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諮詢] 板主明知沒違規卻公告水桶周知 是否誹謗

看板LawsuitSug作者 (京都の健です)時間10年前 (2014/03/01 07:02),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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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usoutensei (無想轉生)》之銘言: : 案例: : swattw板主明知並無滿足『當事人檢舉』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 (因我要求舉證而他悍然拒絕故有此合理推論) : 卻仍意圖散布於眾而發公告 : 指摘或傳述我因板規二-2被判水桶 : (板規他親自訂的別跟我說是過失) : 水桶乃違規亂紀之負面形象 : 捏造而促成此事實應足以毀損本人名譽 : 而妨害名譽罪屬於既成犯 : 刪除之並無法免責 : 我想不只批踢踢有不少板主很愛胡搞亂判水桶 : 其他網路論壇也多有這種情形 : 因為人類常常握有權力就忘了我是誰 : 所以特地為廣大受害網友提問此網路訴訟問題以求保障弱勢鄉民 我也就我的法律專業和對法律的認知簡單回應, 以免不特定人看了這篇之後以「被判水桶」為由告人妨害名譽。 首先,被判水桶這件事是事實而非抽象,所以本案很清楚要告也是誹謗而非公然侮辱, 合先敘明, 誹謗的要件有三: 足以毀損名譽、指特定人、及故意, 被判水桶這件事是在ptt這個社群上的一種社群規範, 是當初在註冊時就被加入者所同意的使用條約, 在違反使用條約的情況下被判水桶,是當初合意使用下的一種發展可能, 頂多代表特殊帳號的使用者有違反使用條約的情形, 而難以該當毀損名譽。 即便水桶的人是特定使用人,且退萬步而言,水桶的確足以該當毀損名譽的要件, 被水桶的人要舉證版主確實是故意要毀損其名譽才將其水桶, 但版主只要主張依站規行事、在其主觀中水桶和毀損他人名譽無關、 水桶乃根據版規所為之行為,原告在加入時亦同意此一行為規範,即不會該當誹謗。 此外,誹謗亦有犯罪阻卻事由, 一是能證明其為真實, 例如某人亂版,版主依自身主觀判斷有亂版行為,而判其水桶, 只要證明亂版行為確實存在,或一般人皆得以判斷此乃亂版行為, 即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二是善意發表言論, 版主管理版面,本是無酬行為,而乃維持可供不特定人使用之公共論述空間之用, 自然該當善意, 特定人自行將言論發表在公開版面上供大家閱讀, 又因可能違反版規的情形被水桶, 自是可受公評之事, 亦該當犯罪阻卻要件。 最後,ptt是一個無法察知發言人姓名、且可自由加入退出之網路空間, 這部分是不是有辦法和真實世界的人格權作聯結, 我個人在法理上之判斷是認為無法聯結, 亦便是像本文原作江先生這麼有名的人物, 一般人也難以看到其帳號便知本人身分, 對於未知帳號公開特定該帳號所為之行為, 亦難以該當主觀之要件, 所以勸本文原作者不要因為被水桶就向法院提出主張誹謗之告訴, 檢察官不會起訴的。 順帶一提, 雖然我自己是法律專業、也到日本學過一陣子的法律, 但要不是前一陣子也被一位江先生告過, 我是不會來這邊發這種文的, 我想和不特定而成為或可能成為訟棍的人說, 要是有一天有個很閒的人向你們提出誣告的集體訴訟, 屆時所有曾經不起訴的案子,都可能被法官拿來當自由心證的基礎, 最高可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勸這些不特定而成為或可能成為訟棍的人, 還是小心為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42.76.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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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老話 法律是否成立根本不是這群人的目的 中間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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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他們想要的 很可惜憲法保障人民"興訟"的自由 你能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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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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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立個法律 如果不起訴 可以跟告我的人求償之類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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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是否就比較不會有人敢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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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案件修法改民事就可以了,棍棍沒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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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老是以為六法全書是他寫的,還順便兼任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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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指責其他人搞不清楚狀況、論點荒謬,那還諮詢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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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注意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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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桶在版主權限中,是有"暫停"該看版服務給特定使用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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