 他只是協助我而已 你要不要發個心得文說說看你如何捍衛自己的名譽 教教大家如何跑流程? 我缺一些精華心得文 說不定你寫出來後我幫你看過 還可以幫你點出一些問題唷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20)

03/01 01:21, , 11F
SORRY 用詞不精準 小神少年?
03/01 01:21, 11F
無所謂啦 他只是就比較會指令這樣 不然你要來幫我嗎? 反正網路訴訟你也很了解阿 扔一些你遇到的問題出來 發發心得文 有沒有什麼內容是你覺得應該要判但是沒有的 有沒有什麼詞是你被侵害真的有起訴的 當然不要跟其他人吵起來 不然我會通通水桶唷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25)

03/01 01:33, , 12F
以下回答湮滅證據的問題
03/01 01:33, 12F
重點是 湮滅證據必須在前項罪責有成立空間的情況下 例如說 妨害電腦使用罪起訴了 這時候犯罪嫌疑人將電腦銷毀 才能論湮滅證據 換言之 如果該罪連檢察官都沒起訴或沒受理 而處理相關文章內容 湮滅證據罪實難有成立空間 詳見最高法院80台上3034號 湮滅證據和誣告罪有點像 在台灣都是很難成立的 畢竟會湮滅證據的 都是犯罪嫌疑人 而湮滅證據又建立在需要是非其本人犯罪 簡單的說 就是要別人來湮滅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實在太困難了 (詳見最高法院94台上5721號) 我教你這麼多 你不發心得文對本板有所貢獻這樣對嗎? ※ 編輯: LLsolo 來自: 114.42.106.173 (03/01 01:40)

03/01 07:42, , 13F
看完本文,只能推LLsolo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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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7:49, , 14F
睡醒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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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8:52, , 15F
順便提醒一下板主 對於某些"靠著訴訟為手段和解為目的"
03/01 08:52, 15F

03/01 08:52, , 16F
的法律玩家(說訟X等下又有人要告我XD)來說 最後法官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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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8:53, , 17F
能夠判有罪或者無罪根本不是他們的"重點" 重點就是他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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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08:53, , 18F
"藉由繁瑣的法律程序干擾一般人正常的生活作息"藉以達到
03/01 08:53, 18F

03/01 08:54, , 19F
"已和解為名 行XX之實"才是那群人真正的目的 不是每個人
03/01 08:54, 19F

03/01 08:54, , 20F
都有時間每天閒閒的不用上班不用管家人的感受成天就上BBS
03/01 08:54, 20F

03/01 08:54, , 21F
當小釣手XD
03/01 08:54, 21F

03/01 08:56, , 22F
要發心得文? 這裡跟某位有過超過一庭已上經驗的不就是我!
03/01 08:56, 22F

03/01 10:01, , 23F
一線之隔
03/01 10:01, 23F

03/01 14:18, , 24F
不是早就有人在交如何告人要錢了嗎?
03/01 14:18, 24F

03/05 23:04, , 25F
有關鍵字了,被告未成年,家長會慌張和解嗎??
03/05 23:04, 2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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