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高雄板板主 gggping 判罰不一

看板L_TaiwanPlaz作者 (透可520)時間9年前 (2015/04/01 23:41), 9年前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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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提出申訴及檢舉相關案由,   應先詳閱組規及組務板板規說明,   #1L0RzK7M (L_TaiwanPlaz) 一、發文前請先詳細閱讀本板板規,了解各發文種類之 相關規定。未按標題格式填寫者一律不予以受理。 二、板務檢舉請使用 [檢舉],板務申訴請使用 [申訴], 建議或討論事項請使用 [建議] [問題]。   如組務板板規第一點所述之內容,組務應不受理未符合標題格式之文章,   若組務板板規有說明不清之處,將於近日研議修改相關說明,   以利使用者明辨申訴及檢舉之差別。   註:   申訴應為申訴看板板主之事由。   檢舉則分為: 1.檢舉使用者於本板違規行為    2.檢舉板主看板違規行為(處置不公、瀆職...等板務作為)     若非被處份人,欲檢舉板主作為應提出檢舉而非申訴。   依據 #1L0RvJ5H (L_TaiwanPlaz)    (8) 本組不受理案件如下: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1L0RzK7M (L_TaiwanPlaz) 八、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組務申訴權利。 故使用者經組務通知使用者72小時後仍未補正,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使用者於本板處分期間,亦合於板規八說明,無法發文(編修內文標題), 以及組務通知需修改內文內容, 而喪失其組務申訴權利。 二、使用者若於本板處分前提出申訴/檢舉案,且標題內容符合組規及組務板板規規定,   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組務則應受理該申訴/檢舉案。  三、#1KNl9c_u (L_TaiwanPlaz) 該判例為   使用者未進行溝通而遭受水桶處分,   並非因標題錯誤。 使用者若對於組規有任何意見或建議, 亦可發表 [建議] 或 [問題]。 ※ 引述《gggping (I SEE U)》之銘言: : 請問小組長,在組務板內因水桶而尚未解除水桶之申訴人, : 是否因而喪失組務申訴權利(含修改申訴文、補充說明、證據文之提供等) : 以往的認知是申訴權利是,水桶期間無法提出申訴/檢舉案。 : 所以想要詢問是否已提出的申訴/檢舉案,就會因此喪失申辯或補充證據 : 、修改錯誤標題及內容之文章?? : 說明理由條列如下列四點。 : <<一>> : 請使用者 camry2006 修改原文標題類別,及修改內文將申訴改為檢舉, : 或重新提出符合標題類別之申訴或檢舉案。 : 未符合標題類別之文章,將不予受理。 : <<二>> : 2222 ! 3/23 talk520 □ [公告] applepies、camry2006、goodman 水桶一週 : 03/23/2015 21:01:08 talk520 暫停 camry2006 發言,期限為 13 天 : 理由: #1L3arMR1 + #1L40lm3E 合併執行 : <<三>> : 3/13 talk520 □ [公告] TaiwanPlaza(台灣遊園地)組務板規 : 八、於本板累積警告二次以上者將水桶一週以上, : 被處份者於處分期間內,將因無法發文而喪失其 : 組務申訴權利。 : (註:此為本板板務處分,警告有效期限為六個月。) : <<四>> : 3/13 talk520 □ [公告] TaiwanPlaza(台灣遊園地)組規 : (8) : 程序不符者,組務得通知使用者於 72 小時內補正。 : 若仍未補齊資料,則不受理該申訴案。 : ========================================================== : 請使用者 camry2006 修改原文標題類別,及修改內文將申訴改為檢舉, : 或重新提出符合標題類別之申訴或檢舉案。 : 未符合標題類別之文章,將不予受理。 : 續第一項詢問。 : 若使用者因水桶期間未能以修改方式,修改內文。 : 或是因水桶期間,未能重新提出符合標題類別之申訴或檢舉案。 : 是否依判例 不予受理及水桶一週? : (因使用者水桶期間只能T改標題,無法E改內文,也無法發表新文章) : 文章代碼(AID): #1KNl9c_u (L_TaiwanPlaz) : 11/09 talk520 □ [公告] skynick 水桶一週 : 二、使用者所提之板主板規制定不當,若無處分案由, :   應提出檢舉而非申訴 [註2],故依組規,此案不予受理, : 使用者 skynick 水桶一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5.8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27902863.A.A98.html ※ 編輯: talk520 (1.34.15.88), 04/01/2015 23:48:56

04/01 23:50, , 1F
抱歉,因此問題與本案有相當之相關性,因此直接回文
04/01 23:50, 1F
文章代碼(AID): #1L716FgO (L_TaiwanPl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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