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請] ufosty卸任
※ 引述《jiniba (糖果)》之銘言:
: ※ 引述《bullsgogo (加油)》之銘言:
: : 板主群之前問過群組長法條涵義
: : 群組長說 該條包括民選與非民選板主
: : 該條意思是 板主要上任兩個月才能參與連署罷免
: : 群組長分析跟ljrll2000的分析哪個較可信?
: : 一般人都知道吧
: 2.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參與罷免。
: 條文已很白話了,非經連署上任之版主不得參與罷免,任該版版主未滿2個月不得
: 參與罷免。
: 條文與語文都作如是解,當然,政治魔人可以不理會條文,官大學問大,官啊,官啊!
非經連署=條件A
未滿兩個月=條件B
同時滿足A+B則不得參與罷免。
在我看來應該是這樣解釋的。
有這種疑義也好,站方可以一次解釋清楚那個逗點後面是"或"還是"若",免得讓
某些政治魔人吵不過人只好鑽漏洞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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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6.175.170
※ 編輯: puec2 來自: 211.76.175.170 (06/1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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